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理论前沿 > 深度原创 > 正文

网络剧的底线可以比电视剧低吗

核心提示: “传统媒体不能播的,网络媒体也不能播”,意味着核心价值观的底线无论是网络剧或是电视剧,都不能突破、必须坚守。但在非核心价值内容上,由于媒介特性、观众特性和接受特性的差异,网络剧可以更加开放多样,而电视剧则会相对正统和主流。

【摘要】“传统媒体不能播的,网络媒体也不能播”,意味着核心价值观的底线无论是网络剧或是电视剧,都不能突破、必须坚守。但在非核心价值内容上,由于媒介特性、观众特性和接受特性的差异,网络剧可以更加开放多样,而电视剧则会相对正统和主流。

【关键词】网络剧 电视剧 前置审查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超速发展,网络和移动视频用户快速增加,中国的网络视听节目近年来出现了井喷式增长。网络剧、网络微电影、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网络脱口秀风起云涌,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影响力日益提升,单部产品浏览就可能达到几千万甚至过亿人次,已经具备超出传统电影和电视剧综合影响力的可能。同时,一些网络视频内容存在暴力、色情、低俗等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和行业管理部门高度关注,《太子妃升职记》《上瘾》《盗墓笔记》等多部热播网络剧被勒令下线或修改。网络剧等文化形态,该如何规范、谁来规范、用什么标准规范,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网络剧是不是应该与传统媒体播出的电视剧在规范标准和规范程序上一致,更是值得从观念和操作层面上进行探讨和分析。

热播剧下架引发对网络剧自审自播、备案审查模式的争议

随着网络剧传播范围的扩大,它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具有大众影响的文化产品。因此,按照当下核心的政治原则标准、伦理底线标准、社会安全标准对网络剧进行规范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宪法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基本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在这一点上,网络剧与传统媒体应该说并无两样。实际上,在世界各国,对面向公众的大众文化商品都会有基本的“底线规范”,只是在欧美国家更多是通过健全的多层次法律体系进行规范,规范方式一般不采取前置的“检查制度”而采取事后的“法律惩戒”。这种后置的法律规范由于强度高,往往可能转化为对信息制造者和传播者的前端压力。但在中国,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法规执行能力不足,加上社会状况相对复杂,“无法可依”造成依法管理难以操作。所以,中国基本采用的还是前置审查的规范模式。

而网络剧与电视剧的前置审查程序目前还有明显的差别。网络剧等网络文艺产品基本是采用自审自播、备案审查方式进行规范。播出平台对所播产品的内容负有审查监管责任;而如果播出内容出现争议,则由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审议,提出整改或播停要求。前段时间《太子妃升职记》《上瘾》的下架和修改,就是按照这样的程序规范的。总体来看,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规范模式。一则强化了播出平台的主体责任,缩短了规范的程序和降低了规范的不确定性,有利于播出平台在负责任的前提下,提升对网络剧等相关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二则也为最终规范留出了裁决权,可以有效纠正网络剧等产品可能出现或者未经预料到的“负面性”。这种相对灵活的规范程序,虽然多少增加了内容安全的风险性,但也大大扩展了内容创新的空间,对网络文艺的发展繁荣有着正面的作用。

近年来,在这种规范方式引导下,各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剧从整体上来看,在伦理观、社会观、审美观方面呈现出“主流化”趋势,出现了《蜀山战纪》《活着再见》《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江湖学院》等既有网络特点又符合主流价值标准,同时还产生了广泛市场影响的网络剧,甚至与电视的播出标准已经基本接近,网络电影《煎饼侠》同时也成为了获得公映许可的影院电影。网络剧本身正在经历从粗放到精致、从亚文化到主流文化的发展过程。网络剧不仅高端作品品质有所提升,而且整体的底线水准也有所提高。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目前这种管理模式仍然可以起到推动网络文艺发展的积极作用。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规范模式,使之能够可持续地促进网络文艺的健康发展。

上一页 1 2下一页
[责任编辑:张夏梦]
标签: 底线   电视剧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