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众筹金融的提法具有其天然的局限性。这集中体现在“互联网”一词只能揭示这类新型金融模式所依赖的技术手段,而不能很好地反映其所包含的新思维、新精神、新制度。只有众筹金融,才能反映出这类新的金融模式的平等性、大众性、包容性与普惠性。这不仅是未来金融业态发展的方向,也符合我国未来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①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金融创新颠覆未来发展可能会有以下趋势:
第一,新技术与金融将会进一步融合。在未来,信息技术与金融的结合将渗透到人们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重新定义和构造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方式,并对人类社会的生态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这样一个重构过程中,生产者和消费者将直接联系和融合在一起,而这一过程正是信息对称所导致的结果。信息对称的重要性毋庸置疑②,事实上,信息的可追溯、点对点信息的可追随,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单纯的大数据的统计数据,相比静态的大数据,不间断的数据流更有价值。③而信息对称正是重构人类社会生态体系的最关键因素。
第二,金融会成为万物互联时代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它内生于这种新的人类生活生产方式当中,并越来越不能独立于整个体系。未来,产融结合的趋势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实业(产业)和金融业间的界限变得逐渐模糊,且其与人们生活的结合会更加紧密。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业具有的模式也会不断变化,但其本质并不会改变,而是实现一个向其本质的回归。④
第三,互联网金融将彻底导致金融的混业化,并且不可逆转。事实上,不论是保险、银行、信托,还是证券,其存在的基础都是为了满足人类日益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而这个需求本身就是淡化金融分业模式的动因。⑤同时,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引致互联网金融产业化,促进其与传统金融的融合,因此将进一步推动金融的混业化。
第四,区块链技术将随着股权众筹的发展得到更大应用。互联网金融具有鲜明的互联网技术基因,要求相配套的技术满足高效、低成本、可信的要求,有后现代技术色彩的区块链可以在股权登记、风险控制、信用纪录等方面配合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很可能是区块链崛起的契机。
第五,传统投资机构进军互联网金融,尤其是股权众筹行业。正如从银行轻视余额宝,到余额宝倒逼银行创新一样,传统的投资机构也在2015年充分感受到了股权众筹的魅力和威胁。传统的PE、VC已经全面认识到整个大趋势,在未来很可能会全面进入股权众筹行业。
金融监管重构路径选择
我国金融法制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相关部门一直以来也善于总结历史经验,吸收借鉴不同国家的先进成果,这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经济的稳健向前奠定了基础,但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猛,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金融行业混同趋势日益凸显,这些都为监管提出一定的挑战,具体而言:
第一,金融立法赶不上市场创新的步伐,金融制度供给远远不足。在日渐加快的市场创新面前,金融立法显得太过迟缓,相关制度供给远远不足。加强供给侧改革,需要加强金融制度供给。目前来看,囿于制度供给不足,金融市场能够提供的服务太少,服务的对象也太过狭窄,阻碍了国民分享金融发展的红利。⑥
第二,金融混业发展和金融与产业混同发展都对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混业发展的趋势已经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重视,但互联网金融的强势崛起同样值得注意。目前来看,已经不是简单的金融业本身的混同,更是产业与金融的混同。非金融机构、尤其是互联网机构开始涉及金融。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是普惠、小额的,但未来很有可能将大大超越传统金融。⑦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是中国金融创新的代表,是中国综合国力的表现,必须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及时调整监管政策与立法规划。2015年的股灾也证明了互联网技术创新会冲击传统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隐藏巨大风险,必须加以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