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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有何不同?

——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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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任山葳作图

2016年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政务公开意见》)。会议指出,政务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那么,什么是政务公开?中国在现时的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有何重要意义?

政务公开在两个维度上大于政府信息公开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对“政务公开”的内涵外延做出明确界定,那我们怎么对这个问题展开研究呢?这里试着以本人对“政务公开”的理解,并通过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确定的“政府信息”涵义进行比较,来对“政务公开”这一概念进行阐释。

首先,“政务公开”的“政务”是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运作,包括决策、立法、执行、监督的整个过程。在中国,政务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而“政府信息”仅指作为国家公权力一部分的行政权运作的信息和行政权运作获取的信息,其主体只是行政机关,不包括立法机关,更不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

其次,“政务公开”的“政务”包括公权力运作的动态活动和静态信息,而“政府信息”仅指行政权运作的静态信息和行政权运作过程中获取的静态信息。

再次,“政务公开”的“政务”虽然包括政务信息,但一般只包括公权力运作的信息,而“政府信息”既包括行政权运作的信息,也包括行政权运作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所以,“政务”与“政务公开”在两个维度上大于“政府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一是公开的主体,前者是整个公权力,后者只是公权力的一部分——行政权;二是公开的内容,前者包括公开动态的活动和公开静态的信息,后者只包括静态的信息。但是,二者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前者的政务信息仅指公权力运作的信息,后者的政府信息还包括行政权运作过程中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当然,这次深改组通过的《政务公开意见》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国务院发布的文件自然规范的只是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而非整个国家公权力和执政党的政务公开。因此,它只是在内容的维度上而不是在主体的维度上大于乃至包容“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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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标签: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