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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权力透明化看公共问责机制建设(2)

强化公共问责制度建设,形成制度管权机制。公共问责机制的建设是一项具有系统性和全局性的工程,需要一套涵盖制度设计、制度执行等多个方面的问责制度作保障。为了实现“制度管权”,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公共问责制度的建设:

一是落实权力清单制度,依法界定政府职权。公开“权力清单”是实现公共权力透明化、避免权力暗箱操作的重要前提。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权力清单制度,强调依法界定政府权力和部门权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建设新目标,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环节,为实现权责公开、权责统一奠定基础。此外,我国还应对公共管理的方式、公共事务的开展流程以及岗位的权责范围等进行明确的规定,提高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和规范化程度⑦。

二是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推动权力透明化。我国应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公共权力运行信息公开的“质”和“量”。同时,还应尽快完善党务、政务的信息公开制度,并针对公共权力运行信息建立问责制度和纠错制度,从制度上提高问责信息的透明化程度。

三是建立双向多维问责途径,提高异体问责力度。政府应结合360度绩效责任理论,提高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的多元化,并建立双向、多维的问责途径,在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垂直问责程序的基础上,扩大政协、人大以及社会公民等方面的异体问责,并建立下级对上级的问责机制,合理提高问责机制的双向性和外部性,提高对运行公共权力的约束。

四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美国学者Kevin P.Kearns认为,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具有松散性和多元性,为了落实责任制,应结合委托—代理理论,通过竞争性投标、绩效合同、授权质量控制、结果测量、项目评估和独立财政审计等责任手段,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以促进“权责统一”的实现⑧。我国应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罢免制度、引咎辞职制度等,形成系统的监督制约制度体系,优化公共权力运行的秩序。

推动公共问责信息公开,形成透明化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是公共权力透明化的前提,也是将公共问责落到实处的基础。政府应尊重和维护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能够通过便捷的途径了解政府应该做什么、正在做什么以及获得什么结果、产生什么效益。通过提高信息透明程度,政府及各机构成员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使得公共问责有了实质意义。

其一,以治理透明化为核心理念。政府应树立“开放政府”这一治理透明化的理念,去除以往神秘感和神圣感,从思想根源上尊重公民知晓政府职能工作及运作程序的权利,并形成主动公布、主动解释的责任理念,从行动上扩展信息发布渠道和公民监督渠道,从以往的暗箱操作转向权力运行公开化,提高政府职务、权责、流程等信息的透明化⑨。

其二,以维护公众知情权为主要目的。政府在执行政务公开的过程中,应转变以往的任务式、应付式的信息公开做法,尤其是提高对公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民生问题、危机事件的信息公开程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将更深入地激活和扩大公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化。

其三,以数字化技术为重要手段。政府在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时应充分引入现代信息技术,扩大信息公开渠道,让更多的公民能够参与到公共问责之中。各级政府应积极完善信息通讯技术相关的软硬件设备,结合本地信息公开情况建立电子政务系统,并划分不同的模块和栏目,清晰、明确地将公共权力运行的信息发布到电子平台中,降低公民了解信息的时间成本和工具成本。此外,政府还应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在微信、微博、论坛等新媒体平台建立公众账号,扩大官方信息发布渠道,提高与公民信息交流、反馈的效率,推动信息利用的最大化⑩。

扩大公民问责参与渠道,强化民主问责基础。公民参与使公共问责实现约束,有赖于不断扩大以权利制约权力,进而形成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的全民监督网。政府应为公民提供更多的机会,让他们能够通过合法渠道参与制定公共政策和为政府提供信息,提高公共问责机制的民主性。其中,可通过以下方式扩大公民问责参与渠道:

一是强化公民的问责意识和能力。我国应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渗透政治教育和法律教育,提高公民对公共问责的认识和重视,并在课程教育和社会实践中了解公共问责的实践途径,切实提高参与公共问责的能力,实现有效问责。

二是建立健全公民问责的制度体系。政府应提高公共问责的民主性和畅通性,完善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以及相关程序,形成具有可行性的公民监督问责机制,切实保障公民参与公共问责的权利。

三是拓宽公民公共问责的渠道。政府在完善原有问责渠道的基础上,还应积极扩展网络问责,充分发挥其成本低、门槛低、时空局限小、问责效果明显等优势。其中,政府可将网络化信息渠道与网络化问责渠道结合起来,例如借助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公开信息,同时参与信息的评价反馈环节,深入了解网络舆论,形成新媒体问责渠道,及时回应公民通过网络途径反馈的问责信息,激活公民公共问责。

结语

为了建设“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政府应重视公共权力运行透明化这一主线,并主动接受来自内部及外部的监督、约束,切实改变公共权力运行不公开、不公正、不规范以及政府机关不作为、不负责的问题。为此应充分重视和分析当前我国存在的公共问责问题,如法治化水平较低、问责信息不对称和民主体制不完善等,并结合我国国情,从法治建设、制度建设、信息公开、民主参与等方面探索完善公共问责机制的有效途径,形成信息透明、权责统一、制度民主、程序规范的公共问责机制,全面提高我国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作者单位:兰州城市学院)

【注释】

①郑石桥:“公共问责机制和政府内部审计:理论框架和案例分析”,《会计之友》,2012年第19期,第16~21页。

②Francis J. Jr. Leazes. Public Accountability: Is It a Private Responsibility?.Administration and Society, 1997:395~412.

③Robert D. Behn. Rethinking 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 Brookings Institution, 2000:7.

④曾保根:“基本公共服务问责机制创新的四维构想”,《中州学刊》,2013年第5期,第10~14页。

⑤方俊,曹惠民:“构建基于公众参与的政府绩效问责机制”,《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第384~389页。

⑥周叶中:“论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的构建”,《广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222~235页。

⑦钱再见:“国家治理进程中的政府公信力及其提升路径研究—基于公共权力视角的考察”,《学习论坛》,2015年第8期,第43~47页。

⑧Kevin P.Kearns. Managing for Accountability: Preserving the Public Trust in Public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 .San Francisco, CA: Jossey-Bass, 1998:37.

⑨钱再见,高晓霞:“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公共问责困境研究—以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为视角”,《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第3~12页。

⑩钟俊,聂鑫:“服务型政府构建中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途径探析”,《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第225~229页。

责编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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