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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之治及治理之规则(8)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若干思考

1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章《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19徐祥民:《法治的基本要件:从法》,《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

2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等。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废止)第一条。

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规定:“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是国家“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的理由。这一规定实际上也给出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理由——“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2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章《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2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章《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章《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2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章《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2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四章《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2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七章《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3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第二章《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立法先行的重要意义在于提供规则。如果立法不先行,治理活动就没有规则可循,所谓规则之治也就成了无源之水。

3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提出的第一项要求就是“坚持依法执政”。

3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主张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一主张反映了立法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性。“引领”如果发生错误,将导致方向性错误;“推动”如果发生错误,将造成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更远的后果。

3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章《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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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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