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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面临的难题与破解对策(3)

新常态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对策建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新常态下社会救助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然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使各项救助政策发挥最佳效益,仍是一项重大而长远的民生保障任务。为此,我们需要结合实际问题认真思考,及时提出有针对性且可操作的对策建议。

完善救助资金筹措机制,建立可持续救助模式

新常态下,我国逐步把救助范围从绝对贫困群体拓展到相对贫困群体,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生活困难;适时较大幅度地提高社会救助的待遇标准,建立社会救助标准动态增长机制。为确保社会救助可持续进行,就要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福利彩票公益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筹资机制。

一是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财政收入水平,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能力相匹配、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协调、与物价指数变动相衔接的动态增长、制度规范的社会救助资金投入机制。大力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社会救助资金的支出比例。二是完善经常性社会捐赠体系,建立公众捐赠的激励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推进新时期的社会救助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赠、赞助和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救助事业的,在规划、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三是做好社会保险的覆盖建设,对于有困难的群体,先依靠社会保险解决,解决不了的部分再由社会救助来帮扶,用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为困难群体托底,使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充分互补、相辅相成,建立可持续救助模式,使社会救助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四是对投入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在资金支出及救助对象的标准范围确定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审计、公示制度,强化救助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挖掘就业空间,拓展就业渠道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就业岗位供给和需求的结构性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就业压力相应增大,在这种经济背景之下,就要求我们引导就业困难人员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实现高质量就业新常态。

一是落实推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推动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鼓励创办劳动密集型和立足当地资源优势的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二是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给予企业应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补贴。三是鼓励农业产业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大户、加工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大龄劳动力。四是对有创业需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场地补助、一次性创业补助等,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五是在开发传统政府、社区等公益性岗位中,注重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农村公益性岗位、特殊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扩大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将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以内大学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纳入到政策扶持范围进行托底安置。六是完善就业援助对象定期走访制度,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定期走访,及时掌握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增减信息及就业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工作台账,做到联系到户、服务到人。七是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机构的主渠道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和社会培训的辅助作用,实行“校企合作”模式、“校校合作”模式,对于有职业技能需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八是对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求职登记、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打破部门壁垒,建立联动机制

社会救助点多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各相关部门从保障民生的大局出发,打破不合理的利益格局和部门壁垒,消除分歧,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切实保障办法真正落到实处,才能让百姓受益,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救助承担起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光荣使命。

一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部门一把手为组员的社会救助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社会救助领导组统领全局、协调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成员单位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视程度,实现救助部门全参与、救助内容全覆盖、救助信息全共享,确保各项救助措施落到实处。二要各部门根据专业性质合理分工,属于医疗方面的统一归卫生部门管理,属于基本生活方面的统一归民政部门,属于求学困难的统一归教育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使救助资金、物资、设施、信息等资源得到合理调度使用,避免救助中的重复、遗漏或者相互推诿现象,以降低救助成本,提高救助效果。三要建立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统一受理、审批,实现“一门受理,一表办理,一个口子进出”,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畅通“救急难”报告渠道等,建立起规范有序、集约高效、顺畅便捷的社会救助运行新机制。如安徽在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共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1530个,打通了社会救助的“最后一公里”,为实现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了一条“绿色通道”。

改变社会救助方式,坚持 “输血”与“造血”并举

“输血式”救助终究是一种低层次上的救助,而“造血式”救助目的是增强贫困人群的造血机能,防止脱贫人口返贫,同时避免“养懒人”现象。“造血式”救助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绝对贫困人口效果不大,使用钱或实物等直接的输血救助方式方可起到显著效果,而对于有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人口,“造血式”救助的效果则较好。因此,针对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通过劳务输出、再就业援助达到造血、生血的目的,让这些救助对象脱贫致富,达到救助的真正目标。

