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国内网络空间的各类行为体的行为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例如,亚洲的韩国不仅在2002年推行网络实名制,还从1995年起通过修改旧的法律如《电信商务法》和通过新的法律如《国家信息化基本法》《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等强化了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中不可动摇的地位;即便是高擎“网络自由”大旗的西方发达国家,也通过法律和制度强化国家或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的作用,如欧盟成立后陆续推出了《信息安全框架决议》《关于合法拦截电子通讯的指令》《网络犯罪公约》等30多项政策法规。⑤
除了法律体系,世界各国还成立了相应的机构来管理网络空间,例如,美国政府下属有六大网络安全专制机构,包括隶属国土安全部的美国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隶属国防部的美国联合作战部队全球网络行动中心、隶属联邦调查局的国家网络调查联合任务小组、隶属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的情报界网络事故响应中心、隶属国家安全局的网络空间安全威胁行动中心、隶属国防部的国防网络犯罪中心等。奥巴马上台后还成立了“网络空间政策评估小组”“白宫网络安全办公室”“全国通信与网络安全控制联合协调中心”等机构。法国成立了网络和信息安全局,作为发达国家集团的欧洲一体化组织欧盟在2004年3月就成立了“欧洲网络和信息安全局”,2013年1月成立“欧洲打击网络犯罪中心”,泰国设立了“预防和打击信息技术犯罪办公室”,印度设立了“电脑应急反应工作组”。日本早在1998年就提出了设立“网络警察”体制的设想,1999年日本警察厅在其信息通讯局下设立了信息技术解析课,以指导各都道府县警察本部在侦破网络犯罪安全中的技术问题,而在各级警察本部则设立了网络犯罪对策室。在中央层次,日本在2000年建立了信息安全对策推进会议,2005年成立内阁官房信息安全中心,在此基础上于2015年1月建立了网络安全战略本部和内阁网络安全中心。以上事实说明,国家已经通过法律和制度构建起了自己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威,确立了对网络空间的有效管辖。
网络空间的安全化也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展开。网络攻击在互联网被发明之初就已经出现,但进入新世纪之后几次大规模的网络袭击凸显了其军事和政治价值。2003年伊拉克战争中由于打印机被预先植入病毒而导致网络瘫痪;2007年爱沙尼亚因受网络攻击而使社会生活处于瘫痪;2010年伊朗的数处核设施被发现感染一种名为“网震”的蠕虫病毒,导致离心机组运行速度异常并被迫暂时关闭。事实上,西方网络强国率先认识到网络空间的军事战略意义。早在2003年美国就发表了“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奥巴马上台后则继承了前任的网络安全战略,并于2011年发布了“网络空间的国际战略”,2012年12月美国宣布了对于网络战适用的10条法律原则。2005年德国开始实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计划”,瑞士2006年制定了加强互联网安全的计划。爱沙尼亚在2007年遭受大规模网络攻击之后也公布了自己的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此后,欧盟又有十几个成员国陆续公布了自己的网络安全战略。⑥在公布各自的网络安全战略的同时,各国还着力推动网络空间的军事化和武器化。美国自小布什政府时期就开始推进网络攻防能力建设,其资金支持直接来源于美国政府。美国国防部下属的先进研究项目局2011年获得5年总计5亿美元的经费用于网络武器的研发,美军甚至在研发能够用无线电信号实现对非联网系统入侵的技术。⑦英国是首个承认发展网络攻击能力的国家,与荷兰一起呼吁增强网络战的能力。⑧日本被披露正在研发能够在遭受网络袭击时对攻击源进行反向打击的病毒。同时,世界网络强国还纷纷组建网络司令部和网络部队,据统计,至少有美国、以色列、英国、韩国、俄罗斯等国已正式组建网络部队。⑨北约的《塔林文件》也确认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提出以传统的国土疆界划分网络空间主权。⑩网络空间的安全化以不可阻挡之势全面展开,其对于国家行为体的意义在于,它使“网络威胁的主观建构由模糊的、超国家的非传统安全概念向具体的、以国家性为内涵的传统安全概念转变”,⑪使民族国家间的敌我身份在网络空间得以明确,使民族国家为界的身份认同在网络空间得以重构,而国家和政府将以其无以伦比的资源垄断和动员能力迅速成为网络战的主体。
网络空间的“再主权化”对网络自由主义的式微做了注释,表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需要安全和秩序,而安全与秩序的获得,需要网络空间的治理。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国际社会有了基本的共识。虽然国际社会围绕空间治理博弈在加剧,同时也说明,网络技术的发展迫使世界主要国家围绕网络空间治理认真坐下来谈一谈。
在矛盾和分歧中不断拓展共识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治理的现实说明强化网络空间治理是大势所趋,网络自由主义不符合网络空间的需要,网络空间需要“建章立制”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的共识。但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基于争夺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的需要,不同国家关于网络空间治理的立场分歧也更加鲜明。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努力搭建各种平台,广泛建立同盟,试图在议题和议程设置上抢占先机。从目前争论的情况来看,除了在网络空间的基本属性即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还是“国家主权”这一基本理念性的问题之外,国际间围绕网络空间治理的许多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严重分歧,最突出的问题包括技术标准问题,主要涉及政府在互联网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其次是互联网重要资源的分配问题,还有互联网信息内容的治理问题。⑫而这三个问题和网络主权有分不开的联系。
首先,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网络强国主张由技术专家、商业机构和民间团体来主导网络空间治理,政府不应该过多干预,甚至国家间政府组织例如联合国也应该被排除在外。这种主张又被称为“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美国的这种主张遭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政府主导,主张通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这种主张也被称为“多边主义模式”。网络强国特别是美国坚持“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的目的在于否定政府的作用,否定网络主权,而发展中国家坚持政府主导型的“多边主义模式”则是以网络主权为基础的。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