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是以“善治”为核心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决定因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20次提到“公平”一词,充分说明公平在现代治理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新年贺词中明确指出,“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 2015年4月28日,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在前进的道路上,我们要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也对“机会公平”“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有所论述。此前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则进一步地提出“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际出发,把握发展新特征,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当前,测度中国县市经济社会公平度现状,总结县域地区在公平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发现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了解和改善中国县域地区经济社会公平程度,以及推进整个国家经济社会更加公平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这也是我们在过去一段时期一直坚持对县市经济社会公平度展开测评的主要初衷。同时,处于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县市之间的地市一级,在区域经济调控、要素资源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城乡发展统筹等方面有着异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对其经济社会公平程度的研究和评价同样不可忽视、不可或缺。
过去几年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湖南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克服多重困难和挑战,大力推进“四化两型”,着力促进“三量齐升”,努力建设“四个湖南”,总体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严峻形势,湖南上下齐心、保持定力,精准发力,群策群力,以改革增强发展动力,以重大项目支撑发展,及时研究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系列政策措施,培育新兴产业,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保持了稳中趋优、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
2016年3月8日,习近平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南代表团的审议时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场硬仗,要把握好“加法”和“减法”,增加要素投入,促进经济总量增加,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站在新的起点阔步前行的同时,湖南省必须认真面对存在的问题,要保持清醒头脑,坚持问题导向,以坚韧的毅力、扎实的作风、创新的意识,努力在攻坚克难中取得新的进步。
人民论坛测评中心在所构建的以县市为测度单位的经济社会公平度测评理论模型基础上,通过对具体指标进行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建立了中国地方经济社会公平度评价体系。现根据2015年湖南统计年鉴等提供的公开统计数据,对湖南省14地市(州)的经济社会公平度进行了测评、排名、比较和进一步分析。我们寄希望于通过这种系统性的研究,对各地市(州)的主要做法、有效经验进行探索,并为各地市(州)今后促进经济社会公平度进一步提升,提供参考和建议。
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依据与数据的选取
在构建经济社会公平度测评理论模型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全面性、敏感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和动态性五个基本原则,以用最适宜的指标来客观评价公平程度为导向,以我国地市一级目前所处的实际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状况为根本前提,最终选择了阿玛蒂亚·森的正义观和马克思的公平分配理论作为依据,搭建了功能公平、可行能力公平以及结果公平三个维度,确定了底线公平、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三个一级指标。而在指标数据选取方面,则是充分建立在数据的可获取性之基础上,具体指标选取的理论依据以及所选择的指标数据说明如下。
底线公平
早期与公平有关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多以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的低保参保率来衡量底线公平。对于这一点,我们有不同的看法,其具体原因如下:第一,福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与有关的实证研究均表明,过分追求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的应保尽保率,会削弱这部分人口中很多人的劳动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滋生等、靠、要等消极思想;第二,类似“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道理,长期来看,与其给予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基本的生活保障,倒不如加快完善相关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这些人能够通过自身的劳动和努力来摆脱贫困。由此,我们没有选择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应保尽保率,转而将贫困率确定为衡量底线公平的一项核心指标。在此基础上,结合数据的可得性,最终选取以一个市(州)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参保人数占该市(州)年末(常住)总人数的比重来近似衡量这一指标。
此外,自1978年我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就长期存在。在这种二元的结构和格局下,我国城乡之间公共基础设施、人均收入水平、市场化进程等方面始终存在较大差距,并进一步导致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长期存在差距。另一方面,国内外相关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均表明,生活水平是衡量人们衣食住用等基本生活底线实际情况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人们的日常生活水平,愈加能够通过生活消费方面的支出水平给予直观反映。由此,以保证指标间的可加性和可比性为准则,结合目前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人均消费支出普遍低于城市地区人均消费支出这一现实情况,我们选取以一个市(州)的乡村、城市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比,来衡量该市(州)城乡居民在生活水平方面的公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