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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纪委效能建设

【摘要】在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党委与纪委肩负重要责任,分别发挥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关键性的意义。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党委与纪委虽然一直并存,却没有各自发挥好独特作用,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因此,只有首先将党委与纪委的关系理顺,明确党委和纪委提高效能的必要性,才能有的放矢,采取针对性举措,提高党委和纪委的工作效能,最终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党委 纪委 效能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提升党委与纪委的工作效能,既是廉政建设的要求,也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效能主要包括效率性、效果性及公平性等多方面内容,是指将两者的绩效改进和能力建设同等看待,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提高的行为。推进党委和纪委的效能建设,对于两者遵守政治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制度执行力具有重要作用。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内外环境的变化,党内的一些不正之风与腐败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党的权威性,对我党的执政地位与领导地位是一种严峻的考验。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党委和纪委必须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和执行力,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与纪委的关系

要提高党委与纪委的效能,首先要理顺党委与纪委的关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对党委和纪委各自的工作职能和权限规定不明确,他们的关系一直处于模糊与微妙的状态中。在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与纪委的关系是一个难以回避和忽视的问题。对于这两者的关系与建设,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①这句话对党委与纪委的关系做出了最好的注脚,即党委与纪委的责任分工明确,一个履行主体实践责任,一个肩负监督制约责任,各自围绕核心任务展开工作。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发展迈入一个新的阶段。目前,要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要将党委与纪委形成合力,加强两者的效能建设。

党委和纪委互为补充,缺一不可,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顺利进行和开展的关键构成要素与部门。②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所负有的主要责任是总体和全面的责任。从责任主体地位来看,党委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对于当地、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统筹领导的职责;领导班子的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内容、突出问题和具体环节做出部署与协调,并要密切关注重大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亲自督办完成;班子分管领导,要从自己主管的工作内容出发,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好领导与部署工作。而纪委对党委负有监督责任,包括监督地位、监督职责、监督方式等,这是一个大方向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纪委不仅要监督检查各地方、各部门党委中存在的腐败行为,遏制蔓延的不正之风,还要监督党委在工作中是否合格履职,是否担负和完成了主要工作职责。纪委监督权限得到扩大,其肩头的责任也愈加沉重,如果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出现权力腐败现象,纪委部门可以说具有难以推卸的监督责任,也会被追究责任的缺失。

总而言之,党委的主体实践责任与纪委的监督制约责任,虽各自独立,却又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党委具有把握方向的作用,保证工作方向不走偏,纪委肩负具体落实的作用,保证党的决议贯彻落实。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进行具有不容置疑的统筹全局的作用,兼导向和实践双重责任,是反腐败工作密切关注的群体。要将党委的主体责任确定下来,坚定不移地开展党的作风建设活动。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进行具有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只有纪委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将监督工作做好,才能发现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及时协调和解决,最终发挥好党内监督机构的作用。

加强党委的效能建设

提高党委效能的必要性。在当前的党委工作中,存在一些工作效率低下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对领导干部的选拔和任用标准不严,有时会考虑个人感情、私人关系甚至利益交换等因素选人用人,从而引发腐败问题;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不够,很多领导干部身居重要位置,将人民赋予的权力转化为私人攫取利益的资本,从而也引发腐败问题,人民赋予党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但是不受监督的权力潜藏着巨大的危险,很容易会侵犯群众的利益,也出现了很多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对于纪检监察部门的正当工作,一些地方、部门的党委出现阻挠和破坏行为,影响了纪律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党委工作效能的低下,一方面会影响党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对党的长远发展不利,对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效果不利;另一方面也会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了党的形象和声誉。在这样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通过加强党委的效能建设提高党的威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

提高党委效能的途径。加强党委的效能建设,要从明确党委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力推进作风建设等各方面着手进行。

提高党委的效能,首先要明确和确定党委的责任,确定工作的范围,明确权力的边界。根据中央会议精神,党委的责任主要集中在选人用人、损害群众利益、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约束自我廉洁从政等方面。中央从以上角度和领域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和准则,即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将改进工作作风、遏制和防止腐败发生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提高在和平环境下执政的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担当意识;在党委内部,要进一步分清权限,明确责任,将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班子领导人责任等进行明确划分,分清各自的责任界限,避免出现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不到位,不能各司其职,出了问题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想要提高工作效能,必须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党委要持续不断地开展定期教育,通过举行党委学习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观看廉洁从政警示片、阅读理论书籍、撰写心得体会等途径,教育党员干部务必要时刻存有律己之心,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言行,以身作则,做好带头示范作用。而党员领导干部更要从自身出发,加强自我约束,规范日常的工作内容和权力,做出良好示范,要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中形成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廉洁从政、执政为民的积极工作作风。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想提高工作效能,务必要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④,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党委要建立民主的科学决策制度和体系,继续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对一些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事项和重大事项做到集体决策,必要时还要召开听证会,以最大程度地吸收民意,维护群众实际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在决策过程中,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不能搞“一言堂”或者“好人主义”,要树立集体观念,严格执行组织的制度和决定,推行党务公开与公示,将公开内容和形式丰富化、多样化,并在必要时及时吸取和反馈群众意见,加强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也为纪委进行工作监督与制约创造良好的条件。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想提高工作效能,必须要改进工作作风,真抓实干,不能仅仅依靠召开会议、签发文件、签订协议和责任书等形式进行部署与开展,而不以实际行动予以落实,敷衍塞责了事;也不能放任自流,将监督检查工作完全交给纪委指出与纠正,而不从自身找原因,找差距。党委必须要从实际出发,从自身出发,查找存在的问题与差距,主动担当责任,制定具有可行性的改进措施,同时,还要严格贯彻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承担各项义务,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能够取得切实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加强纪委的效能建设

