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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中自律性群众组织的定位及其培育

核心提示: 由于我国社会发育还相对不成熟,社会组织的成长不可能是纯粹的自发过程,也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必须加强政策引导、分类推进。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对自律性群众组织进行重点培育,带动社会自我组织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社会治理水平,除了要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发挥市场对社会各种资源的引导和配置作用外,还要增强社会自治功能,重点之一是培育和发展自律性群众自治组织,提升社会的自我组织管理水平。

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

对社会成员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让他们既有活力又有秩序,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之一。政府管理、市场引导、社会自治是组织和管理社会成员的三种主要方式,三者各有特点。政府管理自上而下、社会控制力强,但有些时候,往往以较高的管理成本和抑制社会活力为代价;市场机制可以调动微观主体积极性,更广泛地联系社会成员,但主要是基于利益联系,不能覆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而且有些时候容易诱发社会冲突;社会自治是个体自发组织起来并自主管理,既有利于调动微观个体的积极性,又益于形成自律的社会秩序,很多情境下,其是更为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

事实上,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社会自治一直都是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美国以及许多欧洲国家在前现代化时期就有着深厚的社会自治传统,社会事务主要由家族、行会等进行管理,国家对社会采取自由放任的不干预政策。工业化启动后,为应对系统性的社会风险,政府开始介入济贫、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但是,社会以自治为主的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应该说,发达国家社会自治程度发达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社会发育成熟,个体普遍有崇尚自立自决和志愿结社互助的意识,受过良好教育的庞大的中产阶层是社会结构中的主体,有社会参与的强烈愿望;二是社会组织发展充分,社会自治的组织化程度高,自律的社会组织(各个国家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民间组织、中介组织、中间组织、志愿组织等不同称谓)是社会自治的主要载体,有的提供教育、卫生、文化、志愿服务等,有的是基于兴趣爱好形成的团体,有的作为区域、行业、阶层、利益群体的代表机构参与社会治理,它们把分散的个体有效组织起来,成为沟通国家和个人的纽带;三是政府治理水平高,政府最低限度介入社会事务,给予社会充分的发展空间,同时通过委托职能、提供税收优惠、购买服务、直接资助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并对社会组织的运行等进行监管。

相比较而言,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自治活动不够活跃,社会自治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国民缺乏自主、志愿的现代公民意识,加上政府深度介入社会领域,社会参与明显不足,再加上政府和行业监管不完善,自主管理能力弱,许多新成长起来的社会组织仍然按照行政机构或者企业的方式运作,符合现代治理要求的自律性社会组织没有涌现,抑制了社会自治的发育。在现代化进程中,这些国家都将政府向市场和社会放权、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激发社会活力作为改革重点。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产阶级的扩大以及公民权益意识的觉醒,全球普遍出现“结社”的浪潮。新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进步和不断涌现的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等全球性问题,出现了网络组织、全球性组织等新的组织形式,整体而言,社会自治向着更加发达、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也为后发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实现赶超创造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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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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