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原创精品 > 成果首发 > 正文

规则之治及治理之规则(7)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若干思考

⑥我国先秦的法治论要求法律尽可能良好,但没有把法律良好作为法治的必备条件。古希腊的法治论也论及法律制定得好与不好的问题,同样没有把法律必须良好作为法治的必备条件。参见徐祥民:《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与先秦法家的法治》,《法律史论集》第二卷;徐祥民:《申不害的法治思想及其局限性》,《文史哲》,2003年第2期。

⑦法治和人治的并立关系在许多著作中被表述为对立关系。学者们论述的对立可以简化为法律之治与人之治的关系。这种对立是学术加工出来的,而非真实存在的,因为法治不是法律的统治,世界上从来没有过,以后也不会有法律的统治这种事实。所谓法律的统治,如果不违背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法的真实的话,其真实含义是治者从法,是治者“以法律为国王”,或治者施治服从法律。

⑧徐祥民:《法治的基本要件:从法》,《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

⑨徐祥民:《文化基础与道路选择——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层思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7页。

1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章《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1我国《宪法》对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地位有明确的规定。(《序言》第五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表述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13徐祥民:《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之所有制说》,《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1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章《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认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第二章《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把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个部门,称“民法商法”部门。(第二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第二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

1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接受这个看法。《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第二章《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不过,《决定》在接受这个看法的基础上还有更高的要求,那就是第二章标题所说的那样,“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上一页 1 23456789下一页
[责任编辑:杨昀赟]
标签: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