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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制建设挑战与应对

【摘要】新疆是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的地区,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总是交织在一起,复杂难解,成为影响新疆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新疆由于特殊的地缘政治,历来受到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和破坏,加强宗教法制建设对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及国家长治久安,意义特殊而重大。

【关键词】新疆 宗教法制 和谐稳定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新疆是一个以伊斯兰教为主、多种宗教并存、信教群众较多较集中的地区,历史上和现在都受宗教极端主义的影响最为严重,且宗教极端主义在从事破坏活动时总是披着“宗教”这一外衣。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加强宗教法制建设,来依法规范宗教行为,将宗教极端主义从“宗教”这一避难所中剥离、驱逐并予以坚决打击,这将有利于维护新疆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加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极端主义的影响

新疆是宗教多元且受宗教极端主义影响最为严重的地区。宗教这一社会历史文化现象有着悠久的历史,且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依然普遍存在,并影响着各个国家乃至世界的历史进程。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共居、多宗教并存、多文化共生的地区,历史上和今天的新疆都在受着宗教的影响,尤其在少数民族高度聚居的南疆,宗教的影响力显得更为强大。新疆当前的宗教格局是以伊斯兰教为主,多种宗教并存。在新疆现有的55个民族约2200万人口中,有10个民族约1130万人信仰伊斯兰教,再加上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等,信教总人数约1300万,约占新疆总人口的59%。

宗教信仰是信教群众心理上的一个敏感区,信教群众普遍期望得到他人对自己所信仰宗教的认可,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今天,这种对宗教的虔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和政治目标的实现。

宗教极端主义往往冠以宗教的名义,并在此名义的掩盖下从事诸如暴力恐怖等形式的极端活动。本文所指的宗教极端主义是以伊斯兰原教旨主义面貌出现的宗教极端主义,也可称之为伊斯兰极端主义。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多宗教地区,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总是在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影响着新疆的社会稳定。

近代以来,伊斯兰极端主义开始影响和渗透新疆,它的蔓延对新疆的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尤其是在宗教氛围浓厚的南疆地区,伊斯兰极端势力与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融为一体,不断以宗教为幌子从事民族分裂活动和暴力恐怖活动。

2013年以来,内地和新疆发生了“4·23巴楚县色力布亚镇暴恐案”、“6·26鄯善县暴恐案”、“10·28天安门金水桥暴力恐怖案件”、“3·0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4·30乌鲁木齐火车南站自杀式爆炸袭击案件”、“5·22乌鲁木齐菜市场暴力恐怖案件”、“6·15和田棋牌室砍人案件”、喀什莎车县的“7·28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和喀什市“7·30屠杀爱国宗教人士暴恐案”等多起重大恶性案件,而这些案件的参与者无一例外都是观看了暴力恐怖音视频,受到了伊斯兰极端主义思想的影响。这些案件的发生,也给我们敲响了伊斯兰极端主义近几年呈现反弹、泛滥和外溢趋势的警钟。

伊斯兰极端主义是对社会秩序的极大威胁,极易导致宗教分化,造成伊斯兰教与其它宗教间、伊斯兰教不同派别间以及同一派别中温和派与极端派间的矛盾、冲突;极易腐蚀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就拿服饰来讲,当宗教极端思想抬头升温时,社会上着“吉里巴甫”服饰的妇女就会增多;极易毒害妇女和青少年的心灵,宗教极端势力为了达到分裂目的,在包括年轻妇女在内的青少年中宣扬“圣战”思想,蒙蔽并煽动他们以极其残暴的方式向各族人民群众发动所谓的“圣战”,滥杀无辜、涂炭生灵。

加强宗教法制建设,推进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进程,可以有效遏制宗教极端主义利用宗教之名所从事的破坏和渗透活动,对维护新疆尤其是南疆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宗教法制建设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建设成为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至此也拉开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帷幕。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1997年9月12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之后不久召开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这一目标又被写进了我国的宪法,从而实现了“依法治国”从党的政治目标向国家政治目标的转变。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的治国方式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同时也说明了经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历史和现实都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法治来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创造了更为丰富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正在逐步凸显。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走私贩私、偷税骗税、制假售假现象屡见不鲜;工程建筑领域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害人问题普遍出现;为了发展经济而破坏环境资源的现象屡禁不止等等。造成这种问题存在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人们还没有以更为全面客观的态度认识和对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问题,市场法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已经制定的法律还需要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实施。所以,必须进一步切实地把市场经济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需要法治来实现。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是法治的内容,我国的各项事业要真正体现人民意志,就必须下大力气加强法治建设,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三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需要法治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级各类组织和个人要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让自己在法制的轨道和范围内活动和发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才能逐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进而保障人民的根本权利。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在党的十五大至十八大报告中都有相关论述,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这充分说明了我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决心和信心。

“依法治疆”是“依法治国”战略在新疆的实践。新疆是我国西北部的战略屏障,是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区域,是我国向西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也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和运输通道。2014年5月28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全面总结了2010年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的工作,科学分析了新疆形势,明确了新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主攻方向,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新疆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可以说新疆迎来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切身感受到新疆社会的现代化发展程度还比较低,反分裂反恐怖的形势还十分严峻,正处于一个“三期叠加”的特殊时期,近年来接连发生的暴力恐怖事件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给新疆正常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经济的倒退。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把稳定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各级党政的工作都要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对当前形势科学研判,指出新疆的法治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然而,新疆的全面“法治”建设必须以健全的“法制”为基础。2014年11月23日至25日,新疆召开了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会议分析了法治新疆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形势。《意见》指出,新疆当前的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在一些重点领域立法仍然不健全,环境保护、社会治理、整治“三非”、打击极端、反恐维稳等领域有些方面无法可依;有些立法不能紧扣新疆实际和需要,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这些都要求把着力构建符合新疆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作为依法治疆的目标,突出在促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打击暴力恐怖犯罪、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等重点领域立法。

