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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领域的颠覆创新与监管重构(7)

Niamh Moloney认为英国股票交易所的SETS股票电子报价系统及SEAQ交易商债券平台等另类交易平台实际上是原场外电子化交易系统的制度化。22美国2014年实施的《系统合规与完备性规则》既是SEC面对证券市场显著变化而启动的证券互联网监管工程,也引起了美欧学者的广泛讨论。在起步较晚的欧洲,如何鼓励及监督互联网技术时代的证券市场及金融市场,是各国努力的目标及学者讨论的重要方向。如英国科技部认为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改变了资本及账户系统等传统金融模式,政府须适应这一发展,并积极谋划应对全球竞争。

在新技术冲击下诞生的中国金融创新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中国金融创新发展及其监管是地地道道的中国问题,在吸收借鉴西方先进经验的同时,更多需要依靠中国业界、学界及政府共同努力,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发展的道路,并力争在以新技术+金融为基础的新一轮全球创新竞争中成为领导者。

(本文系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我国股权众筹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14SFB4006)  

注释

①杨东、文诚公:《互联网+众筹=众筹金融:众筹改变金融》,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3页。

②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而非正规金融则在完善信息对称领域具有优势。参见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年第7期。

③信息作为可统计概率、可呈现价格形成之逻辑过程的客观知识,对金融制度构建非常重要。参见Fama, Eugene, "Efficient Capital Markets: A Review of Theory and Empirical Work," The Journal of Finance, 1970, 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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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标签: 重构   颠覆   监管   领域   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