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群体性事件多发。快速城市化和经济高速发展使各种利益冲突迅速增加,由此在农村地区产生的群体性事件也是密集发生。虽然各级政府对农村稳定高度重视,但是在当前中国农村快速发展的特殊背景下,群体性事件,仍然不时发生。透明中国网对各种媒体公开报道的群体性事件进行过一个列表汇总,指出2010年以来发生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就多达二十余起。
大体来看,最近几年农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其原因主要有三大类型,第一类是村干部腐败引发的,这是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发生的一类群体性事件,可谓历史最悠久;第二类是由征地拆迁及补偿问题引发的,往往会引起暴力抗争甚至流血事件,可谓最激烈的一类群体性事件;第三类是围绕农村环境问题引发的,最近几年数量和比例都不断攀升。
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思路
当前中国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问题是由农村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中国所处的快速城市化的进程所决定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城乡差距较大,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不足,这决定了农村地区在很长时期内存在民生方面的社会治理困境。更重要的是,中国目前正处于快速城市化时期,农村也正处于一个剧烈的社会转型过程之中,由此会引发一系列由发展产生的社会治理难题。中国要想实现步入中等发达国家的行列,完成城市化的目标,这个快速发展的过程还需要持续至少30~50年。这就意味着中国农村在未来的很长一个时期内仍将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国农村今后还将会长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社会治理困境。今后农村社会治理的完善和突破不能过于理想化,必须符合农村发展的客观实际,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科学稳步地推进。
第一,要依靠发展提高农村社会治理的基础。与城市相比较,中国农村社会治理的经济基础明显比较薄弱,农村社会治理面临的很多难题都是由于农村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较低造成的,这是当前中国农村社会治理要面对和承认的一个基本前提。这个特点决定了只有依靠发展才是解决农村社会治理难题的长期战略选择。只有通过发展农村的教育文化事业,才能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只有通过发展农村经济,让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才能使农民安居乐业;只有发展地方经济,政府才能增加财政收入,才能为农村提供充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也才能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农村基本的民生问题解决了,社会治理的经济基础提高了,才能提高农村地区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要充分运用既有的组织网络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主体。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的社会治理应该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总体格局下进行。社会治理主体虽然多元广泛,包含基层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但是党委和政府依然是社会治理的核心主体。当前农村的社会治理,一定要充分发挥原有的各级党组织、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民间社会团体的作用,而并非一定要重新建立一套新的组织和机构。
提到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人们很容易联想到要充分运用社会组织的力量参与公共管理,培育中国的公民社会。这个理解有一定的道理,农村社会治理就是要运用多种力量共同解决农村各类问题,但是不能矫枉过正,绕过党和政府,一味寻求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有效的社会治理应该充分运用现有的组织网络,而不应该把希望寄托在建立更多的新机构和新组织上。
第三,要在纵向上区分农村社会治理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当前农村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都应该重视和解决,但是面对各类不同的问题,在有限的资源制约和时间条件下,我们必须要做出区分,确定哪些必须是要尽快解决的,哪些又是可以在近期解决的,哪些只能在更远的长期才有可能解决。所以,农村社会治理要在时间纵向上有划分阶段的意识,要区分长远目标和近期需要突破的重点。当前农村各类公共服务不足的问题尽管普遍存在,但不是在短期内可以迅速解决的,因此可以在解决那些燃眉之急问题的前提下,制定长期发展战略,分阶段设立目标,分期分阶段逐步解决。
第四,要在横向上分类处理农村社会治理的不同问题。农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除了在纵向上要有分期分阶段的意识外,还要在横向上确立分类意识,应该对农村社会治理面临的各种不同问题进行分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科学分类,不同类型采用不同方案,分别进行处理。如根据社会治理内容的特点,可以将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划分为民生型、冲突型、安全型和政治型等几类;根据社会治理问题发生的频度可以区分为日常型、周期型和偶发型等;根据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又可以分为客观形成型、历史遗留型、人为制造型和体制缺陷型等;根据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又可以分为客观形成型、历史遗留型、人为制造型和体制缺陷型等。
各种民生问题主要属于日常性社会治理工作,要采取治本之策,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做起。农村村级两委换届主要属于周期性的社会治理工作,应该在换届选举前摸清状况、逐村排查,对于问题村提前做好各方工作和应急预案,将换届产生的矛盾冲突和不稳定因素降到最低。农村社会治理的偶发性问题是指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各种生产安全事件、重大交通事故和各种公共安全事件等,可以进行更细的分类研究,确立不同的处理机制。
【注释】
①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602/t20160229_1323991.html,2016年2月29日。
②程同顺:“村民自治的时代困境及未来趋势”,《人民论坛》,2013年第26期。
③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15年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16年1月22日。
④吴景双:“外出务工致农村人才流失超8成,职业农民培养难”,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5年5月11日。
⑤齐东杰,周海生:“城市化背景下的乡村社会治理”,《农业现代化研究》,2015年第2期。
⑥李丹丹,杨雨奇,赵欢:“12起村官巨腐案涉22亿”,《新京报》,2014年8月7日。
⑦曹溢:“‘村官巨贪’戏码缘何不断上演?”,《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年10月22日。
⑧刘苗苗,宋明爽:“社会治理理论视域下的农村基层信访探析”,《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⑨叙岚:“反家暴更须关注留守妇女权益”,中国青年网,http://www.youth.cn/,2016年3月10日。
⑩潘岳:“环境不公加重社会不公”,《瞭望》,2004年第45期。
苏扬:“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宏观经济管理》,2006年第2期。
程同顺:“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社会管理”,《学术界》,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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