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式治理的国内外对比
参与式治理是属于普遍性的公众管理方式,在国内外都有不同的实践表现形式,并且社会效能呈现也有不同的程度。
国外参与式治理的实践方式。国外参与式治理体现在政治经济改革领域,重视公民的主体参与意识,注重公开性、参与性、互动性和规范性的原则把握。以巴西为例,巴西在参与式财政管理中,公民和不同社会组织参与到社区公共财政的开支和决策的过程中,保障了财政支出的合理性,公众的直接参与能够提升政府财政预算方案制定的科学性,能够在财政安排上考虑到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实现,将政府的财政风险降低到最小。同时参与式财政能够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于政府的监督力度,明确政府职责,保障政府治理的合法化和透明化。⑥
美国多数城市的政府管理实行议会制管理方式,以市经理制形成最高的城市决策机构,通过民主选举选择市议员,代表市民发表意见。为了保障市议员的建议有效性,通过创设自选委员会,以此来加强对于公民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传授,提升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入,对于公民提出的意见进行权衡和专业性总结,保障征询意见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能够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保障。
中国参与式治理的实践方式。中国参与式治理的实践方式的选择取决于中国政府治理所面临的基本情况,中国人口数量庞大,在管理上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同时庞大的人口基数为公众参与的意见征集带来更多的可能性,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各方参与主体的利益能否协调实现将会是我国参与式治理实践面临的最为重要的问题。我国一直以来致力于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形象,从基层工作出发全面深入到民众中间,为民主发展创设有利的环境。
我国的参与式治理目前主要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理事会中实现,如小区的业主自发组织维护小区卫生、安全的小组及参加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小区事务的协商发展等。但是参与式治理更体现在重要决策文件中,体现在城乡协调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在我国,参与式治理还没有实现较大范围的推广,政府部门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上还处在决策合作的发展阶段,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政府结构环境的优化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实现有保障的参与式治理方式,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分工责任。
中外参与式治理实践评介。从中外参与式治理方式的差异性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参与式治理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发达国家发展较快,已经形成了政府公共部门的活动组织机构,而且应用的范围非常广,决策的执行力度非常强。而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参与式治理受到社会环境、政府环境和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的影响,在服务的领域中还有所局限。参与式管理缺乏较高水平的专业化指导,决策的专业性和参与式治理的效能体现没有凸现出来,政府部门缺乏高质量决策引导机构和机制保障,在资源的优化配置方面存在着不足。⑦但是中国参与式治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优势性,中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城乡参与式治理方式能够实现更为细化的政治参与,公共服务的领域更加细致深入,城乡协调发展和治理协作能够实现相互的促进和带动作用,保障全面化的政治参与和管理。
参与式治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国内外都得到较大发展,特别是国外。政府不再是单向的主体,而是基于政府与公民的双本位治理格局,然而需要明确主客体的关系,提升治理水平。参与式治理,更多的是应该落实在“治理”上,政府、公民或非政府组织只是促进参与式治理的外部力量,一时心血来潮参与后的内部治理该如何保证,这需要政府进行思考。参与式治理更多的是需要政府放权,大力培植志愿者组织,加强公民的理性教育和培养公民精神。面对参与式治理的实践困境,中西方都应该明确深层次的治理问题,尤其是中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时期,更应该拓宽参与式治理的路径,寻求政府与公民间合作的最佳模式,为奠定国家治理体系奠定基石。
中国参与式治理的实践展望
我国参与式治理随着近些年来理论和实践研究的不断深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如浙江温岭的“恳谈式民主”,就是参与式治理的缩影。中国参与式治理在实践中具有较好的实践环境,实践对策展望发展前景是非常乐观的。
改善政治生态环境,规范政府行为。近些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中国政府公众形象有了较好的改观。参与式治理是一项政府主导的社会政治性行为,政府行为的社会化参与能够极大地改善政治生态的环境,在监督和促进的双重机制作用下,维护多方的利益实现。参与式治理是政府行为反思的重要途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五位一体的实践环境下需要考虑的内容非常多,政府行为需要慎重的考虑,稍有偏差都会影响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进程。政府主导下的参与性治理需要形成明确的责任归属,对于政府职能有准确的定位,从政策的制定到执行参与式治理都需要总体性的综合协调和资源的整合,以发挥组织的优势性,以社会和个人的行为和建议来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治生态环境的合理化、科学化和可持续化发展,形成较为完善的政治生态系统。
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提升主体意识。公民的政治参与始终是影响政府工作服务方向的重要因素,我们的党和政府秉承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各项工作中都要重点协调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利益实现,能够激发多元化主体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服务上的能动性参与,从而以主动性的公众合作和互动来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民主性的发挥,提升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对于公民参与的公共治理来说,政府的引导也是极为重要的,社会主体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利益价值视角也各有不同,政府所要做的就是最大程度上满足更多人的利益需求,体现党利民惠民的决策性目标。公民政治参与的主体意识是社会发展的推动性力量,能够激发社会主义民主和谐建设的动力机制,营造和谐的民主环境,在参与式治理中协调利益管理,保障公民参与治理的合理实现。
规范社会资源分配,注重合作治理。政府行为需要规范化引导,多元化主体的参与式治理能够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通过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三者之间的相互协作能够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在财政支出和财政投入上实现规范化的设计。⑧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在利益的分配上,对于不同的服务领域需要考虑到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性。参与式治理能够实现利益主体的合作关系,在具体的实践中需要将工作职责划归到具体的部门管理当中,例如学习西方的治理经验以专门的组织机构实现对利益主体的利益协调,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提出专业化的意见整理,提升政府工作的办事效率,发挥社会组织机构对于政府工作的辅助工作,在实践中实现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优势互补,保障参与式治理社会功效的最大化发挥,以产生较为深远的、持续性的社会影响力。
总之,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推进参与式治理的发展,可以更好地促进国家实施对公民的教育,推进政治社会化进程,促进政治文化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当前我国政府正致力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和高效型政府,参与式治理对创新政府治理模式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对于公民而言,参与式治理丰富民主形式,拓宽了政治参与渠道,保证自身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等权利得以实现。相信在“国家—社会—公民”三维模式下推进参与式治理的发展,可以更好地实现国家富强、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中国梦。
(作者分别为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广西民族大学教授)
【注释】
①张紧跟:“参与式治理:地方政府治理体系创新的趋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1期。
②Johanna Speer Participatory Governance Reform:A Good Strategy for Increasing Government Responsiveness and Improving Public Service.World Development, 2012(12).
③刘佳:“参与式治理理论探析”,《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8期。
④王敬尧:《参与式治理:中国社区建设实证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
⑤沈霞:“公民参与视阈下依法行政的合意性与主导逻辑”,《甘肃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⑥庄晓惠,杨胜平:“参与式治理的发生逻辑、功能价值与机制构建”,《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9期。
⑦黄其松,杨志军:“新型常态治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转型之道”,《探索》,2015年第2期。
⑧赵光勇:“治理转型、政府创新与参与式治理”,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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