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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西省11地市经济社会公平度的测评及排名(3)

核心提示: 2009年至今,人民论坛测评中心以“中国县域科学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大型课题调研为依托,先后构建“中国县市治理能力评价体系”“中国地方治理能力评价体系”“中国县市经济社会公平度评价体系”,致力于对县域、地方治理能力进行测评基础上,围绕县域、地方经济社会公平度等治理实效展开测评。

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依据与数据的选取

为客观分析和比较地市经济社会的公平程度,应选取兼具代表性和可得性的系列数据指标,并通过开展定量分析,准确、科学地测量地市经济社会公平度所涉及的各个指标。为实现这一目的,我们需要全面吸收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和相关理论基础,更需要充分考虑当前我国地市一级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实际发展情况。

在构建经济社会公平度测评理论模型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全面性、敏感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和动态性五个基本原则,以用最适宜的指标来客观评价公平程度为导向,以我国地市一级目前所处的实际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状况为根本前提,最终选择了阿玛蒂亚森的正义观和马克思的公平分配理论作为依据,搭建了功能公平、可行能力公平以及结果公平三个维度,确定了底线公平、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三个一级指标。而在指标数据选取方面,则是充分建立在数据的可获取性之基础上,具体指标选取的理论依据以及所选择的指标数据说明如下。

底线公平

早期与公平有关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多以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的低保参保率来衡量底线公平。对于这一点,我们有不同的看法,其具体原因如下:第一,福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与有关的实证研究均表明,过分追求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的应保尽保率,会削弱这部分人口中很多人的劳动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滋生等、靠、要等消极思想;第二,类似“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道理,长期来看,与其给予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基本的生活保障,倒不如加快完善相关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这些人能够通过自身的劳动和努力来摆脱贫困。由此,我们没有选择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应保尽保率,转而将贫困率确定为衡量底线公平的一项核心指标。在此基础上,结合数据的可得性,最终选取以一个市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参保人数占该市年末(常住)总人数的比重来近似衡量这一指标。

此外,自1978年我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就长期存在。在这种二元的结构和格局下,我国城乡之间公共基础设施、人均收入水平、市场化进程等方面始终存在较大差距,并进一步导致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长期存在差距。另一方面,国内外相关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均表明,生活水平是衡量人们衣食住用等基本生活底线实际情况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人们的日常生活水平,愈加能够通过生活消费方面的支出水平给予直观反映。由此,以保证指标间的可加性和可比性为准则,结合目前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人均消费支出普遍低于城市地区人均消费支出这一现实情况,我们选取以一个市的乡村、城市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比,来衡量该市城乡居民在生活水平方面的公平程度。

机会公平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这推动了人们需求层次的相应提升,使人们更加关注个人的发展机会问题。而综合西方的人力资本理论以及我国地市一级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我们推定,在地市层面,九年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在培养和提升人力资本方面有着基础性的地位,特别是中高等教育,近几年来在这方面的作用持续提高。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我们发现,关于这方面的推定,也被大量与人力资本有关的国内外研究所证实。为此,我们选取以一个市的九年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的完成率两个指标来衡量该市人口在发展机会方面的公平程度。结合数据可得性,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以普通初中当年毕业人数与九年前小学招生人数之比来代表,中高等教育完成率以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当年毕业总人数与三年前初中毕业人数之比来代表。

分配公平

要全面而系统地衡量经济社会公平程度,除了需要考虑底线公平和机会公平外,还需考虑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效率和公平并重”两个具有阶段性特征的分配原则,我国的经济社会取得了飞速发展,但同时,城乡、地区、行业、职位间的收入差距也被拉大。从整个国家层面来看,用以衡量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进入本世纪就开始超过“0.4”这一国际警戒线,尽管其近几年来出现一定的缓和趋势,但仍处于较高水平。因此进入本世纪后,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注重和实现公平,成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和重点。在刚刚发布不久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更是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关系,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规范初次分配,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调整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缩小全社会收入差距”。

有鉴于此,我们选择了以初次分配公平度和再次分配公平度两个指标,来衡量收入分配上的总体公平度。在此基础上,结合数据的可得性,进一步选取以一个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的百分比以及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百分比,来反映该市经济社会初次分配公平度以及再次分配公平度。其中,在测算人均可支配收入方面,我们借鉴了《中国经济周刊》中国经济研究院此前所曾采用的做法,即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口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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