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要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为此,笔者重点梳理了新常态下社会救助面临的困境,并结合“十二五”期间安徽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践,提出了几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对策建议。
新常态下社会救助面临的困境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建议,初步构建起“8+1”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在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以及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加积极重要的作用。新常态下,社会救助制度也面临着挑战,诸如社会救助整体性、协调性不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救助的效果和执行程序的到位。为此,笔者对新常态下社会救助建设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呈现如下。
结构调整直接影响就业救助
新常态下,中国进入经济结构调整阵痛期,直接影响就业岗位的提供:一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问题集中暴露,一些规模以上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利润下降,部分行业大面积亏损,一些产能过剩和高能耗企业面临重组、破产,企业职工面临下岗或岗位争夺。二是中小企业由于融资难、负担重,经营环境差,竞争压力大,进而减少或压缩就业岗位。三是国内外各类资金拥有者投资意愿降低,投资行为谨慎,投资趋势放缓。同时,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盈利预期的下降等因素,使得企业进一步投资的意愿降低。这也意味就业岗位增加将趋缓。
社会救助体系仍然未能形成有序运转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以后,各地纷纷成立了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加强了构建社会救助体系的组织领导。但从实际情况看,仍然未能形成统筹安排、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社会救助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救助力量分散、信息共享渠道不畅等现象,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救助资源重复和浪费,影响社会救助的整体效应。社会救助涉及内容很多,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隶属于劳动部门管理,生活救助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隶属于民政部门管理,医疗救助由卫生部门负责,义务教育的助学救助由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廉租住房、租房减免的则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由于部门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各部门在具体实施救助时,一般以部门为单位各自为政、互不通气,社会救助工作无序开展,增大救助成本,降低救助效率,漏救和重复救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时甚至发生互相推诿的情况。
“输血式”单一社会救助方式有待改进
目前,社会救助的主要方式就是按标准和规定给钱给物,以保障救助对象的生存权利为首要目的。在救助实施中,一叠钱、一桶油、一袋面虽然为困难群众送去了温暖和帮助,但是这种生存性救助多、发展性救助少、输血型救助多、造血型救助少的方式,只能使救助对象维持生活,无法通过全面、综合的救助,使其从根本上彻底摆脱贫困状况,甚至可能产生“养懒人”的现象。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难到位
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着工作量大、面广、要求高、难度大等特点,并随着困难对象家庭收入或人员的变化,必须对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这就面临着复杂和困难的家庭收入分析,它要求低保工作者掌握就业情况、就业动态、各行业工资报酬等等,通过综合的分析来受理、审核、审批一个申请救助对象救助水平。但由于当前家庭收入的多样性、隐蔽性,以及调查权限限制,对正在申请或已申请救助群众的家庭收入核实问题缺乏有效调查核实办法与手段,直接影响到救助对象“进出”的甄别。考虑到社会救助对象“想进不想出”的观念影响,事后跟踪监管需要发动群众,组织评议小组,进行三榜公示,准确界定家庭收入,还要面对人情面子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困扰,给动态管理造成极大的压力。
基层社会救助队伍有待加强
新常态下,随着救助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展,社会救助工作量骤然增加且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各项救助工作都需要大量的调查摸底,并且调查必须到户到人。原有县、乡两级基层救助工作力量已远不能满足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各乡镇、街道办救助工作人员还要负责落实上一级民政、残联、老龄等多个部门的业务,有的还承揽乡镇其他中心工作,因此普遍存在工作人员不足现象,社区和村委会救助工作人员更少,一人身兼数职,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跟踪调查低保对象是否就业,很难完成救助对象的调查和核定,季度审核、半年审核、年度审核有时成了一种形式,制约了社会救助的及时性、动态性和准确性。同时,由于基层救助工作人员调换频繁、业务培训缺位以及救助政策更新快、业务内容多,造成基层救助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较低,对救助内容不清楚,对救助政策不熟悉,对救助对象不了解,严重影响了救助政策的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