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丰富,其成因可以从政府、网民、社会客观环境三个层面去做具体分析,其结果将带来正反两方面作用,各有利弊。文章认为,通过完善多渠道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完善相关立法工作,建立专门的调解队伍,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才是有效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网络群体性事件 成因 利弊 应对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的网络普及度以及网民数量大幅度提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①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网络群体性事件也日趋增多。因此,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由多种复杂因素引发的社会现象的产生机制、利弊作用以及应对措施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的网络强国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
何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关于其具体内涵,学术界目前没有非常统一的认识,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杜骏飞提出的:“网民群体围绕某一主题,基于不同目的,以网络聚集的方式制造网络舆论、促发社会行动的传播过程。”这一过程“可以是自发的,也可以是受组织的,可能是有序、健康的,也可能是无序、不健康甚至是非法的。”②第二种观点是刘振华和宋佳玲提出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超过特定数量的网民以现实事件为基点,出于各种目的在网络公共空间表达意愿观点等,从而形成网络舆论压力,从而影响或冲击现实生活秩序的事件。”③如上海杨佳袭警案、贵州瓮安事件等。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对群体性事件的阐述较为全面、客观,因为我们在看到某些网络群体性事件存在扰乱社会秩序、冲击社会稳定等消极影响的同时,也要看到部分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民通过网络媒介检举腐败、促进政府阳光公开执法的手段方法,这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要运用辩证的思想去看待网络群体性事件,不能把网络群体性事件当成一个完全负面、消极的事件,而是要用更为理性、客观的思维来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一个综合研究。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政府层面。第一,政府信息公开化程度低,欠缺与民众的沟通。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在决策时欠缺考量,信息封闭,造成网上谣言四起,再加上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使网民产生心理恐慌和对抗情绪,这种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便会直接在现实生活中体现出来。如在“厦门px项目事件”中,因为政府在决定引进px化工项目的过程中没有就相关信息对民众进行披露,以致于在项目引进过程中,网络谣言盛行,一时间各种论坛、博客热议纷纷,民众人人自危并最终演变为大规模游行事件,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二,官方网络传媒发展缓慢,影响力有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程度的日益提升,政府通过网络来发布一些重要信息并借此与民众互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政府网络平台建设还有待提升,仅有少数地区建立了“政府网络发言人”制度。有些地区尽管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官方网络平台,但官方媒体往往不能紧跟热点以及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同时也较少回应网民热切关注的问题,这直接导致了网民对官媒的忽视、冷淡。
网民层面。第一,现实社会矛盾激化。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动,利益格局面临巨大调整,我国社会主要呈现出各种传统矛盾和新型矛盾错综复杂、相互交织特点。民众负面情绪产生的主要原因往往与这些社会矛盾有关,这种关联性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看到国家的经济实力得到显著增强的同时,在社会财富、利益分配上出现了严重的不协调,这种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的客观现实直接激发人们的“仇富”心理;其二,不断加剧的竞争压力使人们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情绪。
第二,民众的法治意识和话语权意识逐步提升。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法治理念不断强化,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社会各群体努力争取话语权以期获得更加公正的待遇。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话语权保障制度的建设尚不完善,当人们通过常规渠道维权遇到障碍时,新兴的网络媒体正成为一个表达愿望、争取合法权益的重要平台。
第三,网民的从众心理。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中,网民群体的心理往往有情绪化、波动化的特征。根据杨斌成、何芝莹等人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舆论传播阶段的划分,可以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扩散过程分为三个阶段:舆论潜伏阶段、舆论扩散阶段、舆论爆发阶段。④具体变化过程是:在舆论潜伏阶段,一方面,受我国传统文化中伸张正义、去恶扬善等主流价值观的影响,网民会开始关注社会的一些热点事件;另一方面,基于社会转型期群众内心安全感的普遍缺乏,他们对于事件中受害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形往往感同身受,由此更激发了他们促成事件妥善解决的渴望。在舆论扩散阶段,事件持续发酵升级,网民展开了同相关部门的角力对抗,产生了网络传播中“沉默的螺旋效应”⑤。此时,劣势意见的沉默使优势意见的力量得到强化,由此使网民的质疑和争论得以逐渐统一。到了舆论爆发阶段,网民的情绪达到顶峰。此时的人们往往已经不再考虑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甚至将可能承担的责任都抛在了脑后。当事态发展到这一阶段,如果相关部门不能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本来只是停留在网络层面的冲突就极有可能演化成现实的对抗。
客观环境。第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同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相比,由于网络信息具有传播快速、信息传输获取便捷且信息量大等特点,因此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起和组织成本大大降低。一是时间成本低,网络信息可以即发即到,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最多的目标用户,传播速度快;二是经济成本低,网络信息省去了传统印刷、通信、人际成本等额外经济开销,只需要简单发布就能覆盖整个网络,传播范围广。
第二,网络立法尚不完善。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我国快步跨入网络信息化时代,网络技术普及化程度越来越高。但网络也是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现代生活的同时,基于其开放性强、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也加大了网络监管的难度。而要加强对网络的监管能力,配套的立法工作必须加以完善。目前,我国虽然已经相继出台《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数部网络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规范效力层级较低,保护范围和实际可操作性都较为有限,当面对错综复杂、种类繁多的网络违法行为时,往往会出现“无章可循”的尴尬局面。
第三,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下,我国与他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合作日趋频繁,但随之而来的还有主流价值观的冲突和东西方文化的碰撞。在我国开放程度日益提高的今天,一些西方反华势力通过网络大肆宣扬他们所谓的西式民主,并以极个别的社会负面热点问题为机会,干预中国内政,肆意捏造诋毁我国政府形象的谣言,贬低中国的国际形象。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在煽动下,不经查实制造事端,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同时,部分地方政府的宣传水平较为滞后,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及其破坏程度认识不清,使得符合我国国情的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影响力受到了很大的局限,从而给了西方国家一些错误理念以可乘之机。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利弊
