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中,化解主体有多个:一是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涉法涉诉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由公安机关或法院进行调解,减少了矛盾纠纷化解成本。如果调解不成功,进入诉讼程序,矛盾化解主体就是法院。二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也有一些准行政机关承担化解矛盾的职责,例如劳动仲裁委员会等。三是社会力量。社会力量的内涵很广,主要指各种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工会等;也指社会力量,如律师、新闻媒体、人民调解员等。不同的主体其处理结果的效力区别很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具有国家强制力,而社会力量的处理结果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四是基层街道(乡镇)、社区的矛盾化解力量。五是矛盾双方的当事者。不同主体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在主导性的选择权利、选择渠道、选择方式上是不同的。
化解机制多元化。社会矛盾处理中,要对各种矛盾化解机制进行整合,协同运用这几种机制,使它们共同发挥作用。与矛盾类型和化解主体相对应,可以形成四大机制,即以司法机构及法律规范为主的司法化解机制;以国家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及行政规范为主的行政(如调解、仲裁、复议)化解机制;以社会组织、专业性社会机构及行业规范为主的社会化解机制;以基层社区组织与社会名流及道德规范、乡规民约为主的社区矛盾化解机制。法律规则无疑是化解矛盾的底线,但司法化解不能解决所有的矛盾,而且成本较高、效率较低。行政化解易产生强制性,不适宜复杂的矛盾。社会化解机制与社区化解机制有着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心理习惯和公众认同的强大的文化氛围,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化解机制。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形成,需要在司法机制与行政机制以外,能够接受、容纳社会化解机制与社区化解机制。
化解方式多元化。制度化解决矛盾的这种方式主要有协商、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等,其主要特征是双方在利益争论的焦点上无法达成共识时,能够以制度许可的手段加以解决。现在要引进非制度化的,但是行之有效的诸多矛盾化解方式。在矛盾化解准则方面包括道德规范、地方自治规范、市民公约、行规、团体章程、村规民约等社会性、地方性、民间性的柔性规范为主的化解规范,并在法规的基础上,通过理、义、情等手段调解矛盾。它们具有引导、约束组织成员、团体成员、社区成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重要作用。另外,民族习惯、宗教文化中也有许多倡导和平、宽容、妥协的内容可以作为化解矛盾的思想与做法。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初步形成 面对实际生活中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基层政府在矛盾化解中做出了各种努力与探索,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进步。
对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多元化解机制形成共识。原有的行政治理系统已经无法应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的治理。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元化的情况下,大量的非制度化矛盾化解方式自发地形成。一是民众常采取的非制度化方式。主要包括:其一,通过自我摧残、极端泄愤行为、“闹访”、“缠访”等形式的个体反抗;其二,集体反抗。较温和的集体抗议是指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等非暴力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而较强硬的集体对抗如封堵交通道路、围堵冲击政府等,通常都有暴力的成分。二是政府采取的非制度化方式,如阻止群众走司法渠道解决矛盾、“花钱买平安”、用强力阻止群众反映诉求等。民众与地方政府中大量非制度化化解矛盾方式的出现,反映了现有矛盾处理机制的局限与弊病。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反思,政府与学界已经初步形成了共识,过往单一的行政——司法化解矛盾的体系,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大量矛盾的处理与化解。需要转换观念,借助社会力量针对多元化的矛盾构建多元化的矛盾化解的新体系与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