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有比政府信息公开更广泛更多层面的意义
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的范围均大于政府信息公开(尽管政府信息公开的某些内容也有不属政务公开的信息范畴的),如政务活动的动态公开,故政务公开有比政府信息公开更广泛更多层面的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之外进一步探讨政务公开的意义。我认为,这种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政务公开是实现现代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必需。对于传统的议会民主或“传送带”民主模式而言,人民选举产生政府,其目的是让其传送和执行“民意”。对于政府是否传送和执行“民意”,人民必须享有知情权。为此,政府信息必须公开,必须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对于现代民主——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来说,政府信息公开同样是必须的。但这还不够,还必须有动态的、事前、事中的政务公开,如决策过程公开、立法过程公开、执法行为公开等。没有政务公开,社会公众不可能有效参与决策、立法和执法,不可能有效地与政府就决策、立法、执法的有关事项展开协商、讨论、辩论,政府也就不可能广泛地了解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主张,更不可能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主张反映和体现在决策、立法和执法之中。因此,没有动态的、事前、事中全过程的政务公开,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根本无法运作,从而也就不可能有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
其二,政务公开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需。现代国家治理不同于传统的国家管理,它必须依赖政务公开才能运作。首先,现代国家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它既包括作为传统国家管理主体的政府,也包括作为传统国家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包括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以及近年来不断发展的NGO、NPO等。这些新型治理主体参与国家治理,显然不仅需要政府信息公开,而且需要整个政务活动的公开;其次,现代国家治理的目标是人民的权利、自由和幸福,要让人民有主人感,有获得感。而人民的这种主人感、获得感只能在政务公开的政治生态环境中形成、深化;再次,现代国家治理的手段、方式是合作、协商、柔性的,不同于传统国家管理手段的单方性与强制性。现代国家治理越来越多地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协议,以及软法工具。这些治理手段、方式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务公开,或以政务公开为前提,或以政务公开为保障。
其三,政务公开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不是为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为了实现下述基本目标而推进的宏伟工程:国民的人权获得较有效的保障和尊重;国家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得到较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腐败得到较有效的遏制和消减;社会公平正义得到较有效的维护和彰显等。这些基本目标的实现哪一项都离不开政务公开,都必须依赖政务公开。
就尊重和保障人权而言,只有政务的决策和执行公开,国民才可能了解政府和政府官员对人权的态度和政府行为对人权的影响,才可能监督政府和政府官员,促其纠正对人权的侵犯和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就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而言,政务公开本身就是关住公权力的制度笼子。有了政务公开,政府和政府官员就不可能恣意乱作为、不作为。就反腐败而言,阳光、透明是防腐剂,政府信息公开对于防腐、反腐发挥了重大作用,政务公开的作用则更全方位,更具立体性。因为政务公开是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公开,政府和政府官员即使想腐也不能腐、不敢腐;就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和彰显而言,政务公开不仅是防止公权力偏私、公权力寻租、公权力为少数人利益服务、为特权阶层利益服务,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条件、屏障,而且是让社会公平正义以一种全体人民看得见的形态呈现出来,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人民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