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农村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土地高效合理流转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文章研究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金融动力因素,提出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融资担保机制、融资风险预警机制和法律纠纷诉求机制等,以期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顺利推进提供融资理论支撑和法律诉求援助。
【关键词】农村土地 经营权 所有权属 信托流转 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302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农村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土地高效合理流转,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本文首先研究了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金融动力机制,接着从可操作层面上提出了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融资担保机制、融资风险预警机制和法律纠纷诉求机制,以期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顺利进行提供一定的融资理论支撑和法律援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金融动力机制
农村土地的规模化收益是金融机构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根本动力。所谓土地的规模化收益是指因土地的数量和质量集中而产生的累积性效益,所谓“土地数量的规模化”是指土地范围的增加或者面积的增大;所谓“土地质量的规模化”是指土地肥沃度的增加或者土地位置的优势。从土地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不论是民间金融机构抑或是国有金融机构,都愿意出资支持那些土地生产力较强的优良地块进行信托流转的规模化经营,而对于土地后发潜力不大、土地附加值较小、土地预期收益不明显的土地往往不愿进行风险投资。2014年以来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已不再局限于普通的承包农户之间,农业信托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在成为中国土地信托流转经营的中坚力量,这些都大大加快了农村土地规模化的进程。土地流转规模化后需要进行土地整治、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购买大型农机具,这使得种植大户的大额信贷资金需求迅速增加。根据对流转规模超过400亩以上的50万个信托公司的调查,资金需求在20万元以上的信托机构占总数的72.3%,资金需求在50万元以上的信托机构占总数的21.2%,单笔融资额度超过200万元以上的信托机构已经达到2万户。①传统上,农村信用社提供给农村用户的主要信贷产品为小额农贷和小额工商业贷款,贷款期限较短(最长1年);但近年来伴随着农村种植业大户规模化经营的发展,农村信托公司大量需要中长期(2~5年)的农业基础设施贷款。从目前的资金需求看,除了政府支持的特色农业、优势农业和扶贫农业的政策性资金之外,大多数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经营机构都是通过民间融资的路径获得先期的资金支持,真正通过国有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非常有限。从土地成本学的角度分析,金融资本之所以垂青农村土地的信托流转领域主要是因为农村土地稳态化的规模收益。也就是说利益永远是土地信托公司信托经营的第一法则,农村土地的规模化收益是金融机构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根本动因。
农村土地的机械化收益是金融机构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基础性动力。所谓土地的机械化收益是指因土地生产工具的改进而产生的累积性效益。传统上刀耕火种的生产工具代表着原始农业的生产状况;土地连片经营的勾镰锹铲代表着封建农业的生产水平;而近代机械的使用代表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最高水准;现代大型机械的使用代表了现代农业的最新进展。中国自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出现了大量的“荒旱涝洼”土地,近几年在这些土地上进行信托流转经营的农村家庭农场,不仅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闲置再开发,而且产生了巨大的机械化收益。据统计,山东聊城市自2010年以来在新开垦的20多万亩农田上进行了机械化耕种实验,每年新增水稻产量1000万公斤,新增产值900万元,有力推动了农村机械化经营模式的发展。②与土地规模化收益相似,土地机械化收益也是一种累积性收益,也就是说只要在土地上进行持续性的机械化耕种并保持生态化自然土壤结构,土地对人类的贡献率将会保持在较为均衡的水平并不断提高。就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土地机械化的成功经验来说,土地规模化是土地机械化耕作的先决条件,没有了规模化土地的支撑,土地的机械化经营就会大受影响。我国自1998年以来,开始了农村土地机械化经营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自2000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机械化收益已经达到8500亿元,与此同时100万户从事土地信托流转经营的农村合作社获得了各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③农村信托公司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信用合作社支持模式、票据贴现模式、有价证券融资模式、民间集资模式、地下钱庄模式和合会融资模式等。机构投资者之所以看好农村土地的发展前景主要是因为土地机械化耕作所带来的生态收益和绿色收益,失去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巨大收益,农村机械化融资就会受到很大限制。可以说,农村土地的机械化收益是金融机构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基础性动力。
