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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8)

其次,建立甄别机构。建立甄别机构是为了建立矛盾的终结机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解决矛盾的机制是法律。而在我国法律的终结机制没有形成,这与我国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文化环境有关。民众对法律没有敬畏之感。当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当事的任何一方,可以司法不公为理由,通过信访的渠道来否决法律的裁决。于是,一个从司法渠道来讲已经解决了的矛盾,又从信访渠道重新开启了解决的途径,从头再来。这不仅仅是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的问题,而是反映出没有一个终结矛盾的社会机制。目前,终结机制有其特殊性,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执行甄别机制的组织是一种各方面代表的临时机构。这种机构是在法律、信访、行政机制失效的情况下的特殊机构,兼顾到情理法。情与理,就是乡理乡情,法是法规。发挥社区舆论的作用,通过公开信息,让周围的邻里依照相关的法律、政策、程序来辨别矛盾冲突的是非曲直。因此,这种甄别机制必须要有社区的居民代表参加,主要有三种人参与,一是矛盾申诉一方的当事人、亲属、亲戚,二是人民调解员,三是要有社会力量如社区组织、律师、社区中有威望的群众领袖参加。这样不是矛盾冲突的一方面对政府基层组织了,而是有了第三方的力量。矛盾处理的过程,不是在信息封闭的情况下进行了,而是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进行。仲裁者不只是政府基层组织,而是社会的各方面的力量。政府的基层组织从矛盾的一方解脱了出来。一旦矛盾通过这种建立在社区中的甄别机构甄别后,就具有民间舆论的力量。以人民调解的方式,在法院中备注,也具有法律的效力。矛盾一经甄别后,就是最后的定性。如果矛盾当事人反复不定,再去上访。法律、信访、行政部门不予支持。对这类甄别过的矛盾,也不记录在进京通报、干部考核中。这将使基层干部从通报制中解脱出来,从而可以理直气壮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解决无理取闹的问题。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杜伟泉对此文有重要贡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刚性社会矛盾趋势分析与化解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ZDA061)  

注释

①此次调查将调查对象分为干部群体和群众群体。干部群体调查问卷共计发放880份,实际回收问卷共857份,问卷回收率为97.39%,有效问卷为849份,有效回收率96.48%;群众群体调查问卷共发放2160份,实际回收问卷共2070份,问卷回收率为95.83%,有效问卷为2018份,有效回收率93.43%。

②限于保密原则,调查地点采用匿名的方式。问卷调查获取的样本对社会矛盾的感知是一种主观看法,与实际矛盾发生的频率无关,而是对矛盾的后果、矛盾的影响、矛盾的冲击程度的一种看法。

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9页。

④所谓大调解,是指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运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整体联动的解决纠纷制度。

⑤例如,南京经济开发区成立了韩国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利用韩国商会的人力资源和栖霞区内的调解资源相结合的形式,化解了大量的韩资企业内的矛盾纠纷,如劳资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民事纠纷等,处理时间短,效率高,不收费,达成的调解协议又能得到履行,这些人民调解的优势让韩资企业非常认同。

⑥郭星华等:《社会转型中的纠纷解决》,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⑦如江苏南通市成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法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各区医调委调解疑难复杂医患纠纷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大大增强了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能力。

⑧例如江苏南通推进调解员队伍职业化建设。2013年,该市专门制定了《南通市调解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和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办法》确立了专业调解员的准入机制,详细规定了调解员职级评定、晋升、管理、待遇等方面的内容,有力地推进了调解人员专业化。

⑨湖南长沙把心理干预运用在非正常上访、突发事件处置、邻里纠纷、家庭婚姻等矛盾纠纷的处理化解中,已经发挥了显著作用。“自从采取心理干预措施以来,长沙市矛盾纠纷总量、信访总量分别同比下降18%、11.3%,息诉罢访率上升13.6%。”参见:《长沙:引入心理干预化解矛盾纠纷》,瞭望观察网,http://www.lwgc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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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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