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辞职中潜藏的权钱交换以及过滤制度设计
有观点质疑,官员辞职既然是正常的职业流动现象,为何离职官员集中涌向企业,而不是流向其他的社会行业?官员的确辞职后大多数都是以开办企业、担任企业高管等方式从商,鲜有人从事社会公益、科研教育或者文学艺术等其他岗位。据长江新闻统计,十八大以来主动辞职的35名官员,只有4人分别选择了务农、医学、教育、文艺作为他们的新职业④,而其余官员都统一进入企业。在官员辞职从商的背后是否隐藏着权钱交易?官商转换的动机似乎并不那么真切,原因还是源于官员职业的特殊性:作为中国社会掌握着国家资源的少数群体,岗位职责决定了他们有权力来处置这些资源,职业身份规定了他们是特定资源的依法“拥有者”,官员成为了公共资源使用位置的占据者。官员作为公人与私人的结合体,在某些情况下是有可能将这些公共资源私人化的,同时通过在机构长期工作时所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还可以基于人情关系的利益联结从而扩大公共资源私人化的范围,所以官员身份是一种可以增值牟利的无形资产。这就为企业在与他们交往过程中,通过官员在将公共资源变为个人资产后与之交换,为非法窃取资源收获利益提供了机会。
虽然官员辞职使自身与职业相分离,似乎附着于官员位置上的资源与权力也随之消失,但是某些资源却不是粘合在固定职位上,而是存在于作为位置占据者的个体上,不因离职而立刻消失,相反在一定时期内继续跟随个体,比如政府内部的信息资源与个体编织人情网络与利益链的社会资本。这些资源是在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获取或者创造的,官员辞职的权力及时性效应并不能立刻消散资源,相反具有相对的延时性:政府具有监督市场与调控宏观经济的职责,官员所接触到的内部消息往往是还没有对外公布或者还处在计划阶段的政策信息,即使在官员辞职之后这些信息依然可在后续一定期间内带来经济利益;官员因机构内部工作关系结成的人情网络代表了他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具有很大的符号效用—代表可以随时发挥价值的潜力。林南认为,社会资本的潜力是“自我在必要时可以激活社会联系并利用那些资源”⑤,从而使得官员辞职之后一段时期内,还可通过人际关系获取资源。辞职官员利用这两类资源继续达成公共资源私人化的目的,为自己与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用。辞职官员获利的另一种方法是通过权力兑换,凭借在职期间运用公权来为企业不法谋取利益,并与企业达成利益上的默契,以转换资本形式的方法将窃取的资源转存于企业,等辞职后进入企业以领取薪金的方法来合法实现时间差上的权钱交换,这是辞职官员所拥有的剩余权力。
由于可以利用私化的资源与剩余权力来牟利,所以官员辞职从商往往埋藏了这样的隐患,从而引起公众对于离职官员涌入私营企业的担忧。事实上许多辞职从商的官员被查处的案例也证实了这种猜测,这使得官员辞职经商本来作为一种正常的职业流动变成了违背公德法律的不正当现象,它直接造成了市场不公平竞争,以及权力寻租、期权腐败等有悖于市场与法治精神的不良风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就是要将权力交还给市场,弱化政府行政权力的影响而让市场自发调节,然而辞职官员在携带私化的公共资源以及剩余权力下海从商后,又变相地将权力重新引入市场,造成了平等交换的经济秩序被特权群体肆意地破坏,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乃至社会的发展。同时官员辞职下海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官商勾结、权力期权等腐败问题,又会损害政府形象、动摇政府公信力,从而对政府变革的推进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官员辞职中的权钱交换直接造成了官员辞职、政府变革以及社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无法持续。
官员辞职从商本来是一种正常的职业选择,离职官员具有较高的能力、学历与技术,能够为市场的活跃与企业的创新带来裨益。我们不反对官员辞职下海从商,但是至关重要的是如何防范权力进入市场,在确保人才流向企业的同时防止利用剩余权力与私化资源,来潜在地实现以国家利益作为筹码的权钱交换。关键在于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给官员辞职后的“再就业”行为套上“笼头”,用严密的制度阻断离职官员的“权力余热”。⑥