一是鼓励救助对象积极就业,完善对自谋职业及积极就业的奖励政策,实现就业者享受就业奖励并实施救助渐退政策;对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不就业,或半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已享受救助的停止其救助待遇。二是加大对救助对象的技能培训,提高被救助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拓宽他们的就业门路,从而实现自我造血。三是鼓励救助对象自主创业,设立优秀自主创业奖,对取得创业成功并对经济拉动明显的给予奖励。加强跟踪服务,多方面为救助对象提供创业指导,开展创业政策咨询,建立人员档案,帮助救助对象了解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找到合适的创业方法和路径。走访了解救助对象企业经营情况,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创业典型为救助对象提供项目论证、企业诊断、决策参考等服务,建立良好服务的体系。同时,被救助者在创业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一些挫折,也会碰到一些解不开的心结。对于这样的情况,救助工作人员应该定期为被救助者消除心理阴影,为他们解决遇到的人生难题。

完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机制,破解动态管理难题

完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机制,严把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和监督检查四道“关口”,切实做到“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

一是建立走访制度,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按照“四个不漏,五个不放过”(即“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走访人不到户不放过、不见本人不放过、困难人员情况不搞清楚不放过、发现问题不就地解决或解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确需集中供养的不送至供养机构不放过”)的要求,到各社会救助对象家中入户走访,全面准确地宣传救助政策、条件、标准和程序,努力实现救助惠民政策群众知晓率达到100%。走访过程中重点了解困难群众的户籍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与面临的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并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及时使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退出救助范围,积极主动帮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救助,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各类救助项目网络管理平台和救助对象数据库,实现救助审批管理网络化。如加强与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衔接,改进医疗救助手段,实现医疗救助对象住院网上审批,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方便困难群众。三是与银行、房产、税务、保险、户籍、车辆管理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换,通过信息资源的整合,运用技术手段,实现救助对象的准确认定。定期不定期地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结构、就业等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畅通退出机制。四是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核查制度,对家庭生活状况相对稳定的无劳动力或主要劳动力因患大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等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其他保障对象至少每半年核查一次,部分保障对象还应重点核查的,做到一季度核查一次或随时抽查,及时使生活水平高于救助标准的人员退出救助范围,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救尽救、应退尽退”。五是建立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社会救助对象、内容、标准等方面信息的计算机联网,以达到资源共享,提高运作效率的目的。

配强基层队伍,提高救助水平

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落实在基层。强有力的基层队伍是抓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保证。

一是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其他文件的要求,通过内部调剂或政府购买方式配齐配强人员,实现救助户数与管理人员比例县级800: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200:1、各村(居)委员会设1名专(兼)职人员,使基层有充足的人员承担各项救助工作。在人员配备时,一定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条件好,对弱势群体有感情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以及社会救助工作连续性等因素。二是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建立定期培训机制,提高他们业务水平,使他们掌握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方面的知识,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思路,不断满足救助知识更新和法制化建设的需要,不断提高分析和解决救助问题、管理救助事务的能力。基层救助工作人员调整后,要及时对新任救助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或业务学习,确保救助工作的连续性。三是完善年度考评和激励机制,在百分制基础上加减分,对出现延时调查、关系保、人情保、骗保冒领以及越级上访等现象相应减分,对社会救助工作表现出色的给予加分,做到权责明晰、功过分明、奖惩有据。考评分数与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挂钩,并对业绩优异者给予额外的物质奖励,充分调动基层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强化监督检查,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

强化对社会救助工作各个节点的监督检查,重点要在救助对象认定够不够准确、审批流程够不够规范、工作责任够不够落实、基层能力建设到不到位等问题上加以督促和检查。

一是从建立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入手,通过联合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定期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清理和整顿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的监管力度,有效规范从业人员职务行为,减少错保、漏保、骗保现象的发生,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社会救助资金,及时发现、纠正、惩处“关系保”、“人情保”,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实施,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二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加大公示力度,常年公示各类社会救助对象,设置社会救助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三是建立救助资金运作管理的预警和监控机制,形成预算科学、使用规范、发放及时、监管有力的资金管理模式,定期检查和通报拖延迟发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的单位,严肃查处滥用职权、擅自挪用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四是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强化行政第一责任人意识,不断规范救助行为,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将救助对象确认、救助操作程序、救助资金发放等列入考核项目,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五是健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以及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执笔:汪恭礼,系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收稿日期: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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