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方面难以形成有效的政府激励机制的主要原因是,中央对地方政府及官员的政绩考核仍然偏重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即GDP增长率,这使得地方政府及官员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如何提升本地区经济发展规模上,从而忽视了经济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本地经济发展与区域协同发展的关系。虽然,在严峻的生态环境压力下,我国已将生态环境质量纳入对地方政府及官员的考核体系,但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面对巨大的财政压力将不得不继续把精力集中在发展地方经济上。此时,地方政府基于发展本地区经济的考虑,对于区域大气污染等防治考虑更多的是,其资金投入与收益(包括补偿收益)是否对等,这些资金投入是否会影响本地区GDP增长,这些资金投入是否会在短期内形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激励机制缺失的情况下,上述思维定式将持续存在,区域间难以建立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和“区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控机制”。这表明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在依靠市场手段来调节的同时,更需要建立系统性的激励机制来推动,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激励机制体系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并强调要推进协同发展机制体制创新,为突破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面临的机制瓶颈创造了条件。2015年,京津冀三地环保厅局正式签署《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明确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以联合立法、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协同治污等10个方面为突破口,联防联控,共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未来随着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治理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税源共享机制、治理资金筹集机制的建立,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将具有坚实的制度基础。
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助于建立区域统筹协调发展新体制、建成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
区域协同发展一般是指区域内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开放、共同发展,并不断缩小差距的过程,其目标是推动区域内空间结构、产业结构合理布局,实现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背景下,区域协同发展还应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结构,以提升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质量。区域发展不协调、不平衡是个“老大难”问题,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与要素流动面临显性和隐形壁垒、区域发展的统筹机制欠缺等密切相关。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发布,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顶层制度设计已经完成,这意味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进入了通过协同发展机制创新,实现重点领域突破及实现协同发展的核心任务的阶段。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协同发展机制创新”来弥补协同发展机制缺位。过去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体系侧重政府层面的治理合作机制建设,但由于利益协调机制的缺失,使得协同发展机制仅能扮演务虚角色,无法真正推动京津冀地区实现协同发展。“协同发展机制创新”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形成完整的区域协同发展机制体系,推动区域内空间结构、产业结构优化,提升京津冀协同发展质量,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极。二是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以最具效率、最适配的方式,以有效衔接的进程构建新型“协同发展机制体系”,如将利益驱动融入“协同发展机制创新”中,以市场机制实现空间结构、产业结构优化效率及生态环境优化效率。三是以“公平发展”作为“协同发展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各相关主体各自以“成本外部化”“公地悲剧”等损人利己方式来达成个体目标,则有损于整体的协同发展目标。各区域之间、城市与区域之间、不同类型城市之间、城市内部各主体之间,应当公平地分享协同发展福利、公平地承担协同发展责任及成本。四是将构建“交通、环境及产业协同发展机制”作为现阶段“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创新”的核心内容。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突破口,彼此之间存在较强的关联性,构建有助于三者协同发展的机制是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疏解首都非核心功能、形成首都经济圈新经济增长极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