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是以“善治”为核心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决定因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20次提到“公平”一词,充分说明公平在现代治理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新年贺词中明确指出,“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2015年4月28日,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在前进的道路上,我们要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也对“机会公平”“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有所论述。此前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则进一步地提出“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际出发,把握发展新特征,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当前,测度中国县市经济社会公平度现状,总结县域地区在公平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发现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了解和改善中国县域地区经济社会公平度,以及推进整个国家经济社会更加公平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这也是我们在过去一段时期坚持对县市经济社会公平度展开测评的主要初衷。同时,处于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县市之间的地市一级,在区域经济调控、要素资源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城乡发展统筹等方面有着异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对其经济社会公平度的研究和评价同样不可忽视、不可或缺。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和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困难局面,吉林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迎难而上、主动作为,把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保稳定、防风险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全面推进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安全发展。农业生产喜获丰收,经济总量迈上新台阶,结构调整成果显现,质量效益不断提升,社会发展和谐稳定,各项事业成绩喜人,实现了“十二五”的圆满收官,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6年1月26日,吉林省长蒋良超在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吉林省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和省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牢抓住国家新一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机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突出发挥“五个优势”、推进“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紧紧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着力推动转型升级,着力培育新的发展动能,着力增强持续增长动力,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着力实施依法治省,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
人民论坛测评中心在所构建的以县市为测度单位的经济社会公平度测评理论模型基础上,通过对具体指标进行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建立了中国地方经济社会公平度评价体系。现根据吉林统计年鉴等提供的公开统计数据,对吉林省9地市(州)的经济社会公平度进行了测评、排名、比较和进一步分析。我们寄希望于通过这种系统性的研究,对各地市(州)的主要做法、有效经验进行探索,并为各地市(州)今后促进经济社会公平度进一步提升,提供参考和建议。
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依据与数据的选取
在构建经济社会公平度测评理论模型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全面性、敏感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和动态性五个基本原则,以最适宜的指标来客观评价公平程度为导向,以我国地市(州)一级目前所处的实际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状况为根本前提,最终选择了阿玛蒂亚•森的正义观和马克思的公平分配理论作为依据,搭建了功能公平、可行能力公平以及结果公平三个维度,确定了底线公平、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三个一级指标。而在指标数据选取方面,则是充分建立在数据的可获取性基础上,现将具体指标选取的理论依据以及所选择的指标数据说明如下。
底线公平
早期与公平有关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多以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的低保参保率来衡量底线公平。对于这一点,我们有不同的看法,其具体原因如下:第一,福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与有关的实证研究均表明,过分追求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的应保尽保率,会削弱这部分人口中很多人的劳动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滋生“等、靠、要”的消极思想;第二,类似“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道理,长期来看,与其给予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基本的生活保障,倒不如加快完善相关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这些人能够通过自身的劳动和努力来摆脱贫困。由此,我们没有选择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应保尽保率,转而将贫困率确定为衡量底线公平的一项核心指标。在此基础上,结合数据的可得性,最终选取以一个地市(州)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参保人数占该地市(州)年末(常住)总人数的比重来近似衡量这一指标。
此外,自1978年我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就长期存在。在这种二元的结构和格局下,我国城乡之间公共基础设施、人均收入水平、市场化进程等方面始终存在较大差距,并进一步导致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长期存在差距。另一方面,国内外相关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均表明,生活水平是衡量人们衣食住用等基本生活底线实际情况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人们的日常生活水平,愈加能够通过生活消费方面的支出水平给予直观反映。由此,以保证指标间的可加性和可比性为准则,结合目前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人均消费支出普遍低于城市地区人均消费支出这一现实情况,我们选取以一个地市(州)的乡村与城市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比,来衡量该地市(州)城乡居民在生活水平方面的公平程度。
机会公平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这推动了人们需求层次的相应提升,使人们更加关注个人的发展机会问题。而综合西方的人力资本理论以及我国地市(州)一级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我们推定,在地市(州)层面,九年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在培养和提升人力资本方面有着基础性的地位,特别是中高等教育,近几年来在这方面的作用持续提高。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我们发现,这也被大量与人力资本有关的国内外研究所证实。为此,我们选取以一个地市(州)的中学教育完成率来衡量该地市(州)人口在发展机会方面的公平程度。结合数据可得性,中学教育完成率以普通中学当年毕业总人数与三年前普通中学招生人数之比来代表。
分配公平
要全面而系统地衡量经济社会公平程度,除了需要考虑底线公平和机会公平外,还需考虑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分配原则呈现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效率和公平并重”两个阶段性特征,城乡、地区、行业、职位间的收入差距在快速的经济增长中被拉大了。从整个国家层面来看,我国的基尼系数进入21世纪后,便超过了“0.4”这一衡量收入差距的国际警戒线。近几年来,尽管收入差距出现了一定的缓和趋势,但仍处于较高水平。因此,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注重和实现公平,成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和重点。“十三五”规划纲要更是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关系,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规范初次分配,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调整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缩小全社会收入差距”。
有鉴于此,我们选择以初次分配公平度和再分配公平度两个指标,来衡量收入分配上的总体公平度。在此基础上,结合数据的可得性,进一步选取以一个地市(州)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的百分比,以及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百分比,来反映该地市(州)经济社会初次分配公平度以及再分配公平度。其中,在测算人均可支配收入方面,我们借鉴了《中国经济周刊》中国经济研究院所曾采用的做法,即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口占比。
此外,鉴于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近年来长期存在,而这种二元结构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城乡收入分配结构的改善,限制了城乡收入分配公平度的快速提升。因此在分配公平方面,城乡居民间的人均收入差距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同时,为保持数据指标的可比性和可加性,与城乡人均消费支出指标的设定逻辑相一致,关于一个地市(州)的城乡人均收入差距,同样以乡村、城市人均收入比来反映。可能有人会认为这里的人均收入与底线公平指标中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存在交叉和重叠,因为收入水平是影响消费支出的主要因素。但需要注意的是,已有的大量实证研究均表明,对于现阶段的中国,特别是对于现阶段的中国地市地区,除了收入水平外,诸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市场化程度等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消费支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