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行政免责制度建设的启示
健全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行政免责实现的基础。我国行政免责的设立需要健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要求从严治党治吏,加强对违法、违规、违纪领导干部的问责,这与“容错免责”看似相互对立,实则相辅相成。行政问责与行政免责并非相互矛盾,惩罚与宽容并举,更能有效发挥行政问责与行政免责各自的积极作用。我国要实现行政问责制度的体系化、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保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各自的问责权限,协调各个问责主体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异体问责主体的作用,充分发挥媒体与公众的问责职能。明确政治问责、职业问责、法律问责、等级问责各自的范围与作用,保障问责主体与问责性质的统一。此外,还要完善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监督制度等的配合,能够保证行政问责的实际落实,强化行政问责的实际效果。
明确行政免责主体与对象。行政免责的主体与对象对行政免责的设立与运行至关重要。我国行政免责主体的明确需要问责主体的制度化、规范化。行政免责的设立必须明确由谁来建构、由谁来认定、由谁来实施和监督的问题。作为行政免责主体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应从中央到地方分别保证免责原则、规定的制定与规定的具体实施。当然,中央层面的各个机关也负有实施责任,但原则、宏观规则必须由中央机关确定。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与效果由各类机关内部监督、互相监督以及由社会监督。行政免责的对象应包括行政主体及其人员,将对象范围广泛化,更能保证免责的有效实施。我国应在与行政问责制度相匹配的情况下,将行政免责的对象法律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免责实际效果。
细化行政免责规定。行政免责的有效实施需要详细的制度与法律规定予以保障。在设立行政免责时,要明确其宗旨,对于以改革名义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严令禁止,对于优柔寡断、错失大好改革机遇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政府和工作人员依法追求其不作为责任,同时对“免责”、“减免”等词语进行合理诠释。严格区分免责的界限,合理区分失职与失误、探索性失误与利己性失误、敢作为与乱作为的性质和处分标准,重点看是否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出发点是否为了维护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决策方式是否科学民主、是否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为群众普遍认可、失败原因是创新举措有程序缺陷还是工作人员主观上失职渎职等等。此外,还要制定科学规范的免责程序,包括提出免责申请、开展调查、予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等。
建设行政免责的配套制度。行政免责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和规则辅助配合实施。例如对允许试错的项目,需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建立决策跟踪和反馈机制,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把行政决策实施后的评价工作与决策方案的修正和完善结合起来,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还应建全完善已有的相关规定,完善防错和激励机制,建立容错的考核制度以及事中监察、事后审计等等。此外,建立行政免责的补偿制度,对行政免责中不予承担责任的行为对公民造成损害按照合理比例补偿,避免其因政府的免责行为承担不应负担的损失。
(本文系王明杰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我国高绩效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和科学体系评估研究”和石亚军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内涵式大部制改革视野下的政府职能根本转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BZZ048、25513003)
【注释】
①②③④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第777页,第790页,第791页,第799页。
⑤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731页。
⑥施雪华:“西方发达国家行政问责制度比较研究”,《理论研究》,2014年第6期。
⑦王静:“中外行政责任制度比较研究”,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⑧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27页。
责编/王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