农村经营社会化分工的加剧是金融机构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结构性原因。最早提出社会分工理论的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指出:“作为有机团结的一种,社会分工的细化或者专业化恰恰是社会自组织能力的体现。对于任何清醒的观察者看来,社会分工的巨大效益是不言而喻的。”④联系中国近年来农村社会分工变化的现实,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速度和规模,我们发现当代中国农村的产业结构已经出现了某些新的变化,原先那种粗放式的“牛马驴骡全养、粮油菜草全种”的生产格局正在被逐渐打破,而追求专业化养殖和精益化管理的理念正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农业生产“由面到点”的产业转移取向不仅充分发挥了农业资源的先天生态资源优势,而且迅速促进了为农村合作社、农业信托公司、家庭农场服务的第三产业的发展。各种农村娱乐庄园、家庭农庄式酒店、休闲养生艺墅、农商会馆、农村度假山庄等的迅速兴起更是吸引了众多金融机构的投资眼光。据统计自2010年以来,仅修建乡村别墅这一领域就吸引了5000亿元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和10000亿元的民间融资支持。⑤特别是近几年来伴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不景气,一批有战略眼光的投资者已经开始了“新农村拓展战略”的研讨,旨在利用农村环境的生态资源优势打造全新的“农村商业帝国”。这一趋势既是农村社会化分工的结果,又会大大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可以这样说,农村经营社会化分工的加剧是金融机构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结构性原因。没有结构性的明显变化,要想让国有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可以说是极为困难的事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金融操作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合同抵押制度。所谓“合同抵押制度”是指以农村土地承包者和农村专业经营机构签订的《土地流转信托合同》作为抵押物获得金融机构授信贷款的融资租赁模式。合同抵押融资模式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为:一是要签订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授信合同》。如果农户和信托公司或农业合作社签订的流转合同不是基于信用基础上的合同,就不是授信协议,因而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在现实中各种信托机构必须取得正式的法人资格,而且公司法人要能够代表信托公司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仅如此合同另一方的土地承包者也要以自己的《公民诚信记录》(在人民银行网站上下载)作为坚守承诺的法律保障,不能以口头协议或者代理协议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二是通过合同抵押获得融资的额度要以流转土地的当期租赁价格为主要标的、要杜绝土地二次抵押现象的发生。除此之外对于经济特区土地的租赁式流转要参考《特区基本法》的章程办理。一般来讲,由于农村承包户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合同的抵押融资额度一般不超过土地当期的市场租赁价格。具体市场租赁价格需要根据银行监管部门、工商部门以及土地建设部门共同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不能由合同签约方随意确定。三是以土地经营权作为贷款抵押必须具备充足的条件,比如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和手续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经转让双方自愿签约并经法律部门公证的合法流转行为、签约双方要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关系合法、村委会或发包方对土地未做“禁止抵押和再流转”的限制、抵押期限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以内、抵押人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期限必须为5年以上、严格约定贷款用途防范用地政策风险、根据种植项目生产周期确定贷款期限和信用社催收贷款的最佳时期等等。
农村承包土地附属物抵押担保机制。关于农村融资担保机制的建立问题,虽然十七届三中全会曾经明确提出要扩大担保物的范围,但在现实中存在担保物权界定和计量的困难。根据目前的土地法律关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虽然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的金融专家一直倡议推行住宅地房屋的担保抵押制度,但由于存在不同争议,最终也没有被国家立法部门所认可。2014年国家虽然推行了“城乡土地同权同价”的政策,但由于政策时滞的作用,时至今日这一政策的效果仍然没有显现出来。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属于农民自我投资建设的范畴,这些房屋虽然以居住为主要目的,但仍然具备市场经济社会的转让、出租、出售的基本要件,现实中也广泛存在着农村自建房屋的流转现象,只是国家的法律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法律效能学上,一个没有被国家法律约束的领域不仅存在着各种灰色交易的现象并由之而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还会侵害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制约着农民和农村经营主体财产权利作用的发挥。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这是一种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现象。除此之外,农村土地种植物担保权限的问题也是学术界探讨的重大问题,国外对于农村土地种植物权属的规定往往依据当期种植物的交易价格确定,也就是说依据某一时段种植物(果蔬、经济作物等)生长的规律结合市场价格综合确定。中国目前的法律不认可种植物的担保抵押资质,但也没有明确禁止利用种植物进行抵押贷款的问题。