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的颠覆创新是新技术冲击传统金融体系、引发市场变革的产物,金融与新技术结合、产融结合、金融混业等是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趋势。金融监管的重构,必须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改变过去审慎监管的模式,更加强调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完善信息工具的风险规制作用,建立事前监管预警监测体系,突出大数据的监管。区块链金融是未来金融业态的一个可能代表,具有突出的应用前景。必须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发展路径,赢得新一轮全球创新竞争领导者的位置。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重构 区块链 金融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11.004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证券法、金融法、竞争法、企业并购法、企业公司法、东亚经济一体化和法制协调。主要著作有《金融服务统合法论》《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最新日本公司法》等。
金融颠覆创新的趋势
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交织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技术创新带来的生产力发展引发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释放了技术创新的潜力,可以说,产业变革与人类社会的进步始于技术创新,而成于制度创新。正是因为股份制将分散的私人资本联合起来形成集中的股份资本,生产规模得以扩大,才能让蒸汽机走出实验室,广泛应用于火车、轮船、印刷机,才有了第一次工业革命,进而有了社会经济的腾飞;第二次工业革命在能源、交通运输、通信等领域的巨大进步,兴办大型企业对巨额资本集中的需求与私人资本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伴随市场关系、信用环境、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以社会大生产为基础的股份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企业组织。
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毫无疑问应当是革命性的,不断革新的技术也将不断冲击旧的金融业态,监管政策也将随之发生改变。新技术引发金融市场变革的最新实例就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对移动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运用,这将导致我们的金融体系回归金融的本质,回归到资本主义金融体系诞生之前的状态,回归到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和中央银行体系形成之前的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蓬勃发展的态势,更像是几百年前的股份制企业,包括商业银行和证券交易所兴起时的状态,尤其是不久的未来实现万物互联的时候,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而未来信息在网络上的无障碍流动也必将导致人类生产方式的改变。
依托于高速发展的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等互联网技术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方便快捷地将资金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联系起来,但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金融模式、金融现象不是简单地在金融中加入互联网技术因素,技术的进步只是新金融业态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具有开放、平等、共享、去中心化、去媒介等属性的新的金融业态,一方面能改变我国广大的中小微企业在传统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得不到融资的困境,一方面能改变投资门槛高,小额投资渠道匮乏的现状,使金融回归本质,实现其本应具有的资金融通、资源配置的功能。结合互联网金融创新以及金融本质,互联网金融应更为准确地被界定为: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和利用等金融功能,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混同、涉众等特征,并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的创新型金融。进一步而言,笔者更乐意将这一新兴业态定义为众筹金融。相对于“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更能体现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业态场外、混业的内在特征和其草根、普惠的精神,众筹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体现。也正因为此,笔者将“众筹金融”译作“We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