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弹性小的领域是指发展相对成熟的、市场机制可发挥作用的领域,财税政策的扶持可能会扭曲市场价格,不利于产业发展;政策弹性大的领域是指发展水平较低、竞争力弱的市场机制可发挥作用的领域以及市场部分失灵的领域,财税政策的扶持则会对产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把握好政策弹性,使财税政策适时进退,有利于提高产业的竞争力,推动产业快速、稳定发展。
第三,财税政策要具有完整性。财税政策的完整性是指,政策的设计、制定、执行、对执行的有效监督、政策效果的评价以及政策终止的全过程。我国现行的与产业有关的财税政策往往忽略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效监督,直接影响政策效果,财税政策的完整性有待加强。对政策执行加强监督既可使政策真正发挥效果,促进产业发展,又可避免财政资金的浪费。
监督的强化可以通过加强信息流动、改善信息不对称以及借助第三方进行监督。建立信息公众平台,及时公布财政资金在产业内的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对于财政支出额度大的节能环保工程,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方向直到工程结束。现有的与产业有关的各类网站更多是提供与节能环保有关的产品信息、企业信息的发布,缺少对资金使用的信息发布。借助第三方,如社会力量监督,地方政府可以征集各行业志愿者,由志愿者以第三方视角反映其了解的资金使用情况,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下而上对财政资金的社会监督更利于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度,使作用于节能环保产业的财税政策完整性更强。
第四,财税政策要与立法和行政手段密切配合。美、日等发达国家的节能环保产业竞争力强,占有国际市场的绝对份额,与其财税政策与本国的立法、行政手段紧密配合密切相关。法律不完善,行政管理落后,即使再有力的财税政策扶持也只会起到短期的促进作用。
企业和消费者都是谋求最大化的经济人,一旦优惠政策停止或到期,单纯的逐利行为使企业无心研发节能环保技术、生产效能更高的节能环保产品,转向其他领域,使产业发展处于低水平状态;消费者在尚缺乏环境责任意识、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则会转而购买功能相同,但价位更低的普通商品作为替代。与资源、环境有关的立法使公众意识到资源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有效的行政管理约束了公众对资源环境的不良行为,以财税政策为代表的经济手段激励公众生产和消费有助于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节能环保产品、技术、设备和服务。三者的密切配合在提高公众的环境责任意识和能源资源危机意识的同时,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五,鼓励性政策与惩罚性政策有效结合。由于产业的特殊性,使促进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既有鼓励性政策,又有惩罚性政策。前者主要是指政府购买、财政补贴等财政支出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这类政策可从正向角度引导更多企业进入节能环保产业,加大对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和节能环保服务的提供,增强市场的竞争性,有利于节能环保市场的发展。后者则主要是指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环境税费和对矿产等各类资源征收的资源税。惩罚性政策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改进技术,降低能耗,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从反向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至今,与产业有关的鼓励性政策作用范围较广,产业内各领域的税收减免、投资抵免等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生产积极性。惩罚性政策出现较早,但发展相对缓慢。排污费自1982年开始征收,但其落后的计征方式和方法持续多年,未有效制约企业的排污行为,“十二五”末期才出台新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十五”期间开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环境税改革的起点,但环境税至今尚未全面开征,仍在走立法程序。由于公众的环境责任意识淡薄,仅依靠鼓励性政策可能造成企业和消费者以节能之名破坏环保,惩罚性政策则可以有效约束公众生产与消费的负外部性行为,减少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增加对节能环保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有利于产业发展。
结语
财税政策对于节能环保产业的扶持作用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过程。对“十二五”及以前的与产业有关的财税政策进行回顾与总结,可为未来的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提供参考。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进行供给侧改革,我国现有与节能环保产业有关的财税政策多作用于产业的供给侧,即企业,财税政策如何在供给侧进行调整,形成有效供给,使产业既成为经济增长点又有利于改善资源环境状况将是需要关注的又一问题。
(作者分别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长春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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