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历史虚无主义的遏制与批判,理应在不同的角度和方法上予以展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大历史背景之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遏制历史虚无主义,辨识力度将更大,说服面将更广,更兼有正本清源的实质作用。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讲求具体的制度设计,而不依赖抽象的理论说教。这就要求形成某种具体的法律效力,从而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提供载体或依托。笔者认为,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可承担此种具体载体或依托的角色。
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指国家和社会生存发展所必须具有的一般秩序和一般道德。其中的良俗或善良风俗,侧重于道德观念和道德风尚,其意义在于借助道德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与之相抵触,以维系国家和社会生存发展所应具有的一般道德。在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中,虽然没有明确地使用“公序良俗”的字样,但民法学界普遍认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经济秩序”等,就是我国民法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
历史虚无主义之所以应当予以反对,恰在其对党、国家和民族历史的“虚无”化倾向,这种“虚无”并不是对历史事实的“虚无”,而是对社会公众既有的历史记忆的清除或解构,甚至是以其他历史记忆进行置换。最为重要的是,社会公众既有的共同的历史记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不仅仅只是一种内在于个体大脑中的记忆,更已经演化为客观存在的民族情感、社会情感和社会道德。故而,这种表面看来是对历史的“虚无”,实际是对历史记忆的“虚无”,是对民族情感、社会情感和道德的“虚无”。而这种“虚无”将致使国家和社会丧失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有的一般道德条件。因此,对社会公众共同历史记忆的“虚无”,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对善良风俗原则的违背。不难看出,将社会公众共同的历史记忆作为民法上的善良风俗对待,于法理畅通,于情理无阻。于是,民法上的善良风俗原则可以作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具体制度设计,或是其中的具体制度设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