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上要改革矛盾化解的瓶颈。应改进不分青红皂白的“一票否决”制及其变相的“通报制”。要实事求是地看到有些矛盾是解决不了的,有些是可以解决的。引起矛盾的原因,有些在政府,有些不在政府。现行对待进京“非访”的不分是非、不讲原因、不讲道理的通报,极大地挫伤了基层干部化解矛盾的积极性,产生了较大的负效应。考核制度要在分清责任、原因的基础上落实,区分尽职、不作为、乱作为等几种不同情况。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建立矛盾纠纷解决工作责任制,明确领导干部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将职责落实到人,以防止因其不作为而致使一些矛盾纠纷被推到上级部门去处理,增强工作合力,避免部门之间推卸责任。
在预防上要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当前,各地项目风险评估已经展开,政策风险评估也较为谨慎,但决策风险评估还没有进行。我们迫切需要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则与办法,建立整体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项目,在实施之前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入户调查、材料公示、听证等环节,进行信息公开,广泛征集意见,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对于不合理诉求做好疏导工作。一是以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领域为重点,定期进行重大矛盾源的风险评估。二是以重大项目为重点,进行定向评估。这一工作目前还比较粗糙,需要精准化。三是以重大决策、社会政策为重点进行评估。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之前,需要进行决策评估,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从居民中进行抽样调查,分析研判群众对重大决策的看法,充分尊重群众意见,争取群众理解。对于群众普遍反对的决策,按照决策程序依法终止或修正。实现社会风险评估的全覆盖,并将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以防止新的重大社会矛盾的产生。
在治理力量上要建构社会组织的协同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不能仅靠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力量,还需要依靠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要大力发展“独立第三方”的专业调解组织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立调解委员会,发展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推进专业类调解的社会化,例如医疗纠纷、劳资纠纷、消费纠纷、物业纠纷、交通纠纷、金融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等。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完善社会力量的引入机制。一是为各类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力量成长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界限、程序、购买服务的经费保障、优惠政策等,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有法可依。二是政府要真正简政放权,将社会力量能够解决的矛盾放手给社会,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组织转移释放。三是设立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的专项经费,加大人财物投入的力度,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由政府花钱养人、养机构向购买优质服务转向,鼓励社会力量主动化解矛盾,根据化解矛盾的效果提供补贴等形式的经费保障。四是政府要做好监督和指导。简政放权并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要对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法律法规指导,加强监督,防止违法违规。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制度化建设。
在化解路径上要建立社区微观治理机制。将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之中的关键,就是将矛盾抑制在社区中。将治理的资源、人员、资金等下放到社区,在社区中形成“微治理”的状态。一是完善社区自治组织。自下而上由社区居民自行选举产生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品质良好、热心社区的居民加入社区自治组织,这些居民骨干同时也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负责社会矛盾的排查和处理。二是引进司法、社会组织等力量。建立社区民警工作室、社区法官工作室以及律师工作室,指导社区化解社会矛盾。此外,还要引进心理咨询、志愿服务等力量,形成多元共治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三是完善信息排查机制。社区干部和自治组织负责人要主动下沉到群众中去,实时掌握居民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对社区内的矛盾纠纷,主动出面解决,迅速靠前调解,不推诿回避,防止社区矛盾扩大化,做到“家庭纠纷不出户,小纠纷不出社区”。可以充分发动居民骨干,以及“老娘舅”“老舅妈”等调解员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中去。第一时间发现可能引发矛盾的各类问题、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第一时间将信息整理上报。将社会矛盾在萌芽时期就有效地化解,避免矛盾扩大化。
在矛盾难点上要攻克疑难矛盾的化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基层干部面临的最大困扰是:少部分坚持无理诉求、缠访闹访人员的无理纠缠,这些人员虽然数量不多(据基层干部测算,这类人约占当地人口的万分之一),但牵扯了基层干部的大部分精力,浪费了大量资源。对于此类老上访户的处理,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分类分流处置。区别对待老上访户的有理诉求和无理诉求,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如果信访人诉求合理或有合理成分的,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于诉求无理、缠访闹访的,应该根据《信访条例》和相关规定终结备案后,信访机关上下一致,尤其是国家信访局以不受理、不统计、不交办的原则对待,真正实现无理信访事项的退出;对于确需到上级行政部门申诉复议的,分流到行政复议渠道进行有限次度的申诉复议。对于涉法涉诉案件应回归到司法渠道解决,将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转交法院审理,通过法律程序、法律手段解决,严格执行法院判决,避免终审判决后进入无限申诉的怪圈,彰显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恶意滋事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让当事人为“非访”行为付出代价,树立起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鲜明导向。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