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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5)

其三是新闻媒体。在多元化矛盾化解的力量中,新闻媒体主要发挥以下作用:一是充当社会矛盾的“监视器”,新闻媒体通过及时发现、报道社会矛盾的苗头,引起政府与全社会的警觉以采取措施,防止矛盾的深化和扩大。二是缓释社会情绪的“解压阀”。新闻媒体能够提供疏导社会对立情绪、缓释和排解群众怨怒的通道。通过新闻报道,让群众了解政府所做的工作;引导网民客观理性地发声,消解广大群众对政府的不满。三是畅通社情民意的渠道。通过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共号、网络访谈等载体,与网民加强互动,收集社情民意,及时梳理、研判、回应群众诉求,统筹网上网下,将网上问题网下解决,解决好群众的切实问题。四是直接化解矛盾的平台。部分地区利用新闻媒体作为载体,开通社会矛盾化解栏目,配备专业记者和编导人员,选择典型的社会矛盾案例,现场跟拍调解员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普及了法律知识。当然,非理性的网络舆论也对社会矛盾起了助燃作用。

其四是民间权威。在社区有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权威”,例如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医生、企业家、退伍转业军人等,在普通民众中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他们说的话使人信服。他们往往也是社会矛盾当事人所处的社区、邻里等“初级群体”中的一员,容易接近。借助他们的力量来调解社会矛盾,往往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有些地方广泛动员农村“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老退伍复员军人),推选有威望、有能力、公道正派的“五老”组成“和事老协会”“公道会”“里长会”等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这些民间权威政治强、经验多、威望高、智慧足、人情浓等优势,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有些地区将民间权威人士吸纳为人民调解员,支持公信力较强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建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室,形成品牌效应。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初步形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我国化解矛盾的主要措施依然是以体制内的主渠道为主,与此同时,各地创新了许多新的化解矛盾的举措。

调解是化解矛盾最便捷、代价最小的一种方法,具有灵活、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许多地方积极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④的化解举措,构建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全覆盖“大调解”工作体系,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调解优先就是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全过程,实现对所有领域矛盾纠纷的全覆盖。大调解不是毫无原则的“和稀泥”,更不是“花钱买平安”,而是以公平正义为导向,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依法调解。社会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律师所调解、行业协会调解、家族调解、亲友调解、邻里调解、同学调解、同事调解等。此外,各地在化解矛盾中,也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了一些以往没有的新的措施,在依法的前提下,注重依情、依理、依德,以柔性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经济杠杆的本义是国家或经济组织利用价值规律和物质利益原则影响、调节和控制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方面的经济活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也可以利用经济杠杆来协调矛盾相关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我国的大多数社会矛盾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经济利益分配不当所导致的。对于矛盾相关人来说,利益补偿是其最关注的根本问题,解决了利益补偿问题,此类社会矛盾就可以很好解决。应该说,我国各级政府采取了很多种方式,为社会矛盾相关人提供利益补偿,例如拆迁补偿款、安置补贴、征地补偿等,有助于矛盾的解决。各级政府财力越来越雄厚,群众的生活标准也日益提高。在法律法规和财力允许的前提下,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相应提高了矛盾相关人的补偿标准,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有些地方发挥保险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针对矛盾多发领域,推广医疗事故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校园方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等保险种类,充分发挥保险在矛盾纠纷化解、风险预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新的途径。支持保险公司等机构及时全程介入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通过构建完善的强制保险体系,把保险作为一种经济杠杆来解决社会矛盾,与社会矛盾调解互相补充。但是,不少经济补偿远远低于矛盾相关人的期望值和现实需要,而且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差距过大也导致了新的矛盾产生。

专业性机构的调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校园伤害、交通事故等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日益增多。针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社会矛盾,需要用不同的调解标准对症下药,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需要在社会矛盾突出的行业(领域)建立专业调解机构,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在专业性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有些地方按涉企、涉农、涉地、涉房、涉法、涉教等类别,由行业组织来牵头,成立了不同的专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专项对口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还有些地方在矛盾纠纷多发、高发领域和行业,采取派驻制办法,设立专门调解室,集中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行业协会、商会、集贸市场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优势,吸引、凝聚这些社会组织力量,引导这些社会组织参与到矛盾的化解中去,有针对性地解决同行业间、专业内经常发生的矛盾纠纷。

社区调解。社会治理依赖于群众的自治,这种自治不是杂乱无序的,要通过社区为载体来实现。在一些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乡规民约、社区规范是农村村民、城市居民公认的、约定俗成的规矩和行为准则。在乡村中存在一些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违规占用宅基地等行为,这些事情“行政不好管,法律管不好”。运用人情、习俗、礼仪、规矩等“乡规民约”作为和解的措施,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协商和解,减少矛盾冲突,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具有特殊的作用。村一级建立村规民约,在乡这一级有乡规民约,经过村民代表的讨论形成规矩、章法,对于村民有一定的约束力,营造良好的村风。在村(社区)大力发展“公道会”“好人调解室”等民间调解组织,有“理”大家评,有“话”大家听,广泛发动群众解决矛盾纠纷。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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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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