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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办理协商制度:理论思考与政策分析(3)

提案办理协商的发展建议。首要需要细化提案审查立案标准。严格审查环节,严把立案标准是提高提案质量的关键。进一步完善“不予立案情形”,把好提案审查立案关。建议在《提案工作条例》原有11种“不立案情形”基础上增加:(1)未经调查研究,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2)哗众取宠、耸人听闻,庸俗、低俗、媚俗,雷人雷语、博取眼球的;(3)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偏激的;(4)违反公共道德,违背公序良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5)人民法院已经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6)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越级上访的;(7)涉嫌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8)变相为本人所在企业或部门争取私利的;(9)反映企事业单位纠纷个案的;(10)介绍基本情况,反映工作动态的;(11)经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认为不宜立案的。⑯

其次要健全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一是建立共同交办机制。在提案交办环节,就全国政协而言,应“建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共同交办机制。”⑰召开提案交办会,做好落实承办单位责任的协商;二是健全提案办理三方协商机制,推行多方协商机制。提案委员会应进一步发挥协调服务职能,不断完善承办单位、提案者和政协组织三方协商机制。重点提案的办理,可推行政府、政协、承办单位、提案人、专家学者参加的多方共同协商机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提案办理切实取得成效;三是提案办理情况纳入承办单位考评机制。为解决提案办理重答复轻落实情况,应将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纳入党政考核体系,将提案办理作为依法履职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从而保证提案办理质量的提高。

最后,提案办理协商形式要更为多样。提案办理协商除了提案办理协商会的形式外,要视提案内容、协商效果,更有针对性地采取多样的协商方式。如,现场协商、上门协商和个别协商等。提案办理协商还可以与专题协商、界别协商相结合进行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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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标签: 政策分析   提案   协商   理论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