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代表性提法就是“划定红线,守住底线”。这里的红线有两种理解:一是把红线看作是空间概念,划定地理意义上的红线区;二是把红线理解为预防突破底线的警戒值。无论哪种理解,目的都是为了守住生态环境与资源底线。实际上,在生态环境与资源领域,红线与底线的关系非常复杂,从数值角度来看,有时红线就是底线;但从政策法规角度来看,二者又是不同的。因而,不能笼统认为二者是相同的或不同的。
关于“生态红线”与“生态底线”关系界定的思考
在现实生活中,政策法规的规定就是红线,而伦理道德的要求则是底线。两者的关系非常复杂,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伦理道德底线与法律红线的相联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不触及政策法规红线”是伦理道德底线的一条重要标准。政策法规禁止的行为,也大都是伦理道德不允许的行为。二是两者可以转换。如果一项伦理道德不允许的行为比较重要,也可以及时升格为政策法规。
两者的不同之处也主要有两点:一是两者并不是完全的包容关系。伦理道德底线涵盖范围要广泛的多,违反道德底线则不一定违法。当然,在特定条件下,违法也不一定违反道德。二是两者的处罚措施及确定性不同。触及政策法规红线,就要受到法律或行政手段的处罚,因而,相关标准必须非常明确。而违反道德底线,则主要受社会舆论的谴责,但一些道德指标很难量化,比如“孝敬父母”指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红线与底线不是等同的关系,从广义上看,两者属于一种相互包含的关系,底线包含了红线。红线是用政策法律手段规范底线中的重要内容,区分二者的主要标准是看是否触犯政策法规。基于这种理解,就可以明确界定“生态底线”与“生态红线”的概念及相互关系。
“生态红线”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及资源,政策法规所规范的空间或数值,包括红线区与红线值。在红线区中,红线属于空间概念。在红线值中,红线属于数值概念。无论是红线区或是红线值都具有政策法律效力。
“生态底线”是指生态环境及资源能承受的最大值,是基于科学计算得出的数值。生态底线包括空间概念与数值概念,但由于每个区域都应守护生态底线,每个区域都应是生态底线区,一些生态环境被破坏严重的区域,则属于生态底线发展区。从这个意义上讲,设置生态底线区的意义不大,因此,生态底线更多的是数值概念。
在生态红线与生态底线的关系方面,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从约束力角度来看,生态红线是政策法规概念,生态底线是伦理道德概念。生态红线的标准要非常清楚明确,这是政策法规需要执行的要求。而生态底线即可以是明确的底线值,也可以是相对模糊的目标诉求。
另一方面,从执行的角度来看,生态红线是刚性的,而生态底线则有一定的弹性。红线一旦划定,就必须执行,不能变通;而底线则要考虑现实与发展情况,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从理论上讲,确定生态底线值需要严守环境容量等科学标准,但考虑到一些开发区及建成区的生态环境已受到不同程度破坏,难以达到理论值的现状,确定具体的底线数值时,要尊重历史与现实、实事求是。既要进行科学的计算,找到理论上的底线,也要充分考量现实以及未来可实现或达到的目标。
对于一些能准确计算出底线值的指标,底线值相对固定。而对于难以给出统一标准的指标,则需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底线值。这就导致一些指标的底线值是逐步发展的,当然,这些底线值也不是无限提高的,在到达一定值后,就相对固定下来。
“生态底线”与“生态红线”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生态红线”作为空间概念的背景下,划定红线区是保护一个区域生态底线的重要手段。整个国家都应守住生态底线,因此,每个区域都应看作底线区。但由于很多区域需要开发建设,只有少量区域才能被划为受政策法规严格保护的红线区,限制开发或禁止开发。在划定的红线区,水、土地、森林、能源等资源的开发利用都受到严格的保护,其目的就是为了严守该区域的生态底线。
另一方面,在“生态红线”作为数值概念的背景下,底线是确定红线的重要基础。生态环境领域一般应选取其承载力的极限值作为底线。由于底线一旦被突破,局面将无法挽回,需要利用政策法规予以保障,具有政策法规的约束力后,底线也就成了红线。由于低线具有一定的弹性,在一些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状况较好的地区,一些指标的底线标准相对较高,红线也相应较高。而对于一些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与资源利用状况较差的地区,一些指标底线与红线也可以在一个时期内采取“只能更好、不能变坏”标准。但无论哪种情况,底线值是确定红线值的重要基础。人们常说的红线就是底线,主要就是基于这种状况。
关于“生态底线”与“生态红线”概念应用的建议
