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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员履历造假缘何屡禁不绝

核心提示: 宋代凡有入仕资格而候选于组织部门的人,都要填写一份类似“干部履历”的文书。而这些文书存在着年龄、身份、学历造假等问题。宋朝有禁止履历造假的律令,并有种种防范措施,但由于选人用人机制和运作过程本身的弊端、官昏吏狡的政治生态和惩罚措施不足以威慑等原因,造假现象始终不绝。

【摘要】宋代凡有入仕资格而候选于组织部门的人,都要填写一份类似“干部履历”的文书。而这些文书存在着年龄、身份、学历造假等问题。宋朝有禁止履历造假的律令,并有种种防范措施,但由于选人用人机制和运作过程本身的弊端、官昏吏狡的政治生态和惩罚措施不足以威慑等原因,造假现象始终不绝。

【关键词】宋代  官员履历  造假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宋代制度,凡有入仕资格而候选于组织部门(吏部)的“选人”,都要填写一份类似“干部履历”的文书,通称“脚色”,即做官的“根脚”之意。《朝野类要》中记载:“脚色:初入仕,必具乡贯户头、三代名衔、家口年齿、出身履历; 若注授转官,则又加举主、有无过犯。”即如果是现职官员任期已满,要调任升迁,或因替父母服丧期满要起复销假,听候组织部门重新分派工作,则还要在填表时附上推荐人的姓名、职务和荐语,以及过去的奖惩记录等。欧阳修曾说:“国家缓急要人使用,临时只看脚色点差。”足见“脚色”关系仕途之重要。缘此,脚色造假作弊者大有人在。

年龄造假:科举入仕者自减年龄,直接入仕的官二代增报年龄

最常见的是年龄造假,俗称“举子减年,任子增年”:就是靠读书走科举入仕者会出现“今年二十,明年十八”,靠拼爹走“荫补”入仕者会童颜鹤龄,甘罗早发。

先说科举入仕者为什么自减年龄。据洪迈《容斋随笔》称,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一旦科场及第,自有富贵人家争相说亲,选婿当然是年纪越轻越好,故希望及早傍上“白富美”的“凤凰男”们,多在办理应试手续时先将年龄减去。其二,宋太祖时期留下来的制度,凡应试规定次数以上而未能及第、年在六十以内的举人,可以别作一甲奏名,从宽赐给出身,并授官职,通称“特奏名”或“恩科”。要满足这些条件很困难,往往是一生潦倒场屋,总算在应试次数上达标了,但年龄已过六十了。想到可能会有这么一天,于是从刚开始填写脚色时就减年,为日后争取优待留下余地,最终得抢在档案年龄还未到六十时,弄一个官做。至于众多通过“荫补”便可直接入仕的官二代为何爱增报年龄,道理更简单:制度规定,荫补出身者必须年满二十五岁方可注官。所以为求及早吃上一份官薪,很多人便在填写脚色时将出生年月提前。徽宗时,宰相王黼的儿子王闳孚年仅十四即任四品衔的殿阁待制,大家背后以“胡孙(即小猴子)待制”相称。

由于年龄造假渐成普遍现象,以至官场上竟有了“官年”(履历年龄)和“实年”(实际年龄)的讲法,而且并不忌讳。南宋著名诗人杨万里《再乞引年致仕奏状》云:“官年虽六十有六,而实年已及七十。”原来彼时政策,年满七十才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只想早点致仕的老先生不得已,便把履历上的造假主动交代出来。还有知严州秦焴,在自请改官的申请中说:“臣实年六十五,而官年已逾七十。”神宗初,有个荫补入仕者郭继勋想做掌管楚州地方税务工商的监当官。但这种职务有年富力强的要求,而他脚色上的岁数已超过了限定。于是老郭给有关部门打报告,“自言出职日,实尝增十岁也”。

