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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住房金融市场的风险积聚研究(7)

除此之外,政府赞助企业的资本要求远低于其他金融机构,导致其无法承受危机中的巨额损失。

第三,Johnson—Crapo住房金融改革提案建议结束住房政府赞助企业的存在。在住房政府赞助企业被托管的5年之后,2014年3月,美国参议员Tim Johnson和Mike Crapo提出住房金融改革提案,认为当前的住房金融体系已不再满足市场需求,应该终结使用纳税人的钱维持房利美与房地美存在的现状。根据新的提案,政府应该建立类似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类似的联邦抵押贷款保险公司。该公司将作为抵押贷款市场的监管者出现,并负责管理抵押贷款保险基金进而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尽管该提案尚未完全付诸实施,但可以明确的是,美国住房金融市场需要更强的、更加细化的政府监管。如前文所述,住房政府赞助企业私有化后的逐利行为和政府管理机构不适当的目标要求,都是迫使政府赞助企业进行高风险的业务活动的原因。

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如果政府赞助企业在上个世纪没有私有化,那么这些问题是否还会存在呢?本文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反映人们在安全性与市场有效性这两个目标之间的权衡。即使政府赞助企业一直保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性质,并实行严格的风险管理标准,在没有私人资本的帮助下,也不可能实现其在过去几十年间为美国住房金融市场做出的贡献(另一家政策性政府金融机构吉利美为住房金融市场提供的流动性远小于政府赞助企业即为例证)。住房政府赞助企业的私有化和市场化确实增强了住房金融市场的效率与效力。

对我国政策性给住房金融业务的启示。与美国住房金融机构不同,国家开发银行住房金融事业部的资金不是转移到个体借款人手中,而是直接提供给各地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实施方。并且,住房金融事业部很有可能选择将贷款留存,而非证券化之后发行以获取更多流动性。但由于住房贷款市场的同质性,美国住房政府赞助企业的经验也可以对国家开发银行住房金融事业部的风险管理提供以下启示。

首先,提高自主监管能力。国家开发银行住房金融事业部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各地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实施方,具有明显的政策性目的,但仍需建立严格的贷款发放标准。住房金融事业部应仅对那些在审查之后认定能够按时支付本金及利息的项目发放贷款,避免逾期损失与违约损失。在信贷管理上,住房金融事业部很有可能选择将贷款留存,而非证券化之后发行以获取更多流动性,这使得预防违约风险更加重要。

因此,作为政策金融机构,在必须执行国家住房政策时,住房金融事业部应寻求自主设立业务目标的权力,或至少能够在完成目标的过程中拥有对目标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力,避免出现美国住房政府赞助企业在政府目标压力面前,选择购买次级贷款抵押债券从而扩大风险暴露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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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标签: 美国   住房   风险   金融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