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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继明:如何处理好新形势下农民和土地的关系?(2)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城乡互动

就征地制度改革来说,只有严格限定公益性征地范围,作为非公益性用地来源的农地才能够入市,二者必然形成一个互为消长的过程;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不仅涉及征地制度的改革,也涉及城市土地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宪法第10条规定的城市土地单一公有制必须转变为国有与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并存。所以,如果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就必须联系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来调整城市土地公有制的结构。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要求宪法对有关城市土地国有制的规定必须作相应修改。

随着许多城市居民住宅的国有宅基地使用到期,到底是有偿还是无偿自动续期的问题已经逐步提上议事日程,城市土地产权的结构和属性也面临着必要的调整或重新界定。由此看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和城市土地制度改革互动推进。

和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扶贫攻坚联系起来

当前我国工业化尚未完成,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还依赖于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充足的劳动力,农业产值虽然占GDP的10%不到,但农村还滞留着43.9%的常住人口和60.1%的户籍人口,2.7亿农民工虽然进城务工但没有落户,这种“半城市化”一方面使得农村户均土地远未达到规模经营的水平,从而制约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由此产生的3500万流动儿童、6000万留守儿童、5000万留守妇女和5000万留守老人以及5500万贫困人口,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所有这一切,都和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密切相关。

只有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让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地和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才能让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得到实现,让农民真正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所带来的土地增值。进而,一方面使进城务工的农民获得一定的安家费用;另一方面,打破地方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供给的独家垄断,通过降低地价大幅度降低房价,从而降低农民工进城落户的门槛。不仅如此,随着农村人口的逐步减少,农地流转才能保证农地规模经营的实现,从而使务农家庭的收入大幅度提高,最终减少农村的贫困人口,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不会突破“三条底线”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改革要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这和习总书记小岗村座谈会讲话中强调的“三个不能”原则,其实是一致的。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即使是耕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直接进入市场,并没有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允许前述经过动态调整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并不会突破耕地红线;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之外抵押、出租、转让,也并不会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关键问题是,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包括抵押、出租和转让,到底是保护还是伤害农民利益,要由农民说了算,如同习总书记在小岗村座谈会上所说:“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

综上所述,目前的土地制度改革,根本不存在突破“三条底线”的问题,而是距离《决定》和《意见》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应该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加大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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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