伪造学历:不少人通过各种途径骗取国子监学籍,还有人直接伪造档案

无论出身高低或年龄大小,当官理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应是秦汉以来封建社会选拔干部的一条基本标准,于是伪造学历亦是履历造假的通病。宋代以专收七品以上京朝官子孙的国子监为最高学府,品学上等者直接取旨授官,中下等者候选于殿试或省试。从入仕着眼,国子生既是荣耀的学历,亦为体面的出身,遂成履历造假的大热门;又由于做国子生是官员子弟的特权,所以学历造假十之七八又同身份造假密切相关。《宋史·选举志》对南宋国子生头衔之“冒滥滋甚”,曾一再揭述,最普遍现象就是形形色色不具备入学资格的人,通过各种途径冒充官员子弟骗取学籍:“在朝之士,有强认疏远之亲戚为近属者,有各私亲故换易而互牒者,有为权势所轧、人情所牵应命泛及者,有自撰子弟非才、牒同姓之隽茂利其假手者。”其次还有顶替、转让与买卖:“幸皆中选,乃以兄弟承之,或转售同族”,“或父兄没而窃代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或公然受价从鬻”,“奸诈百端,真伪莫辨”。以至到了南宋后期诸路转运司举办现任官员参加的锁厅试时,有人惊呼,道是许多选人的身份和学历俱为“营求伪冒”而来。

身份与学历造假最严重时还数南宋初期:经过靖康变乱后,“省部文字散失不存”,所以南渡后的宋朝必须重建各种人事档案。在此过程中,“老吏”即资深职员的作用非常重要,登记选人是否经过省试,甚或是否有选人资格,往往凭他们的回忆坐实。据王明清《挥麈录》称:有个叫刘士祥的礼部老吏,趁机“大为奸利”,“士子之桀黠者相与表里”,一方掏钱,一方作伪,“因而侥幸、遂获推恩者,不知其数”。

此外尚有功过造假。奏功或记过,俱为履历内容,亦是官员候选时或平转迁升或降秩贬职的重要参考,同样可以弄虚作假。最常见的是“诸路奏功不实,夤缘窜名,许令到部”,靠关系虚报功绩,填注履历,“有素身冒名即为郎、大夫者”。高宗绍兴三十一年,金军南侵,先头部队从正阳渡淮水时,宋朝的池州都统制李显忠带人打了个伏击,战绩是“获数人”。 然而就这么一个只抓了几个俘虏、规模有限的小战役,居然有二十个人奏功得官,全是李显忠“心腹”,其冒滥不难想见。与冒功相对应的是“匿过”。绍兴七年,监察御史陈垓指陈铨法十弊,其中之一为“匿过居官”,就是在投递脚色时隐瞒曾有过失犯罪,未经赦免,便谋求差遣。

宋朝既有禁止伪冒履历的法令规定,又有防范应对的制度措施

宋朝向有禁止履历造假塗改的律令,明确规定选人的“家状并署年及举数、场第、乡贯,不得增损移易”,并有种种防范措施。比如针对身份冒假,“乃命诸郡关防,于投卷之初,责乡邻核实,严治虚伪之罪、纵容之罚”,就是从选人递送脚色时即通过“乡邻核实”来审核虚实。惟恐平头百姓不敢质疑指认,还悬赏鼓励检举,“有势家行赂、假手滥名,谕有司立赏格,听人捕告”。又如针对学历冒假,出台过由有司移文学校“核实引保”,以及“一姓结为一保,每保不过十人,责立罪罚,当官画押,递相委保”,即一个姓氏的选人编为一保,每保不超过十人,集体商定出如有履历造假甘愿受罚的誓书,当着官府画押,互相担保等办法。

前文提到靖康动乱后所有存档全部散失,脚色莫考。其实当时中央亦竭尽努力重建,专门下文诸道州、府、军、监,要求如实列举下属官吏及寓居官员的官爵、籍贯、年龄、历任的功过、保举人、到任和截止日期,编写登记。后来针对冒滥往往就是特权阶层自身舞弊内外勾结所为,又令在朝大臣,除宰执、侍从、台谏官员以外,从卿监、郎官以下到厘务官,各提供三代宗族图谱三本,订立愿承担罪责的文书,申报尚书省、御史台等部门,所属部门各立登记册,存留备考。遇到有子孙登科、发解、入太学、奏补官职,“并具申入凿,以革胄牒冒滥之弊”。

宋朝何以造假现象始终不绝,乃至愈演愈烈呢?

高宗绍兴元年,三省会议总结官员任命工作的八项弊端,“曰注拟藏阙,申请徼幸,去失问难,刷阙灭裂,关会淹延,审量疑似,给付邀求,保明退难”,即选派官员瞒天过海,选人申请投机舞弊,文书遗失未加深察,刷缺文簿错乱轻率,往来公文迟滞延误,审查引用疑似条文,给付文照逾时拖沓,对担保文书苛求刁难。其中头两项尤其凸显铨政缺乏透明度和监督的问题,选人用人机制和运作过程本身弊端重重。

吏胥当道、舞文弄法是宋代官场的普遍现象,选人用人同样如此。以《宋史·选举志》对川、陕、闽、广等地区官佐选任的描述为例。因为地处偏远,中央把这些地区的中下层职位铨选委托各路转运司办理,即选人只须在转运司考试合格并报部批复,即可任授空缺职务。但转运司的领导们多以筹集军政供馈、完成财经指标为要政,往往把这项工作交给主管文书的吏胥全程办理,对相关与分管、主管官员来说,所谓审查复核签署等道道设防,不过依样抄录而已。于是吏胥乃得趁机,“注阙之高下,视贿之厚薄”,只要会钻门路肯花钱,假亦可真,各色伪冒俱能文饬过关。反之,若自恃条件过硬,不肯出钱行贿,那么真亦可假:他们会在申报吏部的文书中做手脚,包括故意在转抄履历时“脱漏言词,隐落节目”。这种公文到部,“必致退却”,重新办理,一个来回,半年时间过去了。

别以为这仅是地方铨政的情况,部里同样如此。淳熙年间,广东增城县尉张某派弓级(巡捕队长)陈某率队捕获聚党剽掠的巨盗刘花五。县令与张某有隙,向上申报时故意只写弓级亲自获盗而隐去县尉的运筹指挥。虽经张某一再祈求,最终也只得到在他脚色的“功阀”一栏里写一行“增城县尉司弓级陈某获若干盗”,白话讲就是县尉主持弓级抓了多少个盗贼。但是到了张县尉任期结束,去京师吏部候选时,因为终究不是亲自获盗,还是无望提升。接下来便是和部吏谈交易,部吏“索缗二千”,张某与之讨价还价半天,“以千缗成约”。两个多月后,张某官升福建路永福知县的任命下达。耿道夫是张某亲戚,用来行贿的一千缗中有一半是他借与的,事后密询内幕,技术含量并不高:只须在脚色中“司”字左边添一笔,“笔势秾纤无少异”,便成了“增城县尉同弓级陈某获若干盗”,由是张县尉亦成为亲自获盗的功臣,符合优先升职的条件了。岳珂感叹:“以此知四选(吏部)蠹积,蓋不可胜算!”

其实需花钱买通吏胥“改易脚色”的人,说到底还是缺乏“根脚”,若摊上有权势而又敢作为者作背景,不要说假托宗族、攀附亲属,或增年减岁、冒称国子,就是整个无中生有地造一份履历也未尝不可。神宗时,副宰相吕惠卿的弟弟吕谅卿本无选人即公务员身份,却想出任监官,吕惠卿“不度法之可否,威使流内铨供脚色……即出敕以授”。用现代话就是吕副首相利用权势,强迫人事部门给他弟弟办理转干手续,使其因填写了正规的干部履历表而获得当官资格,旋即任命兑现。

最后,尽管一再强调“严治虚伪之罪、纵容之罚”,但相应的惩罚措施不足以威慑。首先,年龄上允许玩点花样几乎已成为上下默认的潜规则,正如洪迈在《容斋随笔》中所嘲讽:“‘实年’‘官年’之字,形于制书,播告中外,是君臣上下公相为欺也!”而对于学历或身份造假,原则上是“冒牒之官,按劾镌秩;受牒之人,驳放殿举;保官亦与连坐”,即履历造假者被检举揭发,经审查核实,是在职官员的处以降低官秩,是等候选取的取消殿举资格,具名担保的连坐。而且即便是这样轻微的责罚,还有但书:“或一时失于参照,误牒他族,许自陈悔牒一次。”就是如果一时填写疏忽,弄错身份,还允许自行陈述改正一次。简言之,可能要承担的后果并不严重,至多就是行政降一级或罚“停赛”一次,而且还可以疏忽为借口写一份检讨完事。如此轻易的代价,难怪履历造假始终不绝。

(作者为上海书店出版社编审)

【参考文献】

①(明)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

责编/潘丽莉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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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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