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在实践中探索科学有效的容错机制
错误是指实践主体的认识或行为与客观实际不相吻合或吻合程度较低。主客观不一致是常态化的,出现主客体严重错位可能是主体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也可能是客体变化发展的结果。错误与真理是认识发展过程中的一对既绝对又相对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认识的目的在于对真理的追求,追求真理有时恰恰是通过一系列的错误实现的,错误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走向真理的必由之路。容错,是基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辩证法,对改革创新者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先行先试探索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构建容错机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继续全面深化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一,构建容错机制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实际相结合做出的战略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得以继续推进的重要保证。容错是系统正常运转的客观要求,没有容错机制的系统必然是僵化而脆弱的。第二,构建容错机制是党在处理干部错误问题上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在9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敢于承认错误,勇于纠正错误,是获得人民群众拥护和爱戴的重要原因,也是永葆先进性的一大法宝。第三,容错机制是马克思主义倡导实践精神的制度化表现。改革与创新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直接动力,容错是规范、解放这种力量的制度化保证,是全面深化改革继续推进的矫正器、助推器。
构建容错机制是符合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的正确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情势下历史发展的必然,然而构建容错机制任重道远。容错机制并非适用于所有的错误和失误,“三个区分开来”为我们界定错误的性质指明了总体方向,但还有许多相关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亟待解决。如何处理容错机制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之间的矛盾,试错的成本由谁承担,免责与追责由谁认定,如何有机结合容错与纠错机制等一系列相关问题,都需要深入的思考与研究。虽然一些地区已经对建立容错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距离容错机制的真正落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容错机制的构建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来守住改革创新行为的法律、纪律、政策和道德底线。只有各种机制之间互相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一整套的制度体系,才会使容错机制真正落地实施。对于广大党员干部而言,勇于探索和创新难能可贵,在探索中防错、认错、纠错才能不辜负人民赋予的权力,才能增强自身的政治生命力。
(本文系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2015年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大研究方向立项课题“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阐述的重大战略思想”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L15ZDA005)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99页。
③《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36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2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7页。
⑥林蔚文:“为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 健全行政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人民日报》,2016年3月25日。
责编 /张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