正面作用。一方面,有利于拓宽群众维权渠道,释放不良情绪。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往往是一些偶发事件,而且参与其中的大部分网民通常与其并没有最直接的利益关系,那为什么大家的情绪会这么激动,参与热情也这么高?一方面某些事件本身确实触及到了人们的共同心理底线,另一方面其中的大部分网民在日常生活中也遭遇过类似的事件,因为政府与公众对话机制的不健全,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致使网民内心的负面情绪不断累积,再基于网络开放程度高、传播流动速度快、维权风险低等特点,大家便倾向于通过网络平台释放压力,由此来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也是群众不良情绪的一种疏导方式,它也许可以避免更大规模的现实冲突。
另一方面,有利于倒逼政府改革,推动民主政治进程。当今社会,信息公开、传播渠道发达,社会舆论监督体制不断健全,政府和官员的行为大多处于群众的关注与监督之下。群众通过网络合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反映如医疗、教育、住房等诸多领域的问题并在此过程中凝聚起大量的社会共识,这将对政府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倒逼政府对这些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领域的改革,及时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大大加快我国法治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进程。此外,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和主人翁精神不断增强,对社会民生领域等问题保持强烈的关注,通过适当的引导,有助于提升民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为推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奠定良好的民意基础。
负面作用。第一,有损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美国学者马克·E·沃伦在《民主与信任》中曾提出:民主的成分越多,就意味着对权威的监督越多,信任越少。⑤网络在推动社会进步,促使网民积极参政议政的同时,也对政府构成了一个巨大的挑战。政府是社会运转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占据着非同寻常的位置,它的公信力高低是整个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得到高速发展,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也对政府的公信力带来了不小的冲击。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动者、传播者、围观者根据网络平台的特殊性,将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虚拟与现实相配合,不断增强舆论压力。而一些政府机关由于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重视程度不够,欠缺处置类似事件的经验并且不能采取及时有效的针对性措施,使得网民合理的维权诉求难以实现,从而对政府的公信力与公共形象产生严重质疑。
第二,破坏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网络群体性事件与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相比,虽然并没有实际的群众聚集行为,但是因为网络自身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等特点,使舆论信息以“面对面”的方式对网民接收,可以即刻形成巨大的动员力量,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许多网络群体性事件很大程度是因为贫富差距导致的利益分配不均引发的,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对某个行业或组织的活动进行歪曲诱导时,就会严重影响该行业内员工的积极性,人们通过网络宣泄不良情绪,开展线上线下的联动,并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参加,冲击现有的社会制度,最后引发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破坏,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三,对群众产生错误引导,恶化群体性事件的强度。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初期,充斥大量信息,真假难分,群众很容易被吸引,当舆论开始向一边倾斜,越来越多的网民参与讨论和传播,大部分人的观点无形中就影响少数人,开始被同化,从而导致个体的判断和态度与群体相同,那么这些个体便产生了从众心理。另外,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治理时,某些群众对政府缺乏信心,对事件中的信息深信不疑,消极看待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调查,加上网络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煽动,由此产生抵触甚至是对立的情绪,情绪很容易就被激化,逆反心理作祟,使事件更难得到妥善处理。
完善应对机制
加大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力度。国家首先要严格、科学立法,将网络社会的发展和网络信息的传播纳入法治轨道。具体来说可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将国际上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功立法经验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法规体系;二是建立网络信息监督机制,对事关社会治安稳定的敏感信息予以重点关注,明确公安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三是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者等核心骨干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范网民网络行为。
建立专门的调解队伍,正确引导舆论走向。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中指出:“做好网络舆论宣传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好网上舆论的时、效、度,使网络空间清新起来。”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尝试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网络调解员等,打通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渠道,消除信息壁垒。通过设立网络新闻发言人,以准确、权威的信息传播,弥补官方网络舆论场的失位;通过建立专门的网络调解员队伍,帮助政府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沟通的转变,有效消除官方舆论和民间舆论间的冲突和隔阂,最终实现有效的公共监督。在这一过程中,各级地方公共管理部门要将网络调解员队伍和网络新闻发言人的设立常态化,有利于从源头解决争端。
建立健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孙子兵法》曰:“谋定而后动,知止而有得。”它的意思就是说不打无准备之仗,方能立于不败之地。因此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我们也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应急处置机制,只有这样,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才可以及时有效的予以应对。笔者认为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处置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预警监控体系,通过该体系对网络关注度较高的话题。转发次数多的网贴以及浏览量、访问量高的网站、论坛、博客进行有效的监控。第二,要设立专门的应急指挥处置机构,由其在危机发生时进行集中的协调指挥,提高危机应对的处置效率。第三,要建立迅捷、高效的政府信息发布机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失控往往源于一些谣言的传播,而政府又不能及时通过网络发布权威、准确的信息加以辟谣,从而导致矛盾、隔阂不断加深并最终一发不可收拾。因此,如果政府能在谣言散播时通过有效的信息发布机制公开真实信息,引导舆论重新回到理性客观的轨道,将会大大降低网络群体性事件失控的风险。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注释】
①“第3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研究报告”,中国网信网,2015年4月14日,http://www.cac.gov.cn/cnnic35fzzktjbg.html.
②杜骏飞:“网络群体事件的类型辨析”,《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7期。
③刘振华,宋佳玲:“社会转型期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防治”,《新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4期。
④杨斌成,何芝莹:“网络群体事件的形成模式与舆论传播机制”,《中州学刊》,2013年第7期。
⑤马克·E·沃伦:《民主与信任》,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年,第1页。
责编/韩露(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