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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体系重构设想(2)

一是尽快开征房地产税。不动产的税基在空间上难于移动、在时间上使用期限长,在价值上随着经济增长有较大增值空间,完全具备地方税属性和成为地方主力税种的条件。应当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步伐与相关基础制度建设。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高度分化,现在看来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步调地开征房地产税,难度已越来越大。可考虑采用先出台房地产税法,在需要加大调控的一线城市率先开征,其他城市再陆续跟上的渐进方式,逐渐导入房地产税,慢慢培育为地方税的主力税种。

二是将资源税划为地方税。资源税具备地方税的特征,特别是对于资源富集而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而言,改革后的资源税可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不久前,财政部门发布了资源税改革方案,不仅扩大了资源税从价计征的范围,而且还将资源税范围扩大到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原资源等,这是顺时应势之举。

三是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当前,开征环境税的社会共识已经形成,环保税的草案也已公布,应当尽快实施。同时,也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环保税的地方税性质。

四是改革消费税。随着我国消费导向型经济的呼之欲出,地方政府逐渐退出生产投资事务,转向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做好当地消费市场监管的需要正在加强,而这内在地契合地方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为此,可考虑将消费税由现在的中央税改为地方税,并由现在的扩大征收范围这一改革重点逐渐、分步过渡到普遍征收,使之成为新的地方主力税种。

五是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权。在以上地方税建设上,一定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因地制宜调整税基、税目、税率、减免等。

六是强化税收征缴管理,落实“税收法定”。一方面,要完善现行国、地税征管体制,强化征管,防止税收跑冒滴漏;另一方面,应当将各类税收条例提升为税法,适时制定《税收基本法》或《全国税政要则》,以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除了以上收入形式之外,一个完整的地方收入体系还包括国有企业上交红利、政府性基金(包括土地出让金)、各类非税收入等,也包括性质更特殊的一些债务收入。对此,应当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百分之三十”的精神,尽快提高国有企业上交红利的比重,使国有企业真正名副其实。要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清理后确应保留的收费、基金,要将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质性落实收支两条线,彻底消除部门特色,从而增强地方财政的整体调控能力。对于地方债,还需进一步置换存量并逐步将地方政府塑造为债务市场主体之一,在严格的行政规制之外更多加入市场约束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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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