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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众筹模式发展和创新(2)

第四,众筹平台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需求的释放提供了更好的途径。一方面,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民间资本借贷量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2015年我国民间借贷存量高达11万亿元,但是由于受到国家投融资政策等多方面的严格限制,我国民间投资的渠道非常窄,我国大量的民间资金被应用于非法集资和投机炒作上,这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秩序,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现象,影响了社会经济安全。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我国当前的直接融资体系还不健全,大众创业的主体多是小型企业,特别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其创业主体多是小微企业和个人。企业或个人的规模有限、实力有限,且创业属于初期,前景发展不明朗,小微企业或个人在获取银行贷款方面具有先天性的不足,而我以盈利为目的的银行体系鉴于行业主体的特性,往往拒绝贷款,满足不了大多数小微企业和个人等创业主体的资金需求,造成了我国大部分小微企业或个人在创业过程中出现融资需求困境的现象,而众筹平台的发展为文化创业产业投融资需求的释放创造了有效的条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融资环境。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众筹发展模式面临的制约因素。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众筹模式还处于发展初期,文化创意产业众筹发展模式还面临多方面的制约因素。

第一,当前众筹模式在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面还存在着多种制约因素,其中最为直接的表现就是立法在众筹模式创新方面的空白和不足。我国立法在文化创意产业众筹方面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律约束和要求还不明晰。我国法律规定众筹等几种商业模式的回报方式以捐赠模式或实物回报模式为主,文化创意产业的众筹回报不能以股权、债权、分红、利息等形式而出现,否则就有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的范围。

由此可见,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在债权众筹和股权类众筹中也还存在着很多的限制和法律红线。例如,美微传媒在淘宝出售原始股被立刻叫停,就反映了我国众筹在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的监管问题。另外,我国法律规定众筹项目不能在众筹平台上宣传自己的项目,否则有可能违反未经审批项目公众公开发行股份的法律红线,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而向超过200人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也被列为法律红线的范畴,可见,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众筹发展还面临着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的问题。

第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众筹平台发展还未形成良好的商业模式。首先,当前我国众筹平台的收入以佣金收入为主,即根据众筹资金的总额大小获取一定的佣金比例,从而作为文化创意产业众筹平台发展和完善的资金支撑;其次,以广告收入为补充资金。但是这两种商业办法均是传统性的商业发展方式,这种商业模式的发展效率很低,商业创新不足。众筹平台商业模式问题限制了大众的参与性,影响了众筹项目对大众的吸引力,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受阻。

第三,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存在被剽窃和模仿的风险。当前我国在文化创意产业众筹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还处于不健全状态。一方面,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争取众筹项目对大众的吸引力。文化创意者总是将创意项目的细节和产品进行详细展示,使投资者能对创意项目进行正确和合理的价值判断,从而有效获取投资者对众筹项目的信任和青睐。另一方面,对创意产品细节的详细剖析,很容易造成创意项目被其他人所剽窃和模仿。这两者之间形成了这种矛盾关系。一般而言,创意人总是与众筹平台之间签订一定的保密协议,众筹平台承诺保护创意项目的创新性,但是一旦被模仿或剽窃以后,创意人的维权成本将大大提升。鉴于时间和成本的考虑,创意人进行维权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较低。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众筹模式发展的创新途径

完善立法,加强政府政策支撑,引导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与众筹的有效结合。2011年,我国第一家众筹网络平台点名时间进入中国,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历程。尽管当前众筹平台发展迅速,但其发展的质量和水平较低,鱼龙混杂的现象十分严重。加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具有高风险的特质,众筹为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方面还没有发挥其积极的经济支撑意义。我国政府应该首先明确其对文化创意产业众筹模式的积极支撑态度,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逐步发展奠定良好的政策支持基础,激发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主体的创新积极性,营造创新氛围,促进文化创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另外,从立法方面我国应该尽快健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业准入规则和办法,使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发展获得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撑。

明确众筹平台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平台的地位。在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历程中,众筹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风险投资等模式对应着不同的融资特点。而众筹融资则对应着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孵化阶段的特征,对此我国政府必须明确众筹平台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平台的地位和作用。针对当前政策的约束红线以及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我国政府必须将扑朔迷离的文化创意产业众筹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化和标准化,使其尽快走上立法的轨道。我国政府应该结合中国的国情、文化创意产业的特点,在不脱离文化创意产业精神实质的情况下,最终确立众筹平台创意孵化平台的功能和作用,引导民间资本通过众筹的方式向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注入资金,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主体—个人和小微企业发展奠定良好的资金支撑。从而使其在法律框架、行业监管和风险控制范畴之内,孵化创意、激活创意,实现文化创意产业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加强对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发创业者的创意精神。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任何一种创意产品都很容易被其他人所模仿或剽窃,众筹模式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政府必须严格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健全相关的保护办法和措施,激发创业者的积极性;提升创意者的知识权益,尊重创业者,鼓励创业者,形成“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良好氛围。

综上,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尽管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也表现出了较大的发展潜力和可观的发展前景。众筹的出现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文化创意产业应该积极把握各种机遇,规避众筹在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制约因素,寻找良好、可持续的文化产业众筹发展模式。

(作者单位:四川音乐学院艺术管理系)

责编 /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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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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