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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中自律性群众组织的定位及其培育(2)

核心提示: 由于我国社会发育还相对不成熟,社会组织的成长不可能是纯粹的自发过程,也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必须加强政策引导、分类推进。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对自律性群众组织进行重点培育,带动社会自我组织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我国传统社会治理方式不断转变,新的社会组织逐步发育成长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是通过遍布基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是集体经济组织)将社会成员组织起来(无单位人员由街道、居委会负责),为他们提供包括生、老、病、死在内的全部生活保障,“单位”作为行政机构的延伸,对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进行全方位管理,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全部从属于单位,并没有独立的“社会空间”。这种管理方式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能有效维持社会秩序,适应了当时的国家战略需要。但是,个人仅仅在单位范围内按照行政指令工作甚至生活,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极大抑制,社会活力明显不足。

改革开放以后,就业自主化、住房商品化、社会保障社会化等改革逐步将办社会职能从单位中分离出来,单位逐渐收缩为工作场所。随着收入水平和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个人可自由支配的时间、资源和空间不断扩大,有愿望也有条件在单位之外更广泛地参与社会生活。与此同时,在单位之外,逐渐涌现出按“非单位”的方式进行管理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还出现了一些“无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对这些人的组织和管理,需要有新的机制。总之,在单位体制之外,逐渐发育出自主的社会空间,在强烈的社会治理需求推动下,作为对单位的替代或补充,一些新的社会组织逐步发育、成长和发展起来。这其中包括: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改革开放以后,城乡社区逐步建立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履行基层自我管理、服务职能。在分离单位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由于新建立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没有基层组织网络,特别是面对城镇低保对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退休职工时,很难开展工作,各地探索将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职能放到社区,取得了较好效果。目前城乡社区已承担起包括矛盾调处、社会保障、文化教育、人口就业、计划生育等在内的几十种管理服务职能。

民间组织。一些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开始出现,首先是文革中被解散的学术团体迅速恢复,随着经济活动不断活跃,各种行业协会快速发展,有的承接了政府行业管理职能,中介组织不断涌现;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出现了基金会一类的民间资助机构;在社会事业体制改革中,提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的民办事业单位快速发展。为规范管理,有关部门将这些社会组织划分为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三类,统称为民间组织统一管理。

群众团体。在各类社会组织中,有一类基于成员共同身份、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桥梁和纽带的群众团体,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得到规范和发展,包括作为政协成员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八大人民团体和25家由国务院批准的免登记团体,如文联、作协等及其基层组织。这些组织逐渐转变职能,依托发达的组织网络,不断发挥服务群众、反映群众诉求的作用,适应了新的社会治理要求。

各类非正式组织。在社会交往需求的推动下,一些个体基于共同兴趣、爱好、价值理念以及共同需要自发成立了各类非正式组织,比如合唱队、读书会、车友会、学生社团、沙龙等,它们为社会成员提供了相互交往的平台,虽然自身没有法律身份,但是形式灵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程度高,成为社会治理中重要力量构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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