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配正义的不同声音
现代理论中,无论哪一种流派,都公认人的基本权利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美国《独立宣言》表述“人类是生而平等的”,可以说,人人平等,也是现代人类社会公认的价值。当代政治哲学的流派中,以罗尔斯、诺齐克(二者处于自由主义的两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关注公平,功利主义关注福利最大化,桑德尔等社群主义关注共同体的维护,柯亨等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关注社会主义的进步与道德,等等。总之,尽管给出的理由不尽相同,但当代政治哲学的主要派别都是反对不平等、赞同平等的。现实中存在多种不平等,产生不平等的原因有很多,如前文提到的家庭出身、自身努力、天赋、机遇等因素,分配正义针对的就是现实中的不平等问题。但对于现存哪些不平等需要分配正义来纠正,存在不同的声音。
运气、天赋、家庭出身非个人能选择,由此带来的相关利益是不正当的,需要分配正义进行纠正
人们出生在怎样的家庭,有着怎样的天赋,是偶然的。一个人无法选择自己的出身,例如无法选择生在城市或是农村、聪明还是不聪明等,因此,家庭出身良好和天赋优越,并非人自己可以选择,也就不是人应该得到的;同样,家庭出身不好和天赋不好,也不是个人选择的,也不是人应该得到的。这些外部条件都无关于个人的选择和行为,而是一种柯亨所言的原生运气(Brute luck)。因此,这些家庭出身和自然禀赋的因素导致某些人获得的更多,而某些人获得的很少,由此产生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举例来说,目前在中国,出生在城市和农村存在很大区别,出生在城市的孩子,特别是大都市的孩子,其享受的资源、环境(如教育资源、物质条件、文化环境等)要远远优于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出生的孩子,而前者未来也会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收入,这些家庭出身的原因甚至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孩子一出生便成为劣势者,是没有道理的。也正因此,有学者认为拥有更好的家庭出身或者天赋,持有这些优势从而获利更多者应该对劣势者给予补偿,社会需要用正义(公平)的分配来矫正这种不平等,国家应该对由家庭出身和天赋而产生的利益加以再分配。这一派的代表人物有美国当代政治学家罗尔斯、当代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柯亨。
天赋和运气都属于个人所有,分配正义不应对此进行矫正
罗尔斯的老对手、极端自由主义者,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诺齐克坚持认为天赋差异产生的差别,只要符合权力原则,就是道德的。天赋属于个人财产,个人对其家庭出身、天赋资质,都是有“持有权利”的。只要这些因素的来源是合法的,那么人们就有权利获得由这些东西所带来的收入。如果分配正义要求的再分配机制将这些所得向天赋低的人群转移,就是侵犯了天赋高者的所有权,是不正义的。与分配正义相对,诺齐克倡导的是“持有正义”,即一个人拥有某种东西的正义性,并不取决于他的努力程度,而取决于是否通过合法手段“持有”,或者从他人那里获得“转让”(如家庭财产的继承)。也就是说,只要社会分配过程是在法治环境进行,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没有欺骗、强制等情况出现,那么这个分配过程就是合乎正义的,国家不能因此实施分配正义的二次分配调节。
偶然性是生活中的合理现象,无人需要对此负责,不属于“正义”范畴
这一派的观点是,正因为出身、运气等因素的偶然性,这些因素都是非人为的,就没有人需要为此负责,也就是说,对这些偶然性进行矫正,不属于“正义”的范畴。哈耶克指出,“正义”针对的是人的行为,对非人力所能及的范畴无能为力,某一非人力所能左右的情况,只有好坏之分,不能判断为正义与不正义。偶然性所得若不具备道德意义,那么特定个人的存在也不具备道德的意义,如果按照分配正义来决定偶然性是否合理,会导致把人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归因于某种“外在”因素,进而否认一个人的行为和自主选择。
很多哲学家对国家进行分配本身也存在顾虑。例如哈耶克担心分配正义可能为特殊利益集团要求特权提供理由,政府以大众利益为由肆意干预;诺齐克认为分配正义往往成为国家扩大其功能的理由,国家功能的扩大,即公权力的扩张,会对个体权益带来损失,等等。
分配正义对当下中国的启示
社会的分配活动是十分复杂的,从分配什么到怎样分配,乃至是否需要分配正义到都有着激烈的论争,在现实中,往往需要经过多次分配,甚至反复分配,才能实现分配正义,这是个世界范围的课题。
我国经历了多年的经济快速发展之后,处于经济转型期,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发展的成果让全体人民共享,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与空间,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正义性。
坚持和完善基本分配制度。在马克思那里,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需要按照“劳动”进行分配,是分配正义的表现形式,按劳分配也是我国现行分配制度坚持的重要原则,体现劳动者的平等。国家在“初次分配”中要尊重“应得”,鼓励劳动致富,分配数额尊重市场规律。同时,要允许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熊建生认为,特别在生产要素在现代社会创造的财富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的情况下,适当按照生产要素分配有利于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但也要防止生产要素的聚集而产生剥削,因此要坚持按劳分配和多种分配制度相结合。
完善正义的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分配正义,公有制经济的综合实力也有较大提升,但如何将其发展的成果公平分配给全体人民,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过去一段时期,其也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设置了机制性障碍。因此,国家强调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探索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与发展,使市场资源有效配置,为分配正义奠定了经济制度基础。此外,政治制度的完善,对公权力的约束,使权力无法寻租,是政治制度的保障。分配正义的实现同样需要正义的法律制度,公权与私权均应受法律的约束,法治的程序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法律也给予所有公民平等的保护。总之,需要建立一个制度环境:遵循社会法制、道德的财富制造者的市场份额趋于最大化,而违背社会法制的财富制造者会受到“处罚”,实现财富政治与社会主义价值目的的统一。
建立健全财税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初次分配中难免会因有些人得到了“不应得”或者某些人的“应得”没有得到,而产生贫富差距。再分配需要矫正这一不平等,防止两级分化。财税是一种再分配,需要完善财税制度,协调不同要素的收入税赋关系,防止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所有人的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应着力提升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姚大志认为,分配正义的实质是社会通过正义的制度和政策来分配收入、机会和各种资源,以帮助那些迫切需要社会正义来帮助的人,即弱势群体。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这表明,我国政府已经高度关注分配正义中的弱势群体。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医疗、退休等福利制度,都有助于提升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实现分配正义。
(执笔:赵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