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清官法律文化中的清官品质,包括廉洁自律、不畏权贵、秉公执法,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的职业伦理、忠实于法律和执法为民等法治观念,但也可能会强化人治观念、官本位思想等。高校应当建设好校园法治文化环境,加强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并通过法律实践活动,辩证对待清官法律文化对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影响。
【关键词】清官品质 法治观念 法律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清官作为一种中国传统文化的“箭垛式整合”,折射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期盼,也折射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清官法律文化是我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着重要的影响。
清官法律文化中的清官品质
清廉自律。清官之所以被称为清官,其首要品质就是清廉自律。这是中国清官文化中对于清官品质的首要要求,也是对于清官在个人德行上的要求。因为清廉乃为政之本,而且,“士之不廉,犹女之不洁”。
历史上有名的清官如包公、海瑞以及其他清官,都是清廉而自律的。比如《宋史·包拯传》就说包公不仅自己清廉自律,还要求子孙也做到清廉自律。明朝著名的清官轩鞔更是清廉,同僚请他吃个饭,他还要说肚子里有赃物。这是非常有名的清廉形象。清代还有一个清官岳起,因为其前任是个贪官,他就要求把房子好好打扫,用过的东西必须好好洗干净,怕染其污迹。这也是非常有名的清廉形象。清朝还有一个清官于成龙更是清廉,做了一辈子官,死后的遗产仅仅是盐米数升,一床被子,再加袍服一件,靴带两条。这不由得令人唏嘘清官之清廉自律。
不畏权贵。清官之所以受到颂扬,除了其清廉自律之外,最主要的品质还是不畏权贵。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其实质就是封建君主专制的统治,而君主也是天子,因而在封建君主“家天下”的统治下,官吏们的行为更多会受到一些皇亲国戚的影响,有时甚至还会受到君主意志的干扰。一些清官维护法律,不畏强权,这就需要极大的勇气。因而这种不畏强权的品质也就显得尤其可贵。海瑞得罪张居正就是典型,后来海瑞抬着棺材上疏就更不用说了,最终海瑞也因为这种不畏权贵的精神而得到了广大百姓的爱戴。
秉公执法。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清官文化的兴盛,其实也代表了人们对于人治社会中秉公执法的渴望和期盼,而这也是底层人们唯一可以期盼的。秉公执法是清官的重要品质,这一点在包公身上体现得比较充分,尤其是在民间文学作品中,包公已然成了神话式的人物。著名小说史家孙楷第先生也指出,理刑之官和平民最接近,凡负冤含屈讼狱平反之事与老百姓本身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事最亲切,故最易于流播。这里说明了公案小说在中国文学中的地位,也暗合了老百姓对于秉公执法的清官的拥戴之情。明朝清官海瑞也是秉公执法的典范,他和包公一样被百姓称为“青天”,这都突显了清官能够秉公执法的重要品质。
清官法律文化对大学生法治观念的积极影响
有利于强化职业伦理。清官的一个重要品质是清廉自律,这对于大学生来说,可以大大地强化其职业伦理。大学生面临着职业选择,但更需要强化其职业伦理。中国传统文化中强烈的清官情结,一方面是清官们的确能在一定情况下给百姓生活带来影响,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对清官们清廉自律精神的敬仰。
古代清官们因为掌管着一定地方的行政和司法,他们担心其行为会对之后的司法活动产生影响,所以都尽可能避免参加一些相应的应酬,更不允许收取贿赂等徇私枉法的行为,这不仅对于当今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能产生积极影响,也对于其他的职业选择和职业精神树立了一个标杆,那就是不管从事哪个行业,都应当强化坚持职业伦理。
有利于强化忠实于法律的观念。清官们受百姓拥戴,很多时候是出于对法律的忠实,他们不畏权贵,甚至会为了坚持法律而不顾生命的安慰。唐代著名司法官戴胄便是这样一个清官,曾经一个官吏柳雄伪造履历,唐太宗想处死柳雄,还命令大理寺直接承办案件。戴胄却“按法判处柳雄徒刑”,还对唐太宗说戴胄不至死罪不能处以死刑。后来唐太宗另外派人去行刑,戴胄冒死劝阻,接连阻止行刑,最终唐太宗只好赦免柳雄死罪,维护了法律的庄严。这种置生死于不顾,不惧强权,忠实于法律的精神的确值得后人景仰,而对于大学生来说,更有着其现实意义。由于功利主义哲学的影响和法制教育缺失,再加上当今一些不正常风气的影响,很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缺少坚强的法律信念。清官法律文化中清官坚持法律不畏权贵的精神,有利于强化大学生忠实于法律的观念,对于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强化平等观念。在清官法律文化中,清官们的秉公执法,体现的是一种平等的观念。在诸多清官品质中,最让人称道的还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念。在那个“刑不上大夫”的社会,清官们敢于不畏权贵,忠于法律,彰显了一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包公怒斩陈世美就是一个典型,陈世美属于皇亲国戚,斩他可是需要冒着极大风险的,甚至可能会被杀头,然而包公铁面无私,不畏权贵的精神彰显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也一直为后人称道。大学生作为未来法治建设的主体,他们的法治观念更是会影响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而清官的这一品质,也的确能够强化大学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