要做到制度设计上的完备,就必须严格参照《公务员法》与国家相关政策,在审批程序与限制性规定等方面要落实规则条例,同时对于政策法规中描述比较笼统、范围限定不明、缺乏操作性的具体条款要加以细化与扩充,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明确辞职审计规定的执行对象。《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离职前,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应该理解为,对公务员的辞职必须视为“必要的”审计对象⑦,不因笼统的“必要时”而窄化其执行范围。其次,细化官员辞职后就业限制的规则,补充实施细则与具体操作程序。比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职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其中任职的含义不明晰,应包括正式职务与非正式职务两种情况,同时“与原工作职务直接相关”的字面表述过于模糊,具体执行起来操作难度较大。再次,完善官员辞职后违反限制规定的处罚措施。《公务员法》中对于在辞职后违反相关条例的人员,规定交由其原先所在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再交由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离职官员违反条例的行为可能还涉及到腐败犯罪,因而不能仅将处罚权交给工商部门,而要由更有权威性、专职性的纪检监察部门来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追加刑事处罚。最后,适时调整辞职官员的经济补偿与优惠政策。市场经济初期由于国家人才结构向政府倾斜,所以为鼓励人才流动所采取的优惠补偿较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源配置失衡的问题得到了缓解,政府应该适时地下调补偿标准。同时在制定经济补偿与优惠政策时,必须召开听证会等其他公开形式公布于社会,并交由各级人大来审议。
通过完善制度设计过滤掉离职官员的潜藏资源与剩余权力,切断权钱交换的利益链条同时摒除人情交易的潜在规则,从而阻断利用权力期权与私携资源的获利通道。依靠法律政策的严密监督与执行,确保每个进入企业的官员除了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与技能等个人资源外,所拥有的社会资本无法兑换成经济利益,进而使他们从商不再具有特殊优势只能平等竞争,以此消除权力腐败的可能进而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最终推进政府的变革优化与社会的健康发展。
结语
官员辞职现象伴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发展,每当在制度体系与经济环境发生波动与变化的时刻,适宜的历史机遇就会出现从而促使辞职现象的产生。隐藏在背后推动官员辞职的动力,就是政府变革的推动力与社会发展的吸引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愈加强大,它对政府变革、官员辞职带来了最为主动与直接的影响,也是构建三方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关键所在。关于官员辞职中潜在的权钱交换对政府变革、社会发展与官商转换的正常流动造成的负面影响,通过改进法律政策以此构造过滤权力的制度设计,保证官员辞职能够作为一种社会的新常态健康地持续,从而政府才能精干优化、迈向现代化,才能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新的驱动力。对于中国而言最重要的是,官员辞职解放了一大批社会急需的人力资源,它有利于帮助人才挖掘自身潜力,促使职业流动自由度的最大化,为各式人才提供最适合体现价值的机遇,最大限度发挥人才的创新能力从而为社会发展持续地带来活力,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远繁荣的关键也在于此。
(本文系国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建构立体形式反腐败体系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3JZD013)
【注释】
①李克诚:“新一波官员下海潮来临?”,《南风窗》,2014年第8期。
②张伟:“市长梅永红辞职引发‘官念’大碰撞 官员辞职,一场‘说走就走的’新旅途?”,《中国经济周刊》,2015年第36页。
③[英]穆勒:《论自由》,孟凡礼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35~136页。
④“官员辞职后都去干嘛:从商说书种地”,中华网,2015年8月4日。
⑤[美]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张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3页。
⑥朱春奎:“为‘辞职下海’套上制度的‘笼头’”,《社会观察》,2015年第10期。
⑦龙太江,博岚岚:“公务员辞职后的利益冲突问题”,《探索与争鸣》,2007年第6期。
责编/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