提高纪委效能的必要性。我国很早便已确定了党委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与划分,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内容:党委一方面要完成自己部门的本职工作,创造优异工作业绩;另一方面主要在思想领域、组织领域和具体工作部署方面居于主导地位,肩负领导责任,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帮助纪委开展工作。纪委的工作,一部分是监督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另一部分主要是对本系统上下级之间的工作指导、检查与审定。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纪委的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工作内容不断补充增加,很多工作业务偏向于行政执法,已经远远超出了纪检监察的范畴,从而导致纪委的工作纷繁芜杂、权责不分,权限边界模糊,失去了其本来所具有的监督地位与制约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纪检部门在日常开展工作时,会遭遇误解,被一些受监督单位及领导干部抵制,引发比较突出的对立情绪,他们认为党的纪检工作是对他们工作的不信任,不利于他们开展行政工作,妨碍了行政权力的行使,将纪检监察视为可有可无的部门,甚至很多地方、系统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为维护自身地位与切身利益,想尽办法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合法工作进行阻挠,不惜人为设置障碍,或者采取冷处理方式,令上级监察机关的相关指示和处理意见被无限期搁置等。这些现实,一方面导致我党纪律监察部门也即纪委的地位得不到重视,纪检干部不能得到充实,相关的纪检工作难以开展;另一方面使监察体系内部信息传递不及时,一些违法乱纪现象得不到及时的查处。所有这些,都压缩了纪委的生存空间与工作权限,造成了“党委强硬、纪委软弱”的局面⑤。

受到以上所列各种因素的制约,纪委的工作效能不高,执行力和影响力较小,难以起到切实的震慑效果,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效果与开展情况,不能有效地监督和遏制一些权力腐败的行为与现象,甚至在党委的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中,腐败现象呈现多发、高发的状况,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党的声誉和形象,给党的执政地位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党的领导。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务必要提高纪委的效能,让纪委如同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悬在领导干部的头顶,让他们时刻存在危机意识,保持警醒。

提高纪委效能的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纪委作为同级监督党委的主体,在党内反腐工作和廉政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纪委也存在查处力度不够、成效不明显的问题,这就需要从纪检监察体系的完善、工作方式的创新等各方面努力,提高纪委对党委的监督权和时效性。

纪委在党内生活中负有重要的监督责任,监督内容包括协助和监督同级党委做好党内纪律检查和监督各项工作,如遵守党的章程和法规,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中央的领导和权威地位,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工作部署及组织决议,监督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监督党委各部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情况;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开展廉政教育和廉政建设,对党组织或党员违反党的章程、法规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等。而要想加强纪委的效能,必须从以上各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完善与提高。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得到确立和明确,纪委的主体性、权威性和独立性得到明显提升,但还有需要完善与提高的空间。首先,要加强和肯定纪委作为监督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在法律形式上将其主体地位明确下来,进一步提高其监督责任与权威性,进而带动纪委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权力,丰富其问责手段,加强对纪委监督责任落实的问责和检查,探索对纪委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其严格履行纪检工作;纪委相关部门要扭转观念,改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转变职能,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督,使责任追究制度呈现常态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局面;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体制、体系,提高纪委成员的工作能力,建立和完善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使反腐工作的组织架构、监控操作和运行方式等都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从而提高纪委开展反腐工作的统筹协调能力、果断处置能力和独立行使职权能力。

在工作方式创新方面,一方面,纪委要善于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效果。纪委必须扭转传统观念,不能仅仅依靠自身,需要联合各种监督力量齐上阵,共同监督和制约党委。另一方面,纪委可以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如党政述廉制度,要求党委成员定期向纪委进行党政述廉报告,邀请相关单位的代表、社会人士代表、党风监督员等列席会议,再结合日常的走访、座谈、私下调查等方式获取第一手资料,对党委成员进行质询与评议,通过多种角度对党委成员的工作进行评判与监督,加强监督监察效果,提高纪委工作的效能,也间接促进了党委工作的效能。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是我党政治生活中具有全局意义的任务,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与生死存亡,也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壮大,更关系到国家的繁荣与人民的福祉,是党应该高度重视的关键性工作。党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尝试,具有创造性地提出了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对于指导党委的行政实践工作、纪委的纪检监察工作、今后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党委和纪委效能建设开展的好坏,决定了党风廉政建设成效的好坏,是党风廉政建设取得胜利和成功的保证,因此,我们还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探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保持党的优良本色与先进性,胜任新时期所赋予的历史任务。

(作者单位: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注释】

①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②范建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把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党员生活》,2015年第1期。

③王希鹏:“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三重维度”,《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④王建华:“论党委的主体责任—兼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完善”,《探索》,2014年第6期。

⑤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纪委:“做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思考与探索”,《上海党史与党建》,2015年第6期。

责编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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