做好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必须加强宗教法制建设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在实践探索中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宗教理论,这些理论对于促进民族和谐和宗教和谐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新疆总人数约2200万,信教总人数约1300万,其中信仰伊斯兰教人数约1130万,从数据上就可以看出,宗教尤其是伊斯兰教对新疆民众的影响面。在基础教育相对落后、少数民族群众高度聚居的南疆,宗教氛围尤其浓厚,宗教信仰尤其虔诚,这给宗教管理和社会管理法治化带来了相当的难度。

民族是宗教的载体,宗教是民族的意识。新疆一半以上的人口信仰宗教,宗教对民族的文化、艺术、道德观念、风尚习俗、生活方式等又有着很深的影响,因而宗教问题往往和民族问题相互交织,成为新疆社会和谐稳定中最为敏感的问题。加之新疆南北疆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这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难免会产生民族矛盾,而这种由于实际利益冲突而引发的民族矛盾又往往以宗教的形态呈现出来。当前我国存在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而交通的发达及现代传媒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新疆与内地的交流、南疆与北疆的交流,在交流的过程中人们又难免会进行一定的比较,比较产生的结果便是新疆发展不如内地,南疆发展不如北疆更差于内地。而南疆是少数民族高度聚居区,信教群众众多,宗教氛围最为浓厚,不平衡感和失落感很容易在南疆部分少数民族群众中产生,很有可能会带来“民族宗教化”、“宗教民族化”的恶果,进一步增加了宗教与民族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

因此,要解决新疆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一是“发展是硬道理”,必须毫不动摇地继续抓好发展,改善民生,提高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是解决新疆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基础。二是“只抓发展不行”,新疆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具有特殊性,不能幻想发展上去了,民生改善了,新疆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三是更要重视宗教的“法制建设”和“依法管理”,要坚决做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有效地保护和促进宗教活动的正常化,不能以宗教的形态凸显民族问题,更不能被宗教极端主义所利用,歪曲民族问题,激化、恶化民族关系。

宗教法制建设是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的有力措施

人们对“宗教极端主义”一词早已熟知,且研究新疆社会问题的学者专家也经常使用该词。但是,由于学术背景和研究视角的不同,目前学术界对“宗教极端主义”一词的定义多种多样。金宜久先生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与‘极端主义’的复合概念,可以理解为‘宗教的极端主义,或宗教中的极端主义’,指宗教中含有极端主义的成分或因素,是宗教的极端主义”。或者是“在宗教名义下的极端主义”,即“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以宗教名目活动的极端主义”。①吴云贵先生则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是个泛称。它所指的是各种宗教内部的极端主义倾向,或假借宗教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②李兴华先生则将其定义为:“极少数徒有宗教信仰者之名的人,为窃取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不惜背离、歪曲、利用宗教,从事破坏正常社会稳定、和平发展主流、不同族群共处活动的一种思想和行为的体系。”③马品彦先生在其文章《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与危害》一文中指出:“宗教极端主义是当代国际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毒瘤。宗教极端主义虽然与宗教有关联,但只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它并不属于宗教范畴而是政治范畴的问题。”④

虽然以上几位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对“宗教极端主义”的表述不同,但是他们所持的观点是一样的,即“宗教极端主义”往往以“宗教”为外衣,打着“宗教”的幌子,从事破坏活动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既然宗教极端势力总是利用或者试图利用信教群众朴素的宗教情感,从事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行为,那么我们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宗教法制化建设,系统立法,科学执法,全面普法,既保障信教群众和宗教组织宗教信仰的自由和权利,规范其行为,又彻底划清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的界限,从法律的角度处理好宗教与政治、宗教与教育、宗教与世俗生活的关系,铲除宗教极端主义利用宗教从事破坏活动的土壤,从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来说,这一点对新疆尤其重要。

结语

要维护新疆的社会稳定及长治久安,不仅要进一步加大援疆力度,更要发展新疆稳定和谐的内生动力,不仅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更要加强新疆宗教法制建设。而宗教法制建设必须是系统立法、科学执法和全面普法的结合,其中普法工作难度较大,需要想方设法加大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力度。对于发展较为落后的南疆农牧区,普法工作难度更大,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作者分别为喀什师范学院讲师、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新疆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系喀什师范学院南疆教育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度科研项目“引导南疆少数民族大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研究”和喀什师范学院2014年度校内课题“宗教极端主义对南疆社会稳定的影响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JEDU070113C02、(14)1507)

【注释】

①金宜久:“宗教在当代社会中的蜕变”,《世界宗教研究》,2002年第2期,第5页。

②吴云贵:《当代伊斯兰教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375~376页。

③李兴华:“宗教极端主义研究概要”,《西北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第77页。

④马品彦:“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与危害”,《新疆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第63~64页。

责编/于岩(实习)

[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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