清官法律文化对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消极影响
清官法律文化的确对于大学生的法治观念有着颇为积极的影响,但是,清官的产生有着极为特殊的背景,这一点也决定了清官法律文化又有着其消极的一面,大体说来,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容易强化“官本位”观念。中国法律文化中,清官受拥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清官的爱民思想,所谓“爱民如子”便是说的这一点。但是爱民如子的潜台词,实际上已经把官和民进行了对立,并将其置于一个不平等的地位。中国传统文化中,百姓被称为“子民”,而官员则是“父母官”,既然如此,清官们便要求做到“爱民如子”,那么这里便透射出一点,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是一种“家天下”的统治,在这个“家天下”中,官员和百姓是不平等的,一方面要求“子民”必须顺从,做“顺民”,而另一方面,“父母官”则是居于百姓上。这是典型的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这种思想很容易导致“个人敬谨服从,相应放弃了他们的反省和独立”。这种官本位观念对大学生的消极意义很明显,作为百姓,就容易忽视权利;作为官员,又容易产生特权思想,认为自己作为领导不需要进行权力约束,不自觉地会以一种家长姿态出现在子民面前,权力也脱离了其真正的主人。这是很危险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全不同。
容易强化人治观念。在清官法律文化中,百姓都有一种强烈的清官情结,他们总是希望在遇到问题时能出现一个清官,能够秉公执法,给他们一个公正的结果。这种浓浓的清官期待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方面是当前还存在一些司法和执法中的不公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百姓对于法律的信任;另一方面是百姓对于清官的期待,彰显了当前法治环境的不足,不如人治来得更为直接和有成效。
对于高校法制教育来说,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的教育,使大学生们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果过于期待清官的出现,对于大学生来说,很容易强化其对于人治观念的认同。事实上,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更强调权力的制约,认为司法和执法不能过于期待清官的出现,而是要形成制度,强化对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在这个过程中,弱化了个人的作用,即便有个人想要徇私枉法,也会因为权力的制约而缩小了其影响力。我国当前强调依法治国,主要是要以宪治国,而宪政最强调的是公权力的制约和私权利的保障。这是基础,我们在大学生的教育中要强化这一观念,而不能过于突出清官的作用,否则,就会过于信赖个人的作用而强化了人治观念。
辩证看待清官法律文化,强化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
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校园法治文化是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的重要影响因素,在一个专制的法治文化中,很难培养大学生民主的法治观念;而在一个官本位意识比较强的社会,也不太可能完全摆脱官本位意识对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影响。而要培养良好的校园法治文化环境,又不能仅仅依赖于几个老师或者几堂课,而是需要高等院校通过各种途径,形成整体网络,共同做好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因此,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法治文化环境,加强对大学生法治观念的积极影响,消除对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消极影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加大法律知识的教学,强化大学生法治观念。要想强化对大学生法治观念的积极影响,消除对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消极影响,首先就必须让大学生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这是强化法治观念的前提,这就必须加强高校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强化大学生法治观念。
开展法律实践活动,强化大学生法治观念。开展大学生法律服务社会实践,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等活动,能够增强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内化过程,促进大学生理解相关法理,在法律实践中真正理解法治,从而对于提升大学生法治观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文系河北省2015年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5JY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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