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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众的政治参与观念调查报告(2016)(3)

核心提示: 目前,我国仍在积极培育公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通过我们的调查发现,公众对于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的参与意愿最强,而对于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公共事务,则参与意识较为欠缺。因此,对于政府来说,要通过动员公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培养政治参与观念,增强主体意识;对于公众来说,要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提高政治参与技巧,积累政治参与经验。

公众具有一定的投票意识,但投票意识受一定的人情因素影响

参与投票是政治参与的一种方式,公民可以通过投票来选择领导人从而影响公共政治,投票是我国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本次调查主要测量了我国公众对于投票的态度是否具有独立意识,在中国社会人情关系法则下投票是否受到面子的影响,以及是否珍视自己的投票权。投票意识的题目设置采用反向计分,分数越高表明投票意识越强。通过百分制转化,我们发现,我国公众的投票意识得分为56.5分,超过50分平均水平。因此可以说,我国公众已经具有一定的投票意识,但是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具体而言,只有21.7%的受访者表示“把选票投给谁都一样”,这说明大部分受访公众能够珍视自己的投票权,具有较高的政治参与意识(见图4)。42.2%的受访者对“干部人选由上级决定更为稳妥”这一观点持反对意见,这说明我国公众的投票意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34.3%的受访者表示“我会把选票投给我认识的人、朋友或者亲戚”,说明我国公众存在一种私利式的参与意识,在投票时有相当部分公众迈不过人情关,因人情往往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连,从而会对自己的投票行为产生影响。如何将传统的人情观引导为现代公民文化,成为公民参与意识培养应切实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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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公开竞选具有一定的认同度,表现出较强的边缘性选举行为

竞选行为与投票行为不同,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政治参与行为,它直接介入政治输入过程,以自己的意志和行为直接干预选举结果,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公民意识的表现。

调查显示,我国公众对于公开竞选具有一定的认同度,只有34.7%的受访者认为,“公开选举没有实质意义,只是一种形式”。有一半以上的受访者表示,“在进行公开选举时,我会详细了解每个候选人的为人和能力”,对于候选人行为的了解属于边缘性竞选行为,受访公众愿意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判断候选人是否符合选举要求。相对而言,对候选人能力的判断并发表意见就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对候选人发表意见甚至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只有44.8%的受访者表示“在进行公开选举时,我会就候选人的长处和短处在熟人中发表意见”,比例降低,说明我国公众更加关注政治输出过程而非输入过程(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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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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