据调查,仅有近30%的土地流转受让户能提供贷款抵(质)押物并从信用社贷到10万元以下抵(质)押贷款,制约农户获得贷款的主因是缺乏合规的抵(质)押物。应该说抵押担保物权的扩大和规约问题应该成为政府加大农村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首要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风险预警机制。总体上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流转必然存在“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所有权两权博弈困局”的法律风险。也就是说,尽管各地金融机构或民间金融组织可以通过创新金融衍生工具(如河北省沽源县创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值授信+种植行业协会担保+保证金担保+订单销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扣收”的信贷模式、山东临沂市创造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住房宅基地抵押公证”模式等等)来支持农村土地的信托业务,但这些融资模式从严格意义上讲都是不符合“私有财产权制度”的违法交易模式,因为在财产权不明晰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任何交易都是“国有资产的买卖行为”,因而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除此之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流转还存在着“中介机构与农林管理部门政企脱节”的管理风险。现代化的市场经营需要一整套制度加以协调才能完成,而在农村中介机构与政府关系极为微妙的境遇下,农村信用社信贷负责人很可能利用“亲缘关系”违规为信托公司发放大额贷款(每次不能超过30万元,但可以分次发放),信托公司可能并没有按照和农民约定的合同进行经营,而是把资金转贷给高利贷需求者,并从中获得高额的利息,至于信托合同的农民承包方,因为法律知识和行为能力的制约往往处于维权的弱势群体。当然就进行正常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中介组织和农村金融部门来说,还会存在各种经济风险,比如土地经营权的计价风险、金融机构对抵押资产价值的评估风险、抵押物的无形损耗风险、信托机构法人和信用合作社负责人因经营不善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受国际金融波动而酿生的汇率风险等等。合理规避上述风险,必然要求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风险预警机制,这一机制要把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类和评估,当某项指标接近峰值的时候要及时预警并上报银监会会当地政府,除此之外要把各种危机信号通过大数据进行电子化分类管理,对各种危险信号要进行物联模式的信息共享,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行业损失和大面积危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融资法律纠纷诉求机制。总体上看,涉及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融资法律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信托机构不能按时支付农民承包款而产生的融资法律纠纷。一般来讲农民出让土地经营权主要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租金收入,如果农村大户或者信托中介不能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或者不能按期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出让方就会产生不被信任的感觉并由之而引发诉讼事宜。因为农村信托公司也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且在土地转包、再承租、转建过程中也投入了银行的贷款,所以一旦出现纠纷,双方都会据理力争,再加上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现象,使得双方权益的保护更是乱象丛生,因此各地各级政府部门应该提早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融资法律纠纷诉求机制,要仔细审查信托公司的经营资质和资产状况,要建立基于风险导向的财务审计制度,及时评估信托中介的生态收益和虚拟风险。二是因农民单方违反合同私自抽走土地而产生的融资法律纠纷。虽然流转合同明确规定了受托方和信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中国农村变迁的特殊情况,现实中经常出现农民为了自建房屋、给孩子建房结婚、希望获得更高的出租收益、户口变动等单方抽走土地的违约行为。基于此,当地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尽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融资法律纠纷诉求机制,要通过农民出租方—中介信托方—实际承租方三方联动的法律监管机制,实现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顺利实现和融资模式的顺畅开展。只有这样,中国特色的土地信托流转融资机制才能为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和现代化新农业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才能尽快实现。
(作者分别为香港城市大学工程管理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③中国人民银行沽源县支行课题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担保融资问题研究”,《河北金融》,2011年第12期,第23~24页。
②“聊城土地流转价格四年翻两番,土流带动产业发展”,土流网,http://www.tuliu.com/read-7662.html。
④[法]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年,第3页。
⑤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统计年鉴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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