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粹主义在现代各领域的表现
民粹主义既是对内的,也是对外的,而且内外两面的民粹主义经常交织在一起发酵,相互推波助澜。究其土壤——伴随城市化进程(再加上国际化)产生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是关键因素。民粹主义之所以在发展中国家最为普遍,就是因为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新的差序格局、利益格局往往无法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动缩小,公平、正义的社会迟迟不能兑现,由此激起民怨沸腾。
关于民粹主义,必须说:存在是有理由的,它是不能成功应对城市化、国际化挑战的国家的意识形态副产品。但是对于现代化国家建设,它又是拦路虎。它的对抗性、排他性、革命性特点,使得它总体上“破坏性有余,建设性不足”,社会的混乱和无序加剧。在同心圆思维的作用下,民粹主义可以被层层细化为地域间、集团间、家庭间甚至个人间的对抗和仇恨,社会的原子化不可避免。
民粹主义一旦成为一种亚社会意识形态,它的板结会让下一步的政策很难推行,为政者必须警惕。
当前,民粹主义在各领域中均具有显著表现,包括经济层面的保护主义,社会层面的排外主义,政治层面的不信任、不合作主义,以及历史层面的极端民族主义。
在经济层面,经济民粹主义的抬头让国内和国际上共同游戏规则的制定和执行陷入困境,加剧了国际间、地区间闭关锁国的保守化倾向。在宏观上,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要素充分、自由流动无法实现,社会成本被迫放大;在国际上,围绕区域合作的协商过程,“假想敌”满天飞,“打压”、“围剿”、“勾结”、“投靠”、“狼狈为奸”等情绪化的词常常作为标题和评论语出现。包括中国在内,各国发展中的问题终须自己认领,公平、公正性是国际合作的唯一基础——比如,TPP协定中中国被排除在外,与中国目前暂时不能满足劳工、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基准性要求有很大的关系,而这些情况国内媒体很少报道、讨论,所有的火力都集中到情绪的宣泄,以及对“对抗措施”的讨论。对中国来说,改革有窗口期,但窗口并非一直开放,经济民粹主义正在阻碍中国的改革进程。
在社会层面,社会民粹主义表现为盲目排外。对内有地域歧视,也有身份歧视;对外同样如此。对某些单独事件作扩大化解释,以偏概全,轻易上升为某国人对华人整体的污辱,“某某辱华事件”等标题的新闻不绝于耳,说明个别新闻从业人员也没有就事论事的平常心,心理投射②的嫌疑很大。民粹主义者的心态是极度自尊和极度自卑的混合物,而且时刻处于亢进状态。
在政治层面,民粹主义表现为不信任主义和不合作主义。一方面,政治体系中的不信任、不合作表现为冲突性群体事件的多发等。政治是对有限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其目标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民粹主义抬头是因为治理失灵,政策的制定-执行过程常态化地缺乏科学性、民主性,令民众感觉利益受损,又无处申诉,对抗性的群体事件自然就会多发,进而,弥散性的政治不信任就会充斥整个社会,进一步招来“塔西佗陷阱”③。这个时候,民粹主义的土壤就酿成了,不但是掌权精英和大众之间,而且大众与大众之间也呈现分崩离析的局面。 另一方面,民粹主义者虽然自称代表“人民”,反对腐败精英,反对精英集权,提倡“人民优先”。但很多时候,这里所指的“人民”常常是狭隘的特定人群,出发点是自我防卫式的山头主义。这种“人民优先”的原则,实际上只是包括非常狭隘的“人民”的利益,距离真正的社会正义相去甚远。“人民”,不过是绑架者手中的工具。
在历史层面,民粹主义表现为极端民族主义。民粹主义与民族主义相结合,形成极端民族主义。在这里,过强的自我防卫意识(俗称自我正当化:错误归于别人、功劳归于自身)、突出的晕轮效应(俗称以偏概全,对方某一突出的特点掩盖了其它,导致不能全面看待对方)、令人啼笑皆非的投射效应 ,历历可见。如此静态而封闭的思维方式,在国际社会的其它成员那里,恐怕也难以获得认同。各国历史发展的梯度格局,在历史上造就了冲突格局,近代殖民地历史和战争历史,是我们无法回避的过去。无论是社会的重建,还是国际关系的重建,和解都是必要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和解?
一方面要站在人类发展的高度,和解的前提是对“共同的人性,共同的困境”的承认。共同的人性是指:不论国别、人种,人类皆是同类,而非另类。因此,必须承认所有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对战争悲剧必须用历史辩证法的眼光去分析,关注战争发生的内外条件,加快国内和国际机制的构建,这是理性主义的观点。关于战争和和平的研究理应关注“共同的困境”及其克服问题,即发展中国家在经历工业化、国际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和遭遇的难题是共通的。其中,分配正义是社会正义最直观的部分,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却难以企及,很多国家实现了高增长,但共享度却很低。真正实现“成长的共享”的,只有东亚模式的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所谓“中等收入陷阱” ,其实就是分配不公的陷阱,作为平均数的“中等收入”在一个贫富差距极大的国家,不但无意义,而且是危险的——社会往往在这样的时候,动荡的风险最大。民粹主义(与对外的“军事主义”经常联动)的崛起,几乎不可避免。
另一方面,要用发展的历史观实现民族和解。关于民族和解,辩证法的发展观是重要的指导思想。社会发展永不止息,我们既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自己,也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他人(包括过去的敌人)。指标、经验材料都需要更新。另外,善意呼唤善意,当一方(特别是受害方)采取发展的观念来看待历史时,必然会极大地鼓舞对方相向而行,自我反省。一个民族的精神在历史因素中过多彷徨,常常是由于:在当下,现实的发展道路依然坎坷——不断的挫败感让人怨天尤人。不可否认,面临双重转型的大国——中国,对本身发展道路的摸索,注定不是简单的事,但我们需要历史辩证法来看待:哪些是历史?哪些是现实?同时,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找到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在这个基础上,重建自信和自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