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原创精品 > 成果首发 > 正文

如何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2)

我们通过对社会矛盾冲突事件的形成过程、演化逻辑以及化解对策的研究,发现诸多突出的、重大社会矛盾冲突(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土地纠纷、环境矛盾、历史遗留矛盾、干群矛盾等)常常冲破既有的制度化渠道,已具有难以妥协的特征,表现出较强的“刚性”特质,我们尝试将这类矛盾概括为“刚性社会矛盾”。“刚性社会矛盾”是一种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已客观存在的具有明确利益对抗性的社会矛盾。该类矛盾的形成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社会结构要素的重新分化与整合而来的必然产物;引发该类矛盾的对抗性利益纷争关涉到其中一方维护生存底线的刚性需求,明显缺乏协商的“弹性”空间;该类矛盾冲突的强度和烈度均远高于其他社会矛盾,目标的合理性与手段的非理性相绞合,往往冲破既有的制度化控制渠道,大量使用非制度化的博弈策略与手段,具有难以协调性;该类矛盾在总量上持续增长,种类上不断衍生,具有较强的再生性;该类矛盾已显现出向政治领域扩展的趋向,在发生机制上由传统的被动反应性开始向主动维权的抗争性转变,地方政府已成为主要的冲突对象;矛盾冲突的负功能比较突出,具有较高的社会风险。因此,从这类矛盾的特性来看,其与一般柔性社会矛盾(发生在个体间的人际矛盾冲突、制度化手段可解决的)有着比较明显的差异。尽管这类矛盾性质依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其与改革初期以个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主体的柔性矛盾有了较大的区别。从我们调查情况看,每一个矛盾源,都会形成矛盾的双方甚至多方的获益者与利益受损者。大量的矛盾累积了不同的矛盾受损群体,如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和居民、失业的工人、受到环境污染的人群等,矛盾主体趋于多元化。从矛盾参与主体的形式看,已由过去较为单纯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逐步发展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有某一群体或个人与企事业单位、某一群体或个人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冲突等;从矛盾主体的构成看,有些矛盾已由过去以社会底层群体为主向多阶层共同参与转变,矛盾不再仅局限于农民、下岗失业工人等群体,还常有教师、医生、企业管理人员、中小企业主以及离退休干部等群体参加,特别是在环境污染、劳资矛盾、物业纠纷等冲突中,这种多阶层共同参与的现象更加明显。矛盾源的复杂化与矛盾主体的多元化,为化解矛盾冲突增加了难度。

在干部群体看来,群众在遇到社会矛盾时常常采用的行动方式是:信访(73.38%)、调解(60.66%)、媒体投诉或上网(46.41%)、自行协商解决(40.99%)、采取过激手段直接应对(26.15%)、诉讼(14.02%)、寻求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帮助(14.02%)、行政复议、行政裁决(7.89%)。群众认为解决矛盾最有效的三种方式是:调解(74.93%)、自行协商解决(56.64%)和信访(31.02%)。还有就是诉讼(22.10%)、寻求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帮助(17.99%)、行政复议、行政裁决(16.55%)、媒体投诉或上网(13.53%)、采取过激手段直接正面冲突(2.33%)。调查结果表明,当前社会矛盾的化解主要是在制度框架内加以解决的,但仍有相当部分人会采取过激手段应对。非制度化矛盾化解方式分为:一是民众常采取的非制度化方式。主要包括:自我摧残、极端泄愤行为等个体反抗;集体反抗,分为较温和的集体抗议与较强硬的集体对抗两类。较温和的集体抗议是指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等非暴力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而较强硬的集体对抗在方式与程度上更加激烈,如封堵交通道路、围堵冲击政府等,通常都有暴力的成分。二是政府采取的非制度化方式,如,阻止群众走司法渠道解决矛盾;“花钱买平安”;或采取用强力阻止群众反映诉求等。   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的内涵   从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的需要来看,矛盾类型的多样化与矛盾主体的多元化,需要构建新的多元化矛盾的化解机制。传统的社会管理更多的是以政府行政为主体,以司法为手段的自上而下的单一的矛盾解决机制。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必须“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③从社会建设到社会管理创新,再到社会治理的过程,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到主动进行顶层设计,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社会治理理论的提出,标志着执政党主动适应社会变化,进行理论革新。单一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已经远远适应不了现实的需要,需要贯彻协同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思路,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采取不同的手段,解决纷繁复杂的矛盾。与传统思路相比,社会矛盾多元协同化解机制更加强调的是政府与社会各界力量“双向互动”的特征;社会矛盾多元协同化解机制更加强调协商、合作,采取协商民主的方式,通过广泛听取矛盾多方的诉求,统筹协调处理社会矛盾,寻找“最大公约数”,达成解决矛盾的共识。

所谓社会矛盾多元协同化解机制,是指在矛盾化解中将制度、政策、机构、队伍、资源、社会力量等相关要素有机组合,形成稳定的一种合作(协同)关系与有节律的活动模式。就是要统筹各种力量,形成相互配合、多向互动的组织框架;就是要发挥诉讼、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信访、协商和解、社会救助等多种解决方式的综合功能;就是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推动各种解决方式、手段之间的统一协调、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良性互动。构筑起“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推动、部门参与、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工作体系,使得矛盾纠纷以最适合的方式得以及时有效解决。

上一页 1 23456789下一页
[责任编辑:杨昀赟]
标签: 机制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