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自主”激活“自治”
相比之下,南京B社区却通过将由政府直接供给的公共服务下放到社区,用赋予社区自主权的方式激活了社区自治。B社区的居民自治试验的成功不仅与街道引入了罗伯特议事规则有关,还与由区街配给社区自主支配的20万元“幸福资金”有密切联系。这笔资金被严格要求只能用于社区内的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活动,但不得用于本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的设施维修建设。但是具体用来做什么,怎么做,则完全由社区居民议事代表决定。议事代表通过向居民征求意见,提出项目方案,社区议事大会对各位代表的提案进行讨论表决,每位代表都有义务提出充分完整的项目论证和实施方案,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最后由全体代表投票决定。自治试验在第一年就取得了显著效果。居民代表可以从个人角度或局部角度出发来提交一些建议,经过议事大会讨论后,不仅让许多居民代表认识到自己的建议还存在着一定局限,还让居民在利益诉求表达的过程中有效地凝聚了共识。最终获得通过的项目不仅方案论证充分,而且也都经过了非常民主的调研,居民不是到社区来只给自己争蛋糕,更是在这个过程中履行自己的公民责任。2015年上半年,为方便老人下楼,预防摔跤,议事大会就通过一个为多层小区的某个楼栋安装扶梯把手的项目,这个项目需要约5000元资金,居民自主解决了两千多,只需动用三千元的幸福资金。虽然事情很小,但是居民讨论很热烈,参与的积极性很高。将项目决策权交给社区,交给居民,居委会只是组织和指导议事会,其实也减轻了居委会单独分配项目时很容易引发“公平困境”的压力。
赋予社区自主权
B社区的自治试验为社区自治提供了一个非常鲜活的样本。这也说明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空间确实存在,但是到底在哪里,如何激活,许多地方仍然不得要领。其实,对于城市居民来说,他们需要的是一个宜居的生活环境。这种环境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环境主要通过市场化的物业公司供给,软件环境则长期由政府及居委会包办,包括一些基础性的公共服务供给。生活环境是否宜居依赖于居民的主观感受和评价,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也要依赖于居民的直接体验。这使得如何精确满足居民差异化的需求偏好成为服务好坏的关键所在,也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最应该也最有可能切入的空间。若要真正能够站在居民的角度来思考怎样让居民积极地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首先就要使治理变成一项与居民利益直接相关的事情。赋予社区、赋予居民以某些公共服务供给的自主权,其实就是赋予和激活其自治权。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DD)认为“治理”就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因此,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许多地方在做社区治理工作的时候,不难发现政府对公共服务大包大揽,这种包办不仅不能保障服务质量,而且还和“有限政府”的理念相悖。于是,“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就成为当下非常时髦的选择。而有些所谓法人社会组织,根据我们的调研,实际上有很多都具有比较明显的企业化色彩,其社会动员能力非常有限,其所提供的某些活动类的服务,特殊化、个别化倾向更为明显,有些甚至与绝大多数居民的普通需求毫无关系。
上海市的街道设计的项目标准与这些社会组织提供的时髦服务很类似,这种标榜人性化、个性化、特殊化的服务正在主导政府公共资源分配的方向和方式,是很值得反思甚至警惕的。政府直接供给服务无法调动居民参与,就交给社会组织供给服务,更像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更像是另一种控制,而不是协调。如果要交给社会组织来供给服务,我们要弄清楚这些社会组织是否能够真正调动居民?这些社会组织又是否真的比居委会(真正的居民自治组织)更能也更适合调动居民参与?
真正赋予社区和社区居民以自主权,似乎并不一定非要通过社会组织这个中介。B社区的经验表明,直接赋权给社区和居民,在治理的过程用自主权激活自治权,很可能效果会普遍非常好。我们可以这样假设,如果A社区也能够拥有一笔“幸福资金”,居民又可以通过充分地自主讨论老年活动室应该如何建设的问题,或许这种方式更能及时有效解决普通居民所急需的公共服务。
(执笔:王德福,系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课题“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