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手段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因为社会矛盾复杂多样,法律并不能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法律手段程序严格,时间较长,成本相对较高,一些简单的矛盾不必走法律程序。此外,我国传统社会中,“无讼”的传统依然存在,普通民众还不习惯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我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就是在判断事情对错时,现代性法律依据的是‘法理’,而中国人依据的是‘情理’”。⑥因此,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复杂的、重大的矛盾之外,较小的矛盾纠纷,可以将情理道德、公序良俗、传统习惯等因素引入具体矛盾的解决过程中,运用情、义、礼手段,在融通法律与社会联系的同时,进一步有效增加司法的亲和力。中国人向来比较注重面子,基层干部在解决社会矛盾时如果能充分尊重矛盾相关人,给足面子,矛盾相关人得到心理满足之后,再进行政策法规的解释,效果会比较明显。基层干部借助矛盾相关人的亲属、邻里、朋友、老乡等初级群体网络,借助这些社会网络的力量来劝导矛盾相关人,使矛盾相关人与遵纪守法,降低期望值,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社会矛盾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的改革 从根源上化解社会矛盾是根本,此外,在思路、制度、政策、机构、队伍、资源等层面也有大量的工作可以改进。当前在构建多元化矛盾协同化解机制中,需要做的工作是:
在战略上树立以防为主的矛盾化解思路。社会预防注重矛盾源头预防和事前预防,改善矛盾产生的因素与社会条件,以最小的代价顺利度过社会转型期,以达成和谐社会目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治理的核心要务。现行社会治理体系中依然存在漠视社会预防的情况。一是社会预防观念缺乏。社会预防是基础性工作,短时期内难以看到政绩,现行的考核监督体系未将社会预防纳入,致使基层政府参与社会预防积极性不高。一些地方依然急功近利,为政绩不择手段,许多项目、决策不顾长远、不顾环境、不顾群众利益,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根源。二是社会预防体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缺少经费预算。各地从财政中专门拨出一定的资金设立“维稳”专项经费、信访补助专项资金等用于事后处置。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出现后,政府不计成本代价将其“扑灭”;而对于社会矛盾的事前预防则存在舍不得花钱、财政投入不足、后续投入不足、支持主体和方式单一等缺陷。其二,缺少预防力量。社会预防缺乏常态化的组织载体,仅有一些承担社会矛盾预防功能的职能部门之间往往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综合协调,甚至彼此之间存在职能的替代与程序设计上的重复、信息封闭等问题,难以整合力量。三是社会预防机制不合理。在现行的机制下,主要负责社会矛盾治理的部门以政法委、综合治理办公室,公检法等单位为主,这些单位都是惩处性的事后处置部门,其管理者的视野、知识结构及其机构的职能、权限等限制了社会矛盾的基础性预防工作。正是这种理念的缺失、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制约了社会预防的建设,使得引发社会矛盾的诱因与导火索没有得到有效预防,持续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更新治理思维、转变治理方式,把社会预防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社会预防以“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为主要目标,由各方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通过运用一定的治理策略,从理念、制度、机构、队伍、机制等,对社会矛盾进行事先预测和分析,以达到防止和控制矛盾的生成、生长,将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将矛盾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的积极社会行动。社会预防是一个动态过程,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全部过程。
在队伍建设上要专业人才与经费保障并举。要突破政府单独作战的困境,提升化解矛盾队伍的专业能力。市级矛盾级调处中心要建立调解专家库,根据不同专业矛盾,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司法公证人员以及各行业专家学者(如社会学、政治学、法学),为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提供指导性处理意见。⑦区(县)、街(镇)矛盾级调处中心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负责选拔、招聘、培训、管理、调配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的调解队伍。提高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可以对调解员进行分级认证管理,根据其调解水平的不同,认定为不同等级。⑧此外,矛盾化解队伍中还要引入三种专业人才。一是司法人才。应该通过“三官一律”(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进社区(村)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司法人才下沉到基层一线,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二是社会工作人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街道(乡镇)、社区吸纳和使用社会工作人才,让社工在基层一线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积极作用,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三是心理咨询人才。当前,不少矛盾当事人心理偏激。对此,先心理疏导后解决矛盾起到了良好的效果。⑨在加强队伍建设的同时,要加强基层干部的激励机制建设,解决好“权力无限小,责任无限大”的问题,加大对基层政府化解矛盾的支持力度,将权力和财力向基层下沉,保持权力与责任的均衡性,使干部有能力、有动力解决社会矛盾。上级政府要营造宽松的工作环境,理解和支持基层干部,对勇于迎着矛盾上的干部、善于处理矛盾的干部要表扬奖励,进行广泛宣传,树立典型,并作为干部晋升的一个重要依据。媒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公正清廉、勤政为民的基层干部,改变舆论对基层干部“污名化”的现象。定期安排一定的职数从村干部中单列考录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村(居)干部。处置社会矛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为了保障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落实社会矛盾专项经费,由综治部门牵头筹集专项经费,列入专项财政预算,用于基层调解工作室建设、调解员工作补贴和个案补贴等。从基层经验来看,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调解经费、个案奖补、部门专业调解等列入财政预算,以此保障专职调解员的教育、培训、管理、考核与矛盾纠纷的相关费用支持,实现矛盾的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