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所“从”之“法”不同,其法治的性质也就不同。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是法律的性质不同。社会主义不是自发产生,社会主义法治是预设前提的法治。要保证法治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必须保持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质,并不断给法律输入社会主义精神。现代法治是宪法之治,而宪法之治的基本要求是遇“事”询“宪”,依“宪”制法。立法是最重大的国家治理活动,法治国家最基本的特征是依宪立法。为了保证法律依宪而生,国家应当建立立法的宪法依据阐释制度和立法的合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规则之治 治国方略 法治国家 合宪审查
【中图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11.007
徐祥民,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学、宪法学、环境资源法学。主要著作有《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研究》《古代刑罚与刑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研究》等。
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是近年来常被提起的话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再一次把人们的注意力聚集到法治上来。在我国已经以宪法的形式宣布走法治之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①之后,党中央专门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速度做出决定,这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一步加强。②
法治是规则之治 由于我国近代以来,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一个时期的特殊经历,法治在人们心目中蒙染了某种理想色彩。这种认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心理基础。然而,我国能否顺畅地走上依法治国之路,不是单靠人们的期待就能解决的,也不是通过颁布一项立法或发布一项决定就能实现得了的,首先必须扫清法治认识上的障碍。
在关于法治的讨论中存在一种倾向性的认识,或一种近乎结论的认识,即把法治看作是来自西方的新文明,甚至仅仅属于西方的文明。③出现这种认识一方面导源于西方学者的鼓吹。比如美国法学家昂格尔就认为法治是仅仅在“现代西方自由主义国家”才存在的一种“罕见的历史现象”④。另一方面则可能是西方法治论的渲染影响了太多的受众。这种认识对人们接受法治构成障碍,甚至会瓦解人们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用那被视为唯一的法治模型为尺度来裁量我国所实行的法治建设,只能得出“人是我非”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