政策中明确区分相关概念。一方面,要区分红线区与红线值的概念。红线区是指生态红线所包围的区域。红线值是指一些生态指标的阈值,受法律保护,考评红线区的具体指标值均属于红线值。对于非红线区,一些生态指标的值如果具有严格的政策法律约束力,也属于红线值。对于大量不属于红线的指标值,生态底线值也是重要的参考标准,相关指标的考核标准或发展目标一般不能低于底线值。另一方面,要明确相关口号中红线与底线的含义,对一些政策性提法应仔细斟酌,比如,常说的政策性语言“国家生态红线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就混淆了两个概念,更准确的提法应该是“国家生态红线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底线的重要保障”。在“划定红线,守住底线”口号中,红线也具有空间与数值的双重含义,不能单独作为空间概念。
同时开展“确定底线”与“划定红线”工作。生态底线是一个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区及确定红线值的重要基础。“确定底线”与“划定红线”是相辅相成的,各地只有准确摸清当地的生态底线,才有利于划定红线区与确定红线值。
“确定底线”也是各地制定生态环境与资源发展目标的重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确众多指标底线工作进展本身也应成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标准。比如,在环境质量方面,国家环境保护部多次发文要求各地测算环境容量(实际上就是环境底线),但很多区域相关工作进展缓慢。这即使这些地区划定环境质量红线的工作缺乏科学的依据,也使“守住底线”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
把更多生态指标的底线逐步转变为具有政策法规约束力的生态红线。违反红线就是违法或违反政策,突破底线则要受到自然的惩罚,这缺少约束力。对于众多没有规定红线标准的生态指标来说,要“守住底线”,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需要在完善指标底线的基础上,把更多重要指标的底线值变成红线值。不过,生态领域很多指标的底线一般较难计算及统一标准,一般通过划定红线区实现。
构建一体化的红线与底线考核机制。目前,国家已出台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政策措施,初步明确了红线的考核办法。一些地方也确定了红线考核指标及标准。但目前缺乏针对底线的考核机制,需要尽快完善。尽管底线的范畴相对模糊,也是可以用来考核的,但需要与红线结合起来,构建一体化的考核机制。包括:第一,红线区考核。对于已划定的红线区,以不触犯红线作为重要考核标准。第二,对于非红线区,选择代表性且能明确低线值或底线目标的指标,作为考核指标。
在资源、环境与生态领域统一红线与底线内涵。红线与底线概念之所以出现混乱,主要是由于在资源、环境与生态领域有着各自的不同应用。如果不在几个领域同时规范,底线与红线概念混乱问题依然不能解决。实际上,在资源、环境与生态领域,底线与红线有着统一口径的基础,关键是规范提法,统一标准,避免各自为政。
总之,“生态底线”与“生态红线”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政策法规的应用中,需要明确定位与区分。随着两个概念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准确理解与把握这两个概念,也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与重要性。
(作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
【注释】
①刘琴:“‘生态红线’成了一团乱麻”,《环境教育》,2015年第4期。
②袁端端:“生态红线:概念未落地,部门争画线”,《协商论坛》,2014年第1期。
③苏同向,王浩:“生态红线概念辨析及其划定策略研究”,《中国园林》,2015年第5期。
④朱前涛:“耕地红线与生态红线概念比较”,《中国土地》,2015年第3期。
⑤汪自书:“城市生态红线的内涵及划定方法研究”,《环境科学与管理》,2015年第9期。
⑥Wen-Hai Lu, Jie Liu, Xian-Quan Xiang, Wei-Ling Song, Alistair McIlgorm. A comparison of marine spatial planning approaches in China:Marine functional zoning and the marine ecological redline. Marine Policy, Volume 62, December 2015, 94~101.
⑦左志莉:“基于生态红线区划分的土地利用布局研究—以广西贵港市为例”,广西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⑧“守住生态底线要靠法律红线”,《惠州日报》,2015年2月2日。
责编 /韩露(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