尽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革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从全球范围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要成为国有公司,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大型或特大型的国有企业维持着非公司制的企业制度形式,同时,还有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采用的是类公司制的企业制度形式。法定公司(statutory corporations)是一种典型的类公司制形式,它们是不完全适用于《公司法》的特殊公司。在实践中,各国关于法定公司的公司治理体制的具体法律规定差异度很大。在英国,法定公司不像由股东所有的一般性公司,它们是没有股东的公司,接受特殊法令的约束,而免于受政府的直接干预,大量集中在公用事业领域。例如,英国铁路公司是依据《国会法案》设立并接受国会法案约束的。再如,像英国广播公司这样依据《皇家宪章》设立和运营的公司,其最近的《皇家宪章》的有效期从2007年至2016年,该公司的最高治理机构成员由英国女皇根据政府部门建议来任命。在澳大利亚,法定公司与一般公司的重要区别在于,它的政企关系比较特殊,要接受政府官员从公共利益角度的投资安排的指导,面对的是不同于一般公司的产业管制或市场竞争条件;同时,法定公司又不同于一般性的政府机构,因为有营利性目标,因此它们实行的管理体制又明显不同于政府部门的日常行政性管理体制。澳大利亚的法定公司也集中在公用事业领域。印度在近年间一直在其国有企业中积极推行国际组织所力推的规范性的私人公司治理体制,其法定公司的公司权利、功能管控体制、政企关系等重要事项则受《议会特别法案》约束。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是实施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困扰中国国有企业实践的是,有不少在国外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安排,在国内却不太见成效。有观点据此认为,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低下,且这种局面难以得到改观。前文意在阐述如下事实:从全球范围看,并没有真正形成可以放之四海皆准的现代公司治理的实践原则,许多理论上看似可行的公司治理安排,在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其实并不那么有效,为此,中国国有企业应坚持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自身国情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一,正确看待公司和国有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制度的社会性质。20世纪,美英日德等发达国家凭借各有特色的公司治理体制,奠定了世界强国地位的经济基础。近年来,中国经济迅速崛起与不断发展壮大,这需要我们加快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公司治理之道,以夯实与我国经济地位相称的微观组织治理基础。在英美现代公司治理中,公司被视为私人之物,是股东的公司。英美奉行的是经济效率优先的体制,其内在缺陷是会因为公司普遍性的短视化逐利行为而最终损害了长期性的社会价值。在德日、荷兰或北欧模式中,公司更多地被视作为一种社会实体,这与亚洲国家认为公司组织内嵌于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并理所当然地肩负有相应的社会责任的观念,是有相通之处的。过去二十年,中国在公司治理领域的发展总体处于开放学习的早期阶段。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步时,中国曾困惑于是遵从美英模式,还是遵从德日模式。后来,按照“洋为中用、各取一瓢”的思路,我们既从德日体制中引入了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的“双层制”,又从美国模式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可以说,中国公司治理是英美德日等多个国家公司治理制度的混合产物。20世纪最后几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和美国新经济迅速崛起大大增加了英美模式的吸引力,中国较彻底地转向英美模式,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后,才又开始反思英美模式的不足。今天,作为一个经济大国,中国已经到了超越简单移植他国公司治理制度的阶段,进入一个需要对公司治理实践进行更深入和更系统的思考的新的发展时期,中国需要贴合国情的公司治理之道。
中国的国有企业,一方面,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改革中,就被赋予了实现经济目标和商业化运作的改革动力;另一方面,基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情,国有企业管理层在决策时往往会考虑相对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这也就是为什么过去十年左右,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浪潮的兴起,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得到了较顺利的发展。从未来看,继续探索和寻求国有企业组织的社会性与经济性这二者之间的平衡点,这仍然将是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制度时需要认真对待的核心问题。
第二,积极探索多类型和多层次的国有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意味着所有国有企业必须千人一面,根据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不同,国有企业应该可以选择不同的企业制度形式和公司治理体制。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里,人们认为,只要是企业,其微观组织制度都应该是一样的。在以往人类经济体系不那么繁荣发达的状态下,传统的企业制度形式相对比较简单,对企业的一致性制度要求也相对简单,而今的企业制度形式或现代公司体制早已经演化成为了高度复杂的制度体系,如果继续大范围地推行高度复杂的企业制度体系,会致使企业适应环境动态变化的能力迅速下降,用以维护整个企业制度体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代价反倒会迅速上升。
从理论上讲,根据国有企业目标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治理体制与绩效评价方法。⑰从当前中国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看,国有企业因功能定位不同,在产权结构方面,已经有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等多种形式。在管控体制上,国有企业应该有适应其功能定位与产权结构特点而相对差异化的管控制度,因企制宜地探索多元治理主体协调一致和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否则,让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执行高度一致的企业制度安排,会有造成很大的效率损失的可能性。首先,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应有不同的企业制度形式;同样为商业类企业,那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和承担特定功能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也应该建立相区别的公司治理体制。其次,已经被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其他的国有企业相比较,也应该有差异化的公司治理安排。最后,还可以积极探讨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各种可能。比如,可以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尝试推行针对国有股东的优先股;再如,探索像“金股”这样的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或者是像双重股权结构这样的有一定争议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