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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领域的颠覆创新与监管重构(4)

以上两条进路需要加以融合,简言之:必须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改变过去审慎监管的模式,更加强调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完善信息工具的风险规制作用,建立事前监管预警监测体系,突出大数据的监管。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改变现有的立法体制,强化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在金融立法领域的功能。金融市场变化万千,各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设立新法、修改旧法在金融领域应当非常频繁,才能追上实践变化的脚步。针对金融立法的这一特性,应当强化国务院法制办金融立法的职能,相关微观立法工作可以适当由国务院法制办承担。同时,相关金融立法也可以倡导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直接组织制订,从而压缩立法时间,及时应对市场变化。

第二,加强动态立法。全国人大制定原则性法律,具体细则授权一线监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这也是目前全世界较为通行的做法。

第三,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确立行为监管为核心。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为模版,强化消费者一端的监管体系,并成立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统一监管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创新领域。摒弃事前监管的老路,确立以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监管体系。⑫

第四,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加强投资者教育。明确以金融消费者为核心的法制监管体系,建立投资者分类制度,允许专业投资者、高资产净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鼓励其以套利交易挤出噪声交易者,完善投资者救济机制;建立可转换资本和风险备付金等风险预警及风险转移机制;还应当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制度。⑬此外,需要加强个人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提高中国金融消费者的素质。投资者教育是投资者保护最重要的内容和维度之一。投资者教育体系的完善是成为未来投资者保护的核心环节,推广建设投资者教育基地、推动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等能改变一代甚至数代人的金融素质,有力地提升国民的整体资本素养。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普惠全社会的活动,其实施主体包括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及其其他组织,甚至广泛发动全社会的力量,一个完善的投资者教育环境还需要包括教育机构、新闻媒体等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参与。

第五,完善金融服务、金融商品的统合立法。2015年股灾爆发的一个因素就在于现有监管体制对跨不同金融行业的金融产品难以有效监管,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能力也不足,无法应对金融从场外到场内、非正规到正规的发展趋势。应当吸取相应的教训,金融服务统合法是传统金融法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的最新发展,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实现金融公平与金融安全、金融秩序三者的平衡和发展,将金融商品的统合规制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结合,提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互配合以达到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目标。⑭

第六,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立法。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需要相应完善的立法规制。⑮缺乏法律保障的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很难完善,金融市场发展的根基随之不稳固。如支付清算的规定就长期停留在部门规章领域,缺乏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制,导致支付清算市场存在较多乱象。

第七,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混业发展是世界趋势,也有利于完善一国金融市场和加强本国企业与跨国金融企业的竞争。参考域外金融控股法,一方面鼓励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另一方面规制金融控股公司可能的弊端,使金融业者可综合经营,扩大经营规模,顺利市场规律,维护经济稳定,避免国际金融巨头垄断市场。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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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标签: 重构   颠覆